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5
医疗纠纷归责的范围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1、过错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存在法定违规行为的,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事诉讼包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医疗纠纷 的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伤残 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这是非 医疗事故 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 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节。 1、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 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2、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 3、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4、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 5、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 6、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 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7、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 8、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 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 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 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定义 1、主体为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与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 医疗过失 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患者自己提请处理,与第三人无关。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注意这里并非是指发生过程,而是目的)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法院,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三、非医疗纠纷 1、最多见情况:一是一些身患绝症的病人在绝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会在医院做自杀或自杀未遂致伤的事件 ;另一种是无行为能力人(如10周岁以下少儿和失去知觉的精神病人)发生的意外,前者为坠 楼等事故的发生,后者主要为自残或斗殴致人伤害的行为。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病人家属 向医院追查责任,医院应承担监护过失,赔偿经济损失。医院并非“牢房”,医院不可能 对每一位病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发生此类情况必须取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的 支持,必须将其列为同社会上发生的死亡案件一样来对待,切不能与医疗纠纷挂钩。但是如 果无行为能力人在无家属作为 监护人 的情况下,发生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医院原则上应承担。 2、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和病史,导致医生难以及时诊断,尤其是危重病人可能招致贻误抢不遵照医嘱,甚至私下胡乱投医问药,尤其在必须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因得不到病人及其家属出于某种利益原因而将矛盾嫁祸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造成故意。 3、医务人员还应该懂得,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则说明他们主观上有过错,但是《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规定:“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 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然而“主要原因”并不等于全部原因, 更绝不能简单地等同全为病人及其家属的过错。如果对病人的不良后果是由医务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双方原因造成的,那么照样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

  • 医疗事故的定义
    答: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后,对于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一律定义为医疗纠纷,而将医疗事故限缩至行政调查处理的范围。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
  • 医疗纠纷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 诉讼 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
  • 县级卫生局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答: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卫生部《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二、受理范围 辖区内合法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三、受理程序 (一)一般纠纷 1、投诉人向县卫生局书面提交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单位的主要问题及诊疗或处理经过,投诉人目前的状况及要求,联系电话等...
  • 医院手术失误应该怎么赔偿
    答: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都有此规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答: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
  • 我认为医院处理有点问题,假如我要转院,可以吗?
    答:首先,医疗行为从何时开始?这是个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从时间上界定纠纷是否属于医疗范围。挂号是不是医疗行为开始的标志呢?有许多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医疗行为可以等同于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所面对的是复杂多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的患者和疾病。因此,...
  • 如何制定民众在医疗上的公平正义政策
    答:在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解决,即按照诚信、公平的原则对医疗纠纷进行解决,使解决的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目标,实现民法所追求的目标。2、医疗纠纷属民事纠纷,社会上存在刻意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和刻意保护患者利益的两种倾向,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引用诚信、...
  • 李梦楠发生伤医事件是医疗纠纷吗
    答:不是医疗纠纷。作为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你可以对医疗方式,结果不满意,或者存在质疑,这是你的权利,你可以按照权利去投诉,举报或者去法院起诉走司法程序。但是这些正常诉求程序你不走,而是直接暴力伤害医生,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说故意谋杀罪也无不可。这不能简单粗糙的归纳为医疗纠纷。如果什么问题都...
  • 医疗纠纷。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经医疗纠纷调 ...
    答:如果在诊断错误发生后医院没有及时纠正诊疗方案,或继续错误的诊断,或者放任错误的诊疗方案的话,就产生医院的医疗过错或过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医疗赔偿。第三,赔偿和补偿的范围界定,不是所有的费用都会在赔偿范围中的,赔偿的范围有针对患者直接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的治疗费;患者的误工费,...
  • 医疗纠纷因果关系
    答: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因果关系作出客观、正确的认定,决定着医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关键问题。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及裁量性的特点,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是医学界依据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作出的判定,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