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3
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是那些?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工程,系指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上建成的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 凡在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在汛期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村庄以及堤防保护区内 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和加固。
第五条 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地) 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的保护和影响范围确定。工程设计保护范围不明确的,按历史最大受灾范围确定。
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的排水范围确定。
具体的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物价部门测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二)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
(三)对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纳费人,每年每亩农田(包括河滩地)按当年国家 规定的1公斤小麦价格缴纳。
第七条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实无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就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减、免。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缓征期满后,由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 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地)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所征费用按月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的,上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代征手续费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 的3%计算拨付。
第九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项目分管,按比例分成使用的原则,60%留县,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级。
上缴省、地(市)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各县(区)财政专户直接划转省、 地(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年终决算应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编报。
第十一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汛期的防洪抢险,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 用。各级所留费用的80%用于河道工程维护,其余为防洪抢险费用。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宿舍楼修建 及购买汽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堤防、护岸、闸涵枢纽、分滞洪区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养护,更新改造,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经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的进度拨付使用。地方政府应组织受益农户义务出工,完成工程批复内容。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批复单位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验收。
防洪抢险费主要用于为防止出现洪涝灾害采取紧急渡汛措施和抢险、堵口所消 耗的直接费用。
第十三条 擅自扩大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责 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和挪用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条 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民命财产安全根据《华民共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所称河道工程系指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建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
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产经营性单位、 体工商户农户均应按照本办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 凡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单位都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汛期参加防洪抢险义务
县级民政府应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村庄及堤防保护区内 单位义务工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加固
第五条 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 按列原则确定:
()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保护影响范围确定工程设计保护范围明确按历史受灾范围确定
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排水范围确定
具体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 物价部门测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工商企业体工商户按流转税总额1%缴纳
(二)产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按营业税所税总额2%缴纳
(三)保护范围内农业纳费每每亩农田(包括河滩)按家 规定1公斤麦价格缴纳
第七条 遭受抗拒自灾害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实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向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书面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予减、免农户收取部按家关规定暂缓执行缓征期满由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根据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单位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 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税部门代征所征费用按月全额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印制山西省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代征手续费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 3%计算拨付
第九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项目管按比例使用原则60%留县20%缴市20%缴省级
缴省、(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各县(区)财政专户直接划转省、 (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度收支计划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 终决算应及、准确、完整、真实编报
第十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设施更新改造汛期防洪抢险任何部门截留挪 用各级所留费用80%用于河道工程维护其余防洪抢险费用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员经费、办公宿舍楼修建 及购买汽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留管理费及其费用
第十二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堤防、护岸、闸涵枢纽、滞洪区工程设施维修、加固、养护更新改造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经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由财政部门按工程项目进度拨付使用政府应组织受益农户义务工完工程批复内容工程建由项目批复单位同 关部门组织验收
防洪抢险费主要用于防止现洪涝灾害采取紧急渡汛措施抢险、堵口所消 耗直接费用
第十三条 擅自扩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关规定处理;并由其所单位或级行政机关责 任单位负责给予行政处并责令限期归截留挪用资金;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由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自19971月1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工程,系指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上建成的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第四条 凡在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工程设施安全、在汛期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村庄以及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和加固。第五条 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的保护和影响范围确定。工程设计保护范围不明确的,按历史最大受灾范围确定。
  (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的排水范围确定。
  具体的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测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第六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二)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
  (三)对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纳费人,每年每亩农田(包括河滩地)按当年国家规定的1公斤小麦价格缴纳。第七条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实无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就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减、免。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缓征期满后,由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第八条 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地)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所征费用按月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的,上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代征手续费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的3%计算拨付。第九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项目分管,按比例分成使用的原则,60%留县,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级。
  上缴省、地(市)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各县(区)财政专户直接划转省、地(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第十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年终决算应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编报。第十一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汛期的防洪抢险,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级所留费用的80%用于河道工程维护,其余为防洪抢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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