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做村两委候选人?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在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后,各村(社区)都应依法成立选委会,负责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并办理移交手续时止。在这期间,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不能停止工作,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村(居)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不确定候选人选举通常称“无候选人的选举”,就是将提名候选人与正式选举合并,按照本村(社区)应选职位和职数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某一选民获得某一职位法定的过半数选票即为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实行无候选人选举,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并在本村(社区)的选举工作方案中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省(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有效。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名。获得提名票多的当选正式候选人。”据此,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第二,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讲政治,符合省、市提出的“三有三带”标准;(2)在省、市提出的十类“负面清单”之外;(3)新进村委会班子的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第三,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且至少有一名女性。

第四,对提名大会确定的候选人,要经村选委会、乡级和县级换届办复审后张榜公布。

要依法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设置,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应经乡(镇)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由村选举办法作出规定。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流动票箱不得单独进行开箱和计票。

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投票。被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应当于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收回其选民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实行回避制度:

1.村(居)民委员会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任职;职务相同的,得票多的一人任职。

2.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3.与候选人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提名为计票人、监票人。

4.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组织好投票选举大会,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做好投票选举大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切实按照事前拟定的选举大会的程序进行。

第三,重点做好组织投票和计算选票中的工作。

第四,把握好有效投票、选举有效和候选人当选的原则。(1)有效投票的条件是:无记名、秘密写票、票面清楚、符合投票的要求。(2)选举有效的条件是: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且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3)候选人当选的条件是: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就具有了当选的资格。在此基础上按照得票多少确认最终当选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取消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自荐报名资格或推荐资格,对存在下列问题已出影响期的也要慎重把握: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甚至消极对抗,或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组织依法依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2)触犯法律法规,正被立案侦查或审查的;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不满5年的;涉黑涉恶涉黄涉毒受处理不满3年的;正被处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手段,或解除刑事强制手段不满1年的;1年内被处行政拘留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

(3)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尚未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不满3年的。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或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不满2年的;受到开除党籍或党内除名处分不满5年的。

(5)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组织、煽动、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6)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参加宗教活动或参与邪教组织,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7)上一届村“两委”成员及其他村干部民主评议为不称职,或在组织考察中综合评定为不称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被依法罢免或职务终止;下一届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自荐推荐人选,经组织考察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在近3年党员资格年审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在年内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议为不合格的。

(9)道德品行不端,违背“四德”规范,相关部门判定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抚养教育义务,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11)拒不签订竞职承诺书或拒不进行公开竞职承诺的。

(12)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届任期内违反村级管理制度规定拒绝工作交接的。

(13)私心严重、搞宗族派性的;拉帮结派,乱搞小集团活动或其他非组织活动的;闹无原则纠纷、破坏班子团结,或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所承担工作职责,拒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4)不向党组织请假、未经党组织批准,擅自不参加各类推荐或选举的。

(15)违反组织管理规定,拒不整改;不遵守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16)经组织考察,镇(街道)党(工)委决议,本人主要精力和时间不能用于村级事务和为民服务,或完不成镇(街道)党(工)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品行不端、群众口碑差,不胜任现职的。

(17)到党员推荐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之日,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18)违反市“十严禁”换届纪律规定的;在以往村“两委”换届中存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破坏换届选举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19)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2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如有当选,当选无效:(1)丧失行为能力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的;(3)正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3.已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经有关机关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如有当选,当选无效:(1)采取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换届选举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
(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
(2)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近2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存在涉黑涉恶13种重点情形之一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开除政务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问责)组织处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或处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4)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
(5)在民生、扶贫、“三资”管理等领域,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
(6)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
(7)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职的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履职的,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

应该是有过案底,而且伤害过别人,出言不逊的人,并且喜欢和别人吵架或者斤斤计较的人。

人品差的人不能做候选人,这样的人比较自私,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上都不能给村子带来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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