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难题:征地的权衡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2018.10.13,学习薛兆丰经济学的第37天,这是NO.37,我要写到NO.1000。

今日所得:

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所以有些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其实背后的解决逻辑非常复杂,单单用嘴提出一个需求是非常容易的,比如说,一条路坏掉了,其实这个问题特别简单,那就重新修呗,但是只要一旦涉及到人的问题,就会让这个事情变得异常复杂,比如修路的钱谁出?怎么雇佣劳工的问题,怎么留下备用车道的问题,所以现实的社会运行是比我们看到的要复杂的多的。

还有一点收获就是注重细节尽量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靠想象,而应该尽量的把事情界定清楚。比如说,你问你老公,今晚干什么?他说吃饭。你一定会问跟谁吃,如果是跟男同事吃,你可能就不会往下问了,不是下面没有环节了,而是下面的环节对你来说不重要,已经被你想当然的想象给补齐了。吃饭这个事情是可以用想象去补齐的,因为这无关紧要。但是工作呢?有些时候的错误就是来源于这个想象,你以为老板的意思是这样的,其实老板让你做的是那个事情。

科斯定律成立的条件是假定交易费用为零,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费用不可能是零,有人存在的地方就会有交易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或机构对于资源的初始界定就很重要,如果资源没有落到用途更高的人手中,那么第三方(政府、法院)重新分配资源也是有效的。

壹   政府有没有征地权

解释这个道理最好的例子就是征地问题,那政府到底有没有权力向私人征用土地,并把土地用到他们认为价值更高的用途上面去的权利呢?

土地一直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有些人会持有这样观点,土地产权保护应该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步,只要土地是私人的,那就私人绝对的拥有。这当然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当然是有利的。我们一看就会发现这个极端的观点是经不住推敲的,比如有人在美国从南到北买了宽一厘米的土地,如果再秉持前面的观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很愚蠢的,显然这种情况下,政府是有权征地的。

极端的情况当然很好判断,但是我们是 生活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的,一些简单的事情会变得非常复杂,而且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还都非常有道理,这个时候能有自己的看法就很重要。

政府征地在美国由来已久,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假如没有公正的补偿,那么私人财产也不得被取用于公共用途。”(“…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想征地就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正的补偿,二是用于公共用途。

那接着对这条法律条文进行追问,怎样才算是公正的补偿?什么用途才是公共用途?

公正的补偿是比较好确定的一个点,在美国,有些州就规定,征地的话,你周边的地产的收购价格你得公开,让卖地的人知道周围的价格是多少,让被征地者有一个参考。

比较让人头疼的问题是怎么样才算是公共用途呢?

如果说用这块地来建一个警察局是公共用途的话,那么如果用它来盖一个私人保安公司,算不算公共用途?如果用这块地来建一所学校是公共用途的话,那么用它来办一所MBA商学院算不算公共用途?如果拿这块地来修个医院算是公共用途的话,那么一家私人的制药公司用这块地来做一个研发中心,算不算是公共用途?

所以所谓的公共用途,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界定。

贰 征地权的界限有待摸索

美国真的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就是2005年的“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 (Kelov. City of New London )。

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因为一家非常出名的一家制药公司——辉瑞公司(生产伟哥的公司),它就想要征用一块地作为研发中心,以后可以多雇人,解决社会问题,还可以多纳税。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一个叫基洛的女人,在这块被征用的地上,她有一所小房子,她就特别喜欢这所房子,就是不想卖给辉瑞公司,然后她就把帮辉瑞公司征地的政府给告上了法庭。

我们通常的感觉是,多纳点税就算是公共用途了?肯定是基洛占理啊。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确认基洛败诉,而她的粉红色的小房子最后被夷为平地。更富戏剧性的是,最后辉瑞公司又决定不再修建研发中心了,结果基洛原来房子的这块地,变成了垃圾堆填区。美国也能发生这么荒唐的案子。

在这个案子里面,美国最高法院代表大多数法官的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Paul Stevens )判决说:“基洛想要咱们法院提供一个明确的边界,清楚地解释什么叫做公共用途。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发展,而有时候征用私人的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决定,我们就故意不给出公共用途的明确定义,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保持这个界限处于模糊的状态。这样好让政府有足够的灵活度,来决定哪些做法是对经济和城市的发展更有好处的。”

法官继续说:“政府不能够从一个私人手上,把他的资产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哪怕补偿是足够的,也不能这么做。但是,政府可以把资产从一个私人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只要他是为了公共用途就可以了,只要他给出公正的补偿就可以了。”

他这句话字里行间的含义,就是说:只要政府说这是公共用途,只要政府说这是公正的补偿,它就可以随便地把私人的资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

这个案子也就这样了,摆在那里供后人瞻仰了。但美国实施的是判例法,判例法有一个好处,就是那些不同意多数派法官判决的少数派法官,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同时给后人参考。

这个案子里就有一位少数派的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O'Connor,1930年3月26日- ),写了一份义正词严的反对意见,也摆在那里。她说: 

“Any property may now be taken for thebenefit of another private party, but the fallout from this decision will notbe random. The beneficiaries are likely to be those citizens withdisproportionate influence and power in the political process, including largecorporations and development firms. As for the victims, the government now haslicense to transfer property from those with fewer resources to those withmore. The Founders cannot have intended this perverse result.”

她是说,这个案子这么判以后,政府就可以随意地把私人的财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了,一旦开了这个口,将来的结果可不是随机的,将来肯定是那些更有权有势的人,比方说大公司,比方说大的地产开发商,更有可能抢到别人的土地,而咱们最早的立国者,可不希望产生这样的结果。

你看这个案子,也就是2005年,距今也就十多年,就这么近的时代,也发生了这样荒唐的案子。这个例子说明,在征地问题上,两边倒都不对,得中间取一个平衡。但问题是中间的平衡怎么取得,是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还有待摸索。

叁 香港的征地制度

 

香港也是对私有产权保护非常有力的地区,但政府同样有征地的权力,他们称之为《强制销售条例》。这份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开发商解决无法联络的所有人,以及不合作的所有人的问题。什么叫无法联络,就是那个主人不知道去哪了。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不合作的所有者,那就是敲竹杠的人,也就是我们说的钉子户。根据香港的《强制销售条例》,只要不可分割的物业的90%以上的所有者同意出售,那么剩下的10%的业主,就必须出售他的土地,就必须出售他的资产。

到2010年,这个《强制销售条例》,又做了修改,从90%下降到80%,也就是说,只要有80%的业主愿意出售,那么剩下的20%的业主,就必须出售他们的资产。当然,他们还加了一条,要进行这种征地,必须经过行政长官的批准。

到底是90%合理还是80%更合理呢?我们不可能有一个科学的界定。但这里的要点,是我们必须在私有产权和政府的征地权之间取得一个平衡,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

肆 中国征地问题的症结所在

 

同样在中国,征地问题的症结,也不在征地本身,政府确实应该具有征地的权力,同样政府也应该保护私有产权。而在这两者当中,应该取得一个平衡。

中国征地的真正问题,在于政府是所有土地的唯一买家和唯一卖家,也就是说,政府是对土地进行统购统销的,这才是问题的所在。

你想想看,我们在农贸市场,农民卖给我们一把白菜、几块豆腐都皆大欢喜,各得其所。为什么土地这么重要的资产,它带来的那块饼,带来的增值那么大,交易双方的关系还会闹得那么僵,有时候会大打出手,有时候会头破血流呢?那就是因为大家没有回旋的余地。

如果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土地交易的市场,政府不再充当唯一的买家和唯一的卖家,那么我想,问题是能够得到更妥善的解决的。

(这个问题的理解角度应该是政府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商人如果想要搞定搞定一块土地,只需要搞定政府就行了,这会让居民或者土地使用者觉得自己是被强制的,有些时候甚至是被低价出售的,所以会产生很大的矛盾。)

课堂小结

今天我们讲了科斯定律的一个非常重要、非常现实的应用,那就是对征地问题要有一个持平的看法。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步,不一定是最合理的。

 

课后思考

我们有时候在国外旅游,看到有些城市非常好的地段,在这些地段里还保留着一些私人的墓地。你认为是应该尊重墓地的私人产权,保持原貌,还是让政府行使征地权,把地价这么高的土地征过来使用,推动商业发展,哪一种做法更合理呢?

征不征这个问题得看是什么墓或者说是这块地被征用将会产生多大的商业价值,不能是一个确定的答案,假设这是牛顿的墓地(当然这是不可能的),那可能需要非常非常大的价值驱动才可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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