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什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六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第九条 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第十条 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第三章 个人剂量管理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第十三条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第十六条 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第十七条 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九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第二十条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
    答: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经...
  • 国家规定从事放射人员津贴补助是多少
    答: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答:六、建立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和休假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1、岗前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科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提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
  • 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多少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_百 ...
    答: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
  •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
  • 1356.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其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档案...
    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答:1. 年满 18 周岁。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三.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放射假 管理规定
    答:一、医院说护士不属于放射工作人员,这是不正确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里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