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划分。一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进行救助和调查,并依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上报。



重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消防、建筑施工等,需要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和统计必须遵循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根据伤亡人数,由县级、市(州)级直至省级政府组织。对于重伤事故和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州)政府处理;特大死亡事故由省里负责;特别重大事故则按国务院规定进行调查。上级政府有权参与或直接处理下级负责的事故调查。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一级政府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利调查事故详情,获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45日内提交,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损失、责任划分、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



事故处理结案应在9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复查下级结案的事故,重新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