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

您都说每两年调整一次了,上次2012年1月1日执行,那2012年怎么会调整,最早也得2013年底才会调整,除非中间政策有变化!

1、征地补偿标准大幅提高,相关条例尚未正式出台。
2、条例出台前的征地,已补偿完成的,估计很难再次得到补偿;可能地方上会作适当变相补偿。
3、估计真到了提高10倍时,农民所得应交的税收不会低,可能50%用来交税。

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

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特殊情况

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1、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2、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1、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7)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8)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地补偿



  2012《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一般来说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1982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1987施行日期 1982年5月14日 1987年1月1日1988年12月29日1999年1月1日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10倍。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30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届2次会议通过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 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 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 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
  施行日期 1983年7月17日1987年1月21日1989年3月13日1997年7月14日2000年6月29日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
  安置补助费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平均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文件没有明确文件没有明确文件没有明确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菜田每亩800-850元,水田550元。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土地补偿倍数相当5-6倍相当5-6倍相当于5-6倍年产值的7--9倍年产值的8--10倍
  土地补偿费具体金额(元) 菜田:4000-5000元
  水田:2100-3000元
  园地:1500-2300 菜田:6500
  水田:4000-4500
  园地:3000-3500 菜田:8000-8500
  水田:6000-6500
  园地:4000-4500 菜田:21000-27000
  水田:14000-18000
  园地:8400-10800 菜田:24000-30000
  水田:16000-20000
  园地:12000-15000
  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每人相当于年产值3倍,每亩不得超过10倍,每亩最高14倍。不予招工,应付安置补助费。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6500元、5500元。
  菜地每亩劳土比≥2.7的按18000元/亩计,每亩水田劳土比≥2.3的按13000元/亩计。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
  菜田、水田劳土比≥2.25的分别按30000元、18000元计。安置补助费倍数为4-6倍,数额为×产值×倍数×人土比,最高15倍。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最高分别限定为45000元和30000元。不以劳土比计算,按年产值 12--18倍,分区域地类计算。最高分别为54000元、36000元。
  安置补助费具体金额范围(元) 菜田:7000-10000
  水田:4000-7000
  园地:3500-5000 菜田:6500-18000
  水田:5500-13000
  园地:3000-3500;9000 菜田:14000-30000
  水田:12000-18000
  园地:8000-18000 菜田:14000-45000
  水田:12000-30000
  园地:4800-7200 菜田:36000-54000
  水田:24000-36000
  园地:18000-27000
  青苗补偿费(元) 菜田:
  水田:
  园地:菜田:600
  水田:350-400
  园地:300 菜田:800-850
  水田:550
  园地:400 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包干费(元) 菜田:1500
  水田:1200
  园地:1000 菜田:2100-2700
  水田:1400-1800
  园地:840-1080 菜田:2400-3000
  水田:1600-2000
  园地:1200-1500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元 1602元 5625元 10399元 16035元
  比较内容 1984年政策 1988年政策 1994年政策 1999年政策 2003年政策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 1602 5625 10399 16035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5 832 2000 4024 5548
  平均菜田征地费 13000 18750 30250 53500 72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21.49 11.70 5.38 5.14 4.4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37.68 22.54 15.13 13.30 12.98
  平均水田征地费 8050 13500 21250 37000 48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3.31 8.43 3.78 3.56 2.9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23.33 16.23 10.63 9.19 8.65
  平均园地征地费 6150 6500 17250 15600 36000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17.83 7.81 8.63 3.88 6.49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0.17 4.06 3.07 1.50 2.25宅基地补偿(09年平均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 其他地上(下)
  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3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一般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其余的补偿则是根据实际的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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