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新农村合作医疗如何办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肥城市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可以报销吗

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怎么办理?

山东肥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办理方法如下:1.符合条件:居住在肥城市新农村或开发区的农民可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2.持身份证到当地卫生局进行登记并缴纳保费。3.等待审核:卫生局对缴纳保费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领取新农村合作医疗卡,并且可以开始享受医疗服务。4.享受医疗服务:持卡人员持卡到合作医疗服务点就诊,就诊费用在一定范围内可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当地制定。5.每年缴费:每年需缴纳一定的保费,以保障权益。以上是山东肥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办理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都是由当地村委会按年度办理,每人一年十元钱。如果错过了再补办就不好办了,虽然小病也能给予一定的报销,但并没有明显的药费降低,但是大病是可以报很多的,在不同级别的医院报销额度是不一样的。具体信息你可以到这个网站查询http://www.sdhzyl.gov.cn/index/index.asp

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008-03-18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4〕17号),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3)农民得实惠的原则。
(4)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5)严格管理、便民利民、规范操作、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支持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分工市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计划、审计、药品监督、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审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组织基金的筹集;决定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监督医疗服务利用和费用;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第六条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工领导任副组长,卫生院、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管区主任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等工作。
第七条市、乡镇(办事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其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2、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等文件的起草、修定。
3、拟定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并进行资格审查、评审确定和公布。
4、负责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5、定期审核各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报销结算帐目,并及时汇总、划拨合作医疗报销基金。
6、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7、及时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
8、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咨询。
9、负责办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审批。
10、定期对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和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检查指导,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加强督查和落实。
(二)乡镇(办事处)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的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备,不少于3人。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卫生院设立报销窗口),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卫生方针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定。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协助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上缴;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负责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发放;积极指导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3、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4、及时办理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医药费审核报销程序要求:(1)认真核对有关证件,做到准确无误,严禁冒名顶替。(2)认真审核医药处方及各项诊疗收费,核实收费收据,做到按规定比例、项目报销,杜绝错付和人情报销现象。(3)认真做好门诊、住院病人医药报销登记,做到登记清楚、数字准确。
5、每月25日结帐,26日至月末为各类报表、帐目上报时间,帐目、报表要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同时填写合作医疗基金审批表一式两份一同上报。
6、定期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措施,并认真执行。
7、每季度向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要求乡公布到村,村明细到户到人。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工院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服务实施与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制度。
2、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将就诊病人身份与合作医疗证进行核对,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药品价格、检查项目、医疗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不得违规转诊或人情转诊。并就转诊有关事项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5、按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或出具相应的处方、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收据、住院结算清单等有关手续,严禁弄虚作假。
6、积极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虚心接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检查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定点村卫生室、诊所的医疗服务的管理及报销手续的审核。
第九条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主任任组长,村会计、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农民个人基金筹集;负责办理、发放合作医疗证件;监督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报销、公示情况;监督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收集有关信息;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凡我市农村常住农民均有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权利;
(二)获取并了解政策规定、基金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疗服务的权利;
(四)使用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时,有被告知并最终决定是否使用的权利;
(五)符合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获得报销的权利;
(六)监督、举报违规事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七)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交费;
(八)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九)遵守合作医疗就诊、转诊、报销的程序和规定;
(十)妥善保管、使用合作医疗相关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十一)妥善保管并按要求提交办理合作医疗报销的有关资料和收费单据,不得伪造、篡改原始资料;
(十二)转市外就诊病人出院后15日内,提供住院期间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使用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交费、集体扶持、社会捐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户为单位(户不漏人)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其中80%(8元)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帐户,缴费后中途不办理退款手续,不办理临时参加手续。每年11月份筹资,下年度1月1日开始补偿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办事处)组织发动,以户为单位交纳,由财政所负责收缴。资金筹齐后,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不得截留,不得挪作他用,不准搭车收费。财政补助部分按规定及时划拨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从低保资金中支付,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从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中拨付。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并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建立的,用于补助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按照以收定支、统筹使用、自求平衡的原则,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各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也要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前,市财政局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按基金总额的月平均数,拨付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基金专用账户,作为垫底资金,以后每月按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拨付。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比例向各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划拨一定数额的垫底资金,用于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将医药费用发票及相关材料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据实拨款。
第十八条各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筹资档案、家庭账户,设置统一账簿,核算到户,记账到人。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小额费用的报销方式,既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每年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规模控制在年筹资总额的10%,用于防范基金透支。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由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
第二十条基金结余要保持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结余统筹部分转 下年度使用;家庭账户结余部分,转下年度累计使用,不得抵消下年度农民个人应缴费用。下年度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家庭账户余额基金转入市统筹帐户基金。
第二十一条农民个人交费,当年度有效,如下年度不交费,视为自动退出,不再享受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四章补偿

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凭证就诊、逐级转诊、分级管理”的办法。
1、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内就诊、住院时须持有效的《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及身份证或户口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地报销。
2、转诊(院)实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越级,先低后高,先内后外。市内不得转往非定点医院,市外不得转往营利性医院及各类社会办专家门诊、诊所(省、市医院定点后按上级规定执行),否则费用自理。转市(县)内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须乡镇卫生院会诊,业务副院长提出转院意见,经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通过“网上”转诊审批(属于急诊范围的除外);转定点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市内二级医院诊治后,由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业务副院长审核,通过“网上”转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院(精神病患者须经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治后转院,结核病患者须经防疫站结防科提出转诊意见后转院)。
3、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应先到定点的村卫生所,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就诊(不受乡镇限制);急、危重症(病)转二级医院诊治;疑难重症转三级医院诊治。
4、市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生,可凭学生证、学校卫生室出据的证明,在学校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可持《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 薄、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按规定比例报销。
5、外出打工、公差、探亲期间的农民,突发急、危病(症)的在当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凭村及村以上有效证明、打工单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及《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其报销比例参照二、三级医院执行,其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6、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必须先到参保单位报销,其余额部分凭医药费用收据复印件(单据复印件须经出具单据的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背书盖章)和保险公司赔付费用证明,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适时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比例。主要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
1、在定点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就诊的,门诊费用按比例直接减免或当场报销。
2、市内住院、出院结算交费后立即报销;转诊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
第二十四条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是:
1、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在定点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西药费、治疗费报销25%;各种辅检、中成药、草药报销30%;针灸、推拿、拔罐等费用按40%报销。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报销100元(包括家庭帐户)。二、三级医院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住院报销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报销,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为15000元。
(1)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5000元以下报销45%;5001—10000元报销55%;10000元以上报销60%。
(2)市内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5000元以下报销35%;5001—10000元报销40%;10000元以上报销50%。
(3)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5000元以下报销25%;
5001—10000元报销30%;10000以上报销35%。
(4)中草药、中成药、中医传统疗法费用提高10%的报销比例。
3、婚检费用按50%比例报销。
4、肿瘤普查查体费用按35%比例报销。
5、未按规定逐级转诊的病人,按转诊规定比例的60%报销。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按照《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对作用相似且用于对症治疗的药物,应该选用价廉、使用方便、易于保存,药源丰富,疗效相对较高,毒副作用相对较小的药品,使用单品种能达到疗效的不能联合用药;给药途径应视病情轻重缓急,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注的不静脉用药;使用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时必须开双联处方,用药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时,须先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填写《自费药品(材料)使用知情同意书》,另开处方单独核算,费用自理。
1、门诊处方量一般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每次诊疗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医疗证》的有关内容,并签字备查。
2、住院要按照诊疗规范,认真履行出入院手续,严禁挂名、冒名住院;要按照规定使用病房(床)(三级医院每天15元、二级医院每天10元、一级医院每天6元),超标准部分不予补偿;出院带药一般疾病5天量,慢性病7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并下医嘱。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不予报销的医疗项目、检查及其他费用
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主要包括: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口吃,打鼾;兔唇,鞍鼻;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腋臭;护肤、面膜、倒膜;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3)预防、保健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各类预防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心理咨询(精神病区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疾病。(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各种牵引带、拐杖等;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等;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等;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等。(3)山东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5)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其他费用:(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2)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3)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未参加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三)不持有《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者;
(四)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五)医疗费用支出时间是在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之前的;
(六)未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门诊收据或住院结算单的;
(七)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
(八)妇幼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计划生育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九)非诊断所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十)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人费、包房费;
(十一)因生理缺陷而实施的整形、矫治费用;
(十二)自备药、点名药、营养药等医药费用;
(十三)《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超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药品费用;
(十四)在诊治中存在弄虚作假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因病情需要批准到市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病人的门诊医药费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部分补偿: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γ-刀),仅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
2、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镇(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监督。每年两次由市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成联合审计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全面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违反财政法规,滞留、截留、挪用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按照《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鲁政办发\[2005\]96号)给予处罚、处分。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农民应当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擅自更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乡镇(办事处、市直医疗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时不履行职责违规多支、多付补偿费用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多支、多付部分费用。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核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的;
(三)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的;
(四)不按病情需要收入住院病人,有意过度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五)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
(六)“搭车”开药或更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的。
第三十四条参合农民违反以下规定的,依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市通报、罚款、取消当年合作医疗报销资格等处分。
(一)不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交费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的;
(三)违反合作医疗就诊、转诊、报销程序和规定的;
(四)不遵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五)不妥善保管、使用合作医疗相关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借证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进行报销的;
(六)不妥善保管并按要求提交办理合作医疗报销的有关资料和收费单据,伪造、篡改原始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 介绍一下山东肥城的汶阳镇
    答:新建农村合作医疗点15处,改厕6000户,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了75%以上。镇敬老院作用充分发挥,农村五保老人实现了愿进全进的目标,五保供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汶阳镇人民 地 址: 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 电 话:(86)0538-3850134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