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负有监测及参与防治的责任。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第九条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2.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

  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试行办法

  4.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

  5.重庆市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6.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7.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

  8.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

  9.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10.重庆市港口管理办法

  11.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12.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13.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14.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5.重庆市人民政府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16.重庆市税务机关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办法

  17.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18.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主城区采(碎)石场和小水泥厂尘污染的通告

  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第六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接受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交通、市政、移民、水利、环保、农业、林业、规划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气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质灾害致害人应负责治理,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八条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调查、勘查、防治规划和治理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年度资金计划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商同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加重地质灾害的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防灾、救灾意识及能力。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现状、动态监测成果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气候等因素,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地质灾害现状、防治目标与任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划定、预防治理措施、预期效果等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向社会公告,提供查询便利。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列为规划慎建区,并在项目选址时进行控制。第十五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商市计划、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经费预算。
  区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预防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预防实行年度防灾预案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现状和气象部门提供的短期气候预测结果,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重点;主要危险点的威胁对象与范围;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巡回检查计划;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报警方式;人员与财产转移线路及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制度。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负责因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危害巨大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及应急调查。
  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负责因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及应急调查,并接受市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工程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和管养单位负责各自工程项目建设期和竣工使用后地质灾害的监测。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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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负有监测及参与防治的责任。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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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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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防止危岩滑坡地质灾害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危岩滑坡是指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鉴定和认定的,地质结构处于不稳...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13.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23号令,1998年发布) 14.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24号令,1998年发布) 15.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5号令,1998年发布) 16.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6号令,1998年发布) 17.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28号令,1998年发布) 18.重庆市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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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法律分析:由山体滑坡造成搬迁补偿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制订的,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依据地区的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情况而定。以重庆市为例:根据《北碚区区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管理办法》和《北碚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区级搬迁避让安置补助采取定额方式。按照每1户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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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十三条 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