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方便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在海南特区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机构,执行监管检查工作。第三条 海南特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海南特区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和含有进口料、件的制成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海南特区的进口货物,如从内地口岸进口,有关内地口岸海关应作为海关监管货物转运至海南特区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第四条 海南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应持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本条第一款所述企业应当建立有关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专门账册,供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有关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第五条 海南特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包括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运往内地使用和销售;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海南特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对海南特区内有藏匿走私货物和物品嫌疑的人员、运输工具和场所,海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第六条 海南特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第七条 海南特区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海南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合增值税)。第八条 对海南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包括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第九条 海南特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
  前款制成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运往内地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海南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由海关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第十条 海南特区进口原材料委托内地加工的,应持凭海南特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进行管理。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返回海南特区。第十一条 经营转口贸易的企业,应是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转口贸易货物在进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
  转口贸易货物应存放于经批准的保税仓库,接受海关监管。第三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第十二条 海南特区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十三条 海南特区经营来往境外的运输工具,应当由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持海南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第四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分别按照对进出境旅客行他物品和邮递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办法办理。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特区购置住宅或者在海南特区长期居住,需要运进安家物品,应当持海南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第十六条 个人携带海南特区减免税进口的物品(含用零配件装配的)前往内地的,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规定的,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补税或征税放行。
  不得从海南特区往内地邮寄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 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 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当持省级以上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证件,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前款的生产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各该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用房。
  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应当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第五条 严禁利用国家给予特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对特区内有藏匿走私物品嫌疑的场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第六条 由外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区(以下简称境外)通过特区运进内地或者由内地通过特区运出境外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按照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七条 特区海关对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应当按进口、出口和来往特区与内地等情况分别作出统计。第二章 对进出特区的货物的管理第八条 特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第九条 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国家规定的主管机构批准,进口供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二、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除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以及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予以免税外,均按规定税率照章征税。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物品以外的其它货物,每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审定进口额度,在进口额度以内的货物,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对超出额度部分的货物照章征税。第十条 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第十一条 特区企业生产的制成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运往内地,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特区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转销内地。第十二条 特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
  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运往内地时,海关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由海关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第十三条 从内地运进特区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后放行。第三章 对进出特区的运输工具的管理第十四条 进出特区的船舶、火车、汽车和航空器,应当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第十五条 特区内经营客货运输企业的汽车、船舶和其他企业所有或者个人自有进出特区的运输汽车、船舶,应当由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持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登记内容包括:车、船数量,车、船牌照号码、名称及驾驶员(或船员)名单等。第四章 对进出特区的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第十六条 由境外运进特区或者由特区运出境外的个人行李物品以及从境外寄入特区或者从特区寄往境外的个人邮递物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运进运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第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特区购置住宅或者在特区长期居住,需要运进安家物品,应当持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查验免税放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是指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从海南特区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和含有进口料、件的制成品。
  上述货物、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进出海南特区时,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特区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机场、邮局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置海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海关在海南特区内和周围海域派出巡逻小组和关艇执行巡逻、检查任务。第四条 海南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应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上述企业应当建立有关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专门帐册,供海关核查。必要时,海关可对企业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方便。第五条 海南特区进口的物资和商品,包括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制成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运往内地其他地区使用和销售。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第二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第六条 海南特区内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建设、生产和自用的物资,应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委托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见附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上述进口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货物予以免税:
  (一)海南特区内的企业或机构进口供海南特区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
  (二)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
  (三)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二、海南特区企业进口供市场销售的货物(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及各类生产资料),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第八条 海南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包括用内地其他地区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海关凭海南省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海南特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自产产品,接受内地委托代理出口以及收购内地产品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海南特区经由内地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转关运输货物”进行监管。第十条 海南特区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海南特区经批准的企业经营转口贸易货物,应存放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仓库或场所,进出时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转口贸易货物在海南特区内存放期限为一年,必要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转口贸易货物需在存放地点改换包装、整理、刷帖标志、商标时,应向海关申报,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第三章 对来往海南特区和内地之间货物的管理第十二条 海南特区进口的货物,如需运往内地,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和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进口商品,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海南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成套散件,成套组装件或关键件,生产、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销额度内的,又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其他进口料、件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海南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非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可径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 一、二、三项所列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有关批准文件,填写《经营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照章补税后放行。第十三条 海南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料、件或部分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产品内销时,海关对其产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按照下列原则确订证、减、免税:
  一、产品在特区内销售的,按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
  二、产品运往内地的,照章补税;
  三、需补税征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对其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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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黎族婚房的窗上也会挂着串串的槟榔,象征着“郎有情、妹有意、相敬如宾、白头偕老”的美好寓意。万宁槟榔的获奖荣誉 2016年5月,“万宁槟榔”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书。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对“万宁槟榔”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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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海关秀海办公区挂哪些牌子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秀海办公区;2、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秀海办公区;3、中国海关秀海办公区;4、海口海关秀海办公区;5、海关总署秀海办公区。
  • 海关是干什么的
    答:3、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都加大查缉力度。其他部分或个别国家海关具有的特殊职能:如编制对外商品贸易统计、保税管理、沿海巡逻警戒、管理航行一级保护版权和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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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海南本地居民可以在三亚免税店买免税品。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在三亚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第二条 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在离岛免税商品清单中增加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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