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首先,第二十一条指出,当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省长、院长、检察长或其副职应当亲自出席(应当由省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如果省人民政府需要委托下属部门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也需到场(省人民政府委托所属工作部门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明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会召开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深入审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有权决定将报告转交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可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强调,在审议过程中,报告人及相关负责人需到场接受意见并回答问题(审议时,报告人及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会被整理,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处理,并经签发后交相关机关限时研究(审议意见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整理,交机关限时研究处理。)。

最后,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议完毕后,常务委员会可能就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要求报告工作的机关随后报告其执行情况(审议后可作出决议或决定,要求机关报告执行情况。)。整个过程强调了对工作报告的严谨审议和跟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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