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入户最新申请条件是什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3
深圳户口入户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目前深圳户籍迁入主要有四个路径,分别是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具体条件以最新颁布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为准。”“【法律依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军转干部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答:目前深圳户籍迁入主要有四个路径,分别是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具体条件以最新颁布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为准。”“【法律依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军转干部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请问深圳市入户条件是什么呢?

答:1.身体健康;
2.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比如: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即软考)中级 资格考试里面的一项考试。软考中级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 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考试合格者将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用印的计算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证书 。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与会计、经济师、税务师、律师、建筑师等资格考试一样, 属于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核准类入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积分入户,包括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三个渠道。人才引进积分是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达到一定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要求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户籍迁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转、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直接办理入户: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八)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核验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发布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的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的申请依据。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条件,但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条 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投资纳税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居住社保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直接办理核准类或人才引进积分入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5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15年,迁入深户后在深圳依法缴交社保累计满15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计划安排额度内申请入户。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三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条第六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五、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后续入户手续:
  (一)符合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入户条件的人员,按入户类别分别向公安、退役军人、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 深圳入户条件最新政策2023年
    答:深圳入户条件最新政策2023年有:积分入户、纳税入户、投靠父母、招工招干和博士后入户等。一、积分入户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
  • 随迁深圳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答:综上所述:随迁深圳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亲属关系和资格条件,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循深圳市公安局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关注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申请策略。法律依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
  • 深圳户口申请条件最新深圳户口申请条件
    答:关于深圳户口申请条件最新,深圳户口申请条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深圳积分入户需满足以下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2、2、身体健康。3、3、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4、4、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
  • 深圳户口迁入条件是什么
    答:一、深圳户口迁入条件是什么 1、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2、大专本科学历入户,需要带上毕业证原件;3、申请者身体健康,需到三甲级医院体检;4、根据法律,在深圳缴纳社保;5、符合深圳计划生育规定,有生育小孩要开生育证明;6、不得参与非法活动,无犯罪记录。二、户口迁入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深圳落户的...
  • 迁入深圳户口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一、迁入深圳户口办理条件是什么 办理深圳户口迁移手续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但不得超过四十八周岁;2、申请人身体健康,未患有传染疾病;3、申请人拥有深圳居住证,并已缴纳社保;4、如已生育子女,需符合本地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5、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与国家禁止活动。
  • 深圳户口入户申请条件
    答:一、申请深圳户口条件 1、学历积分:博士为100分;硕士为90分;本科为80分;大-专60分;中专高中20分;2、职称积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0分;高级技师90分;技师7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0分;中级职业资格40分;3、表彰荣誉: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
  • 如何入户深圳户口
    答: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 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
  • 深圳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答:2、提交申报后,打印盖章材料,盖章后交回所有材料、体验报告;3、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20个工作日出积分入户调令;4、深圳公安分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手续;5、办理准迁证;6、派出所落户,实时出户口本;7、20工作日到派出所取深圳市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
  • 深圳户口入户申请条件
    答:一、办理深厅正圳户口都需要什么条件 1、办理深圳户口需要以下条件:(1)扮如悔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3)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4)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并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5)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6)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 深圳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
    答:3、若年纪在45岁内且是全日制本科学历,应满足社保要求近段时间在同一家公司持续交满7个月才可入户。 4、35周岁内在该地有考取紧缺类的高级证书,在社保满三年后方可直接入户。申请办理深圳市户口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各项材料符合,使用大专本科学历来入户,需要出示毕业证书原件。 2、年龄在18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