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监察制度,清朝和明朝相对比哪个更强一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1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选官制和监察制度分别是什么?

1、中央官制:明朝是内阁制,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清朝是军机处,皇帝独断专行。
2、地方官制:地方明朝是三司,按察使布政使、都司,清朝主要是总督巡抚。
3、选官:明清都是八股取士,但清朝还有满族内部的选人制度,
4、监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除此以外,清朝督抚也有监察权。
体制上清朝基本继承了明朝的体制,并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改良,改掉了明朝一些明显的缺点,比如皇帝怠政,藩王奉养,宦官专权,厂卫横行等问题,以及取消了廷杖以及御史的无限制权利,对党争问题也有了一定的控制。

扩展资料:
明成祖时期设立内阁协助皇帝处理机务,中央出现了一个新的权力中心。而对内阁的监管而涉及到了内廷的宦官,以司礼监为首的内廷宦官衙门代表皇帝对内阁干涉。
在地方上,皇帝开始外派长官,向各地派遣巡抚都御史,使之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监察御史成为中央施加于地方的新的控制力量。这是明朝政治体制的总观。
清朝时,设置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相互牵制,最后集权到皇帝手中为了加强皇权,雍正时期设立了军机处,由皇帝挑选亲信的满汉大臣充任军机大臣。
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直接听从皇帝指挥。
在地方上,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设置18行省、5个将军辖区;清朝雍正帝时期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地大规模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状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明朝官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清朝官制

明朝中央官制是内阁制,清朝几经变化,主要是军机处。地方行政制度是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司分设”的管理局面。选官制度在明清是一样的,就是科举制。监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此外督抚也有监察权。
明朝的内阁制就是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清朝的军机处,承旨办理机务,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预政的权力,其实就是皇帝的独断专行。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
三司是指掌控行政事务的承宣布政使司;掌控司法监察事务的提刑按察使司;掌控军事事务的都指挥使司。明朝地方行省的“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平行执掌行政、监察、军事三权,分别只听命于中央号令,互不统辖。

中国监察制度历史之悠久,体制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影响之深远,在世界监察制度史上都很罕见。美籍专家吴克教授曾称赞说:“这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国机构,是政治传统上很重要的部分,有如中国认为值得保存的其他许多事物,它历代相传,绵延不绝。它被认为重要和不容忽视,对西方政治可能有所贡献。”

但提起那些载入青史的言官,大多数人都会想起宋代或者明代。的确,相比前代明的士气之盛,清代的监察制度和言官气节好似都显得有些逊色。那么清代的监察制度设计是怎样的?他们在清代的政治生活中发挥过怎样的作用?又为何会留下会给后世留下清代士气不盛、监察萎缩的印象?


图/《走向共和》剧照

01 清代监察体制的设立

清承明制,同样,在言谏的制度的设计上清朝也基本沿袭了明制。在中央,清代设立监察机关都察院,以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执掌院务,主要职责为监察朝廷政治得失,整饬纲纪等。此外,都察院下还设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和稽察内务府御史处等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监察事宜。

在地方上,清朝在承袭明朝的基础上又有了新发展。地方的最高监察官是都察院所设的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金都御史,但此职不设专官,皆由总督、巡抚兼衔;省级专职司法监察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此外,清代还在省与府(州、厅)之间设道,其中巡道主监察和刑狱。

从清朝历任统治者所发布上谕可知,统治者对于监察也是非常重视的。比如顺治九年,清世祖谕:“都察院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诸王,下至诸臣,熟为忠勤与否及内外官员之勤惰,各衙门政事之修废,皆令尽言。”康熙十八年也曾下谕:“自古设台省,原系朝廷耳目之官。上之是匡过陈善,下之则激浊扬清,务求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乃称厥职。”类似鼓励言谏的上谕、皇太极、嘉庆、道光等也多次发布。


图/清代山西巡抚衙门

02 清代监察制度的职能

清代统治者通过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意在督促监察官员尽监察百官之责,最终保障各级官僚机构正常有序高效地运转。因此,清代科道官的监察范围极其广泛,具体来说可以分为政府的决策监督、行政效率监督、财务监督、现场随事监督等。

其中,行政决策监督是清代监察系统的主要职责,其他关于行政效率、财务、现场随事的监督等也都形成具体的制度或者设立了专职人员。比如在行政效率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督催与注销制度,来负责对各承政机构的办事效率进行严格的监督;财务监督方面设立六科给事中的户科、十五道监察御史进行监督,还派遣专职的差遣,如巡槽、巡盐、巡仓等,对地方的财务进行监督。

总体来说,清代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极其广泛,监察机制的运行方式灵活多样,对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特别是康、雍、乾三朝,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保证了国家机器平稳、高效地运转,进而巩固了清朝的统治。

03 清代监察职能的萎缩

虽然清代拥有比前代更缜密、系统的监察制度,但监察制度却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萎缩,这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存在“失监”和“虚监”问题。“失监”指监察机能的某一环节或某段时间内出现了“空白区”或“禁区”。比如雍正以前,八旗一向不受监察机关的稽查,直至雍正元年,才照御史稽察各部院例,令每旗派出满洲御史二人稽查。

“虚监”指监察官对监察对象有名无实的监督或稽察,此现象集中表现为科道官对满族王公贵族、官僚畏之如虎,尽可能少参或不参;对八旗事务向被言官视为议论的“禁区”,尽可能少说或不说。此外,嘉庆以后,因军机处杂人出入,谕旨易于漏浊,特派满汉科道各一人轮值该军机处,但这种稽察言官实际上只是军机处的警卫,而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稽查御史,即军机处所处理的奏折不受监察机关的任何稽查。


图/清八旗

第二,存在弹劫监察功能弱化或向其它职能转移的趋向。这主要表现为科道官勤于陈言而疏于举弹。近人汤吉乐曾根据《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皇清奏议》等6种书进行过初步统计,清代臣僚奏疏共1200余件,其中科道奏疏687件,而弹劾之疏仅223件,仅及科道奏疏的1/3。这无疑与清代“作奸犯科”的数目不相称。就是说,勤于“自鸣”而疏于纠勃是清代监察官为政的特色,这就大大削弱了监察机关对官僚系统的监督弹劾功能。

第三,科道官怠政溺职行为与自身的日益腐化。清代监察主体即科道官失职溺职与腐化现象,在清代各个时期都存在。康熙晚年就曾针对科道官的怠政说:“朕听政四十余年,言官有为人而言者;有受贿陈奏者;有报私仇而颠倒是非者。此等条奏,朕无不知”。乾隆时也曾针对各省大员贪贿、亏空重案少言官首揭的现象批评到:“岂竞毫无闻见,何竟无一人奏及?”“乃竟始终缄默,又安用此科道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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