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治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金融法律集

国家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国有商业银行运作环境的宏观调控制度以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规避信贷风险。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政府宏观管理,商业银行自主经营。
  我们国家的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政府为代表,是主要力量。由于这一性质,要想加强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新的银行经营体制,我们必须要从商业银行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上进行改革。
  首先是政府,政府部门是推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第一动力。政府要主导商业银行的改革,并且不能停留在组织机构的层面上,而是进行更加深层次的金融产权改革,改变原来的产权界限,用法律明确商业银行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政府要从对商业银行管理的职能认识上进行转变,具体的是政府要从商业银行的经营中撤出来,使商业银行能够自主经营,政府不再对商业银行的运作进行直接参与而是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用国家政策来引导商业银行的自身发展,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其次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自主经营,那么商业银行就必须能够自负盈亏、自己承担风险、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我约束,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
  国家在宏观上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再是政府的下属部门,真正的实行政府与银行分开。这样在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才能成为竞争主体,其自身的金融风险意思才能加强。
  (2)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根据我国现在的金融市场的制度和环境,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需要从政府、银行和社会层面上三管齐下,进行有效的整合资源和权益分配。通过政府、银行和社会三方面进行金融监管来完善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使国民经济资源合理配置,降低信贷风险,实现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
  政府监管方面,政府成立独立的金融管理监管机构,不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进行直接参与,而是监管机构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保障金融体系良性运转的一系列合理、严密、透明的监管措施,形成一个有效的政府监管系统。政府监管机构根据这个系统对商业银行进行服务、监督和管理,及时有效掌握各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反馈信息、减少不良贷款,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银行监管方面,结合我国的金融环境和实际情况,实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对企业监管的“双线’’监管机制。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有一个核心和两个重点,核心是提高资本充足率、两个重点是资产负债率和资本运营率。
  通过这一个核心和两个重点,央行通过商业银行的各项指标进行有效的监管。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监管主要对企业的贷款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减少不良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度。在有效利用“双线’’银行监管的同时,更不能忽视央行和商业银行的相对独立性质,需要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严密、透明、合理的监管体系,培养优秀的监管人员,创新监管方法,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质量,使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安全、合理的自主经营。
  社会监管方面,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质量进行监管,通过账务审核、财务审核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的运行情况及时有效的监督,保证商业银行财务真实合法,提高信贷资金质量。
  (3)推进信用体系的建立
  “信息不对称"是信贷市场最为典型的特征,特别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表现的尤为严重。商业银行在信贷交易之前缺乏对融资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鉴别和科学评估,商业银行对融资企业存在“逆向选择"的行为--越想贷款的企业往往信贷风险越大。商业银行在信贷交易之后又缺乏对融资企业经营活动有效的监控方法,企业贷款之后可能从事不是信贷交易约定的经营活动,从而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所以我们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维护我国信用秩序。
  第一,加强对企业会计制度的监督。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监管,严厉制止企业做假账、假报表的行为。许多企业为增加自己的信用,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作假,没有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企业在从银行贷款之后有的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其真正财务状况,这些都会增大银行的信贷风险。所以加强企业会计制度的法律监督特别重要。
  第二,资信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应对企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评估。资信评估机构、审计机构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财务信息是商业银行做信贷交易判断时重要的依据,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那商业银行很难做出正确的信贷决策,信贷风险肯定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潜在损失就会加大。
  所以我国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维护我国信用秩序。
  (4)建设符合我国信贷环境的信贷保险制度
  信贷保险制度是指贷款企业对从银行中贷出的贷款和其贷款的抵押品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降低信贷风险的一种制度。贷款企业在信贷交易发生后发生经营风险事件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其赔偿,以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这样对贷款企业来说能通过保险公司的投保来增加企业的信用,使贷款更加容易;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实际上是信贷风险的一种分担和转移,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银行可以减少很多在信贷交易中的担忧,提高银行资金使用率和收益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扩大业务范围,能增加保险公司资金和整体竞争力。
  信贷保险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创新的信贷模式,这个模式中会涉及到在金融信贷市场中的很多的参与者:政府、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企业和评估审计机构等,这些参与者相互协调、配合、监督来优化信贷资金质量,降低信贷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政府制定信贷保险政策,可以成立新型的专业从事信贷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也可以对现有的保险公司增开信贷保险业务,由现有的保险公司直接参与。
  政府需要出台一系列权威性的,严密性的政策、健全信贷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引导我国信贷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对信贷保险的保险范围、赔付比例、免赔金额、补偿机制、赔付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制定出一套完善的信贷保险系统;加大对信贷保险方式模式的创新,提升各信贷主体之间的透明度,在保障信贷资金体系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现各信贷主体的共赢。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扩展资料: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北大法律信息网--银发〔2016〕113号

司法部-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主要法规《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业银行法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证券法 银行法 保险法等等

  •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
  •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答: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6、互联网银行法规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各种金融...
  •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
    答:依据公司法,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租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本题A项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l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答: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金融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履职问责。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地方...
  • 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国家金融监管局
    答: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国家金融监管局都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监管职责。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着我国的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金融监管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哪些法律法规与保险业务有关
    答:1. 保险法: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在我国,保险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2.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涉及保险业务的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等,这些合同都受到合同法的规范。3. 金融监管法:...
  • 商业银行贷款工作规程
    答:面对银行客户的担忧,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 关于银行贷款的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
  • 我国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一、我国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第五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
  • 互联网保险金融规定
    答: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