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的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以后被征收,拆迁款该怎么处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7
宅基地卖给了别人,但没过户,遇拆迁时补偿款应归谁?

近年来,城市生活压力大,空气污染严重。城里许多年轻人想在农村给父母买房子。但是,长期在城里打工的村民,长期不在村里生活,所以他们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别人。但问题来了。拆迁时,因已出售的宅基地尚未转让,买受人已在其上新建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谁是拆迁补偿金?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请跟随徐小倩的拆迁律师了解一下关于宅基地的规定。该宅基地已卖给他人,但尚未转让。拆迁时谁来赔偿?宅基地可以出售和转让吗?







第一个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依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外,不得转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建设。但因破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此外,在宅基地买卖方面,去年中央一号文件还强调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同时,采取建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政策,确保农村宅基地的资质和农民房屋的产权。在这个过程中,不允许非法买卖宅基地,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管制。




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但这一交易也有一个先决条件,即买卖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而且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要改变宅基地所有权,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在场,而买方批准的前提是之前没有宅基地交易。
 





总之,要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以下四点:一。由村委会、乡政府批准;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该村村民;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四。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房屋一并转让。因此,从上述内容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那么一般来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非本村成员买卖合同无效

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买卖有效,拆迁款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面违约是会受法律制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甲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乙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甲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乙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甲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乙所出卖给甲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本身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

扩展资料: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本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

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交付必须是依出卖人的意思而作出的,如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占的行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人。在前面提到的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分则



这种情况
第一房屋买卖是以登记为准,是要看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属名是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两者署名相同,那就毫无争议。如果两者只存其一,那按其视同。如果没有任何证以及两证证载不符,发生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解和法院诉讼。

二按物权法的说法,办理了房屋产权时还要办理国土的相关手续才是真正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我卖给他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这句话与其说你卖给他的是房屋不如说你卖的是砖头瓦砾、水泥钢筋。空中楼阁是不存在的,所有的房屋买卖必然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来实现,房地分离的情况不会出现在买卖房屋中。

三看提问者的说明,买主还另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你们签订的有很大的可能是违法的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推翻一切,推翻一切,推翻一切。)

以上是本人所局部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供提问者参考。考虑良心道德吧。

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房产在本村村民中可以买卖,一旦房产过户,买卖合同有效,拆迁时,补偿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了。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北京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如果已经过户了,那么拆迁赔偿应当归买主



你这种人最恶心,一听到拆迁了,就想讹钱,还说什么只卖房子没买土地,人家给你的钱够买多少东西你心里没说吗?当时拿人家钱时屁颠屁颠的,你可以把购房款还人家?你还人家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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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遇征地拆迁的补偿归谁 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房产在本村村民中可以买卖,一旦房产过户,买卖合同有效,拆迁时,补偿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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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一般是专属于被拆迁人的,所以不能转让,但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可以将补偿款赠与给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 在农村的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以后被征收,拆迁款该怎么处理?
    答:宅基地属于谁,拆迁款就归谁。未卖之前拆迁,拆迁款就属于你,已经卖了再拆迁,拆迁款肯定属于宅基地的主人。
  • 农村房屋在买卖以后遇到拆迁,可以反悔不?利益如何分配?
    答:农村的土地只是属于本集体所有,如果随意将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那么无疑是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三、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买卖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只是规定,一旦村民将房屋转让他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不过即使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也要...
  • 在农村的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以后被征收,拆迁款该怎么处理
    答:三看提问者的说明,买主还另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你们签订的有很大的可能是违法的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