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 论文 急需 四千字 追加200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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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如何从新的角度来探讨民俗的发展》

一、如何认识民俗旅游

(一)民俗旅游的范畴

民俗旅游是当今的热点,其作为一种无形文化资源,代表的价值呈现出巨大的吸引力。民俗旅游能将自然文化、社会生活、观览体验、传统现代等结合起来,反映着民俗区域丰厚的文化底蕴和多彩的生活情趣。“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它以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民俗事项和民俗活动为旅游资源、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鲜明突出的民族性和独特性、在心理上满足游客追求“新异乐知”的需求欲望的一种旅游形式。针对民俗旅游的范畴问题,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中就有关于上层文化中的宫廷文化(诸如宗教历史遗迹、佛教寺庙景观等)是否被纳含于民俗旅游资源(大数来源于民间下层文化)之中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随着时代的迁移,上层的宗教仪典等已经成为当地的民俗文化传统,所谓的“神圣”已经加了民俗的基调与内容,把上述归为民俗旅游的范畴有其可行性与合理性:符合时代的变迁性质,保留历史原有的上层文化;丰富旅游文化的内涵,顺应民俗旅游发展趋势;共同参与并了解,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之博大精深。

(二)“旅游民俗”的分类

“旅游民俗”是个广泛的概念,其分类的标准与角度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会有所出入。总的来讲,分类应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来分别定位。

1.从宏观的角度来区分,旅游民俗又可依照其涉及的民俗性质、产品层次等可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周霄认为以民俗性质为标准,旅游民俗可分为“物质型”、“社会型”、“口承语言型”和“信仰型”四种类型;以产品层次为标准,旅游民俗还可分为“静态陈列型”、“动态表演型”和“互动参与型”三种类型。此外,谢科还根据民俗旅游资源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可将旅游民俗分为三种形式:物质民俗旅游资源(包括生产民俗、消费民俗和流通民俗)、社会民俗旅游资源(家庭民俗、村落民俗、民间组织民俗、礼仪民俗、岁时节日民俗)和精神民俗旅游资源(信仰祭祀民俗、口承语言民俗、民间艺术民俗、民间游戏娱乐民俗)。巴兆祥在论及民俗旅游时根据旅游者的行为动机把民俗旅游分为消遣观光型、参与型、考察型和娱乐性。

2.从微观角度来区分,旅游民俗的分类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不拘泥于一种格式。如大理旅游民俗主要包括服饰、手工艺品、歌舞、节日、宗教信仰这几类;又如喀纳斯斯湖景区图瓦旅游民俗有物质民俗文化、意识民俗文化和社会民俗文化3大类、11亚类和41小类。根据调查,图瓦人文化在畜牧民俗、农耕民俗、服饰民俗、饮食民俗、居住民俗、社会民俗文化、交通民俗、婚俗民俗、寿庆民俗、丧葬民俗、传统节日、现代节日、乡里民俗、竞技民俗、工艺民俗、自然崇拜、生活禁忌、宗教信仰上具有特色。

二、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价值体系研究)

本人通过万方数据库、google academic搜索引擎、中国期刊网等搜索到了近万篇关于民俗旅游的论文,再加之导师指定的论文,发现关于对民俗旅游的研究至今在这样的一个范围中反复讨论,同时加深加宽。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大多数集中在民俗旅游概念、特点和分类研究;民俗旅游规划、开发及开发模式的研究;民俗旅游的有关文化方面的研究;民俗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区域旅游发展研究;民俗旅游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研究;民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民俗旅游的中外对比研究等等。探讨诸如此类问题的论文比比皆是,但是从民俗旅游本身的价值角度出发的文章并不多见,纵观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其实质上主要探讨了民俗旅游的价值体系,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内容:

(一)文化价值观

1.文化的不和谐现状:旅游业往往被称之为“无烟”产业,然而在其发展过工程中对其赖以生存的旅游资源环境所造成的伤害, 从某种程度上看, 丝毫不亚于工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由于过于关注民俗文化的形式,常常导致民俗文化精神内核的丧失,出现大量的伪民俗,破坏了旅游地民俗文化的和谐性,促使旅游地民俗文化出现与外来文化快速趋同的趋势,使民俗文化的特色日渐消失。民俗旅游是在丰厚的民间文化土壤上发展起来的旅游形式,本应有利于民间文化的传承,但在不少地方,旅游开发却使民间文化受到了伤害,导致民族风情徒具形式,手工艺品艺术价值降低,文化的多样性渐趋丧失。孙天胜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开发者和旅游者的功利主义,为此我们应强调民俗旅游对文化保护的责任,在发挥其经济功能的同时不忘其对文化传承应有的意义。田茂军从“没有科学地处理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和“没弄明白民俗文化保护与开发的主体问题”两个角度对民俗旅游文化进行了反思。周霄(2002)还引进了“文化殖民”这个概念,等等。

除此以外,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当代文化巨变的明显特点是物质生活习俗与社会生活习俗、信仰生活习俗的两极化发展,即一方面在物质生活方式上疾速追逐超越时空和国情的消费与享受,甚至不加选择地套用外来文化模式,或错误地引进西方文化的败笔来填补鄙弃传统生活方式的空缺,另一方面在家族习俗、人生礼仪及信仰行为与观念上不加区别地全面恢复古旧的宗法性礼俗,无论外来的风俗还是本土的习惯,都处在冲撞、融合或重整再造之中。此外,现时风俗打上了“时尚”的印记,研究时尚这种能够趋同性行为模式的形成、时尚的不断更替等则成为民俗学者们的主要任务。

2.文化的协调发展:民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看似经济性问题的文化冲突,实则是深层次文化冲突的外现。所以旅游开发的实践中,不仅应该对一个地区的旅游开发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而且应该寻找文化冲突中的均衡,培养文化调协的概念。陶犁认为,其协调内容应含有民俗旅游者文化求异与文化认同间、民俗旅游的本质与民俗旅游产品形式间、民俗旅游中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自决性与互动性间、民俗旅游中接待地居民文化心态间、民俗旅游的开放性与限制性间、民俗旅游中文化与生态经济间的调协。吴忠军在论述广西民俗文化的时候也涉及了“整体文化开发设想与局部文化建设并重”的协调思想。卡哈尔-吾甫尔针对新疆民俗旅游文化资源的开发提出了增强区域协作、联合促销并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疆黄金旅游走廊的思路。

其实文化协调性的现行核心问题是民俗旅游本真性与商品性的协调问题。其实民俗旅游的本真性与商品化并非绝对对立,如民俗旅游开发以旅游业为驱动力,商品化则无法避免,我们应该寻求本真性与商品化的内在张力以获得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同时不协调的关键实质上不在于民俗旅游商品化本身,而在于对商品化的肤浅理解和低级运用。民俗旅游中的“本真性”侧重于旅游者所经历的“真实”,通过市场运作来为旅游者提供一个体验民俗文化的机会。因此,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它具有经济的“外壳”和文化的“内涵”。因此,民俗旅游的开发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照文化法则。置文化内涵于不顾的随心所欲、粗制滥造,实际上违反了商品化原则,是不可持续的发展,也不可能获得长远的经济效益。同时,在旅游开发中一定要把握商品化的“度”,不把旅游的经济效益把再过高的位置,商品化也未尝就是坏事,相反商品化还可以有效的传播和推广民俗文化,旅游也将成为民俗文化传播的使者。所以只有本着旅游本真性与商品性的均衡发展才会真正实现大范围的文化协调。

(二)经济价值观

作为文化旅游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俗旅游,在经济效益方面已经显有成效:

1.显性效应:民俗旅游以其独特的魅力在吸引旅游者、增加客源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

2.隐性效应: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民俗旅游是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民俗旅游也扩大了当地的知名度,在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的同时,还可以吸引众多的投资者为当地经济建设宣传服务。

殷群从民俗旅游的供给与需求方面出发,指出民俗旅游需求的边际效用递减,因此开发中要防止民俗旅游的泛化,同时要注意民俗旅游的供给具有民族性和民间性,此外,作者也对民俗旅游进行了消费效用分析。陈建设等指出民俗旅游能给民俗地区带来经济收入实为一种帮助扶贫、充分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文化的经济激励,同时提出以扩大市场增加收入、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的建议对原有的经济激励进行了改进。在实证性研究论文当中,张旭亮等对图瓦民俗旅游进行了研究,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图瓦民俗旅游开发所产生的外部性不经济性,并针对这些外部不经济性提出了一些可消除图瓦民俗旅游开发外部不经济性的建议。

(三)社会价值观

民俗旅游是近年来发展的一种特色旅游,其独特性与生动性使其充满了商机,当然作为社会整体中的一个侧面写照,我们也不可忽略其社会价值。彭谊认为通过民俗旅游,可以为弘扬民族文化提供了契机和条件,促进了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城乡的美化,同时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此外,随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社会控制”问题也炙手可热,民俗旅游拉动了旅游地经济的增长。当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资源等因素不足以支持其向前发展时,外部的政治机构和经济集团以“投资者”或“扶贫者”的姿态介入并成为旅游战略的制定者和经营运作的操控者。众所周知,投资者关心的往往是其资金收回与效益问题,这种思路极易导致民俗旅游开发中的短视行为,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以当地自然文化生态的破坏为代价。因此,在关于当地民俗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原则性问题上,地方政府需重新争取主动而坚定立场,以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为计。

三、民俗旅游的研究方法

民俗旅游是一门新兴的旅游主题,它的热潮引起了众多学术研究的紧跟而上,研究方法也是如此,大量篇幅的研究方法此起彼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剖析并总结。具体而言,民俗旅游的研究方法可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般分析法、跨学科分析法、整体—局部分析法和跨区域分析法。

(一)一般分析法

从民俗旅游的资源开发和市场开发两个角度, 提出了调查法、比较法、综合法、形象定位法、市场预测法。胡海胜使这五个方面具体化:调查法——对民俗旅游资源、市场和开发过程的调查;比较法——相似和相异比较;综合法——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旅游资源的评价(分等定级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和对民俗旅游景点的综合开发(景点内综合开发、民俗风情与自然风光文物古迹的结合、点线面相结合);形象定位法:领先定位、比附定位、逆向定位、空隙定位、重新定位;市场预测法:定性(类比预测法、集合意见预测法)、定量(时间序列预测法、回归分析预测法、试销法)。

(二)跨学科分析法

对民俗旅游的研究与对相关学科的研究是相通的,此类相关学科包括社会学、哲学、心理学、人类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人口学、生态学等等。只有通过类比或对比才能在学科研究间找出共性与特性,关于民俗旅游的论文中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并不多,但也不乏有人创新开拓,如周霄从人类学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了旅游民俗的概念体系与类型,以及民俗旅游的本质与特征,并从文化变迁、组织重构、角色认同和社会控制等方面对民俗旅游的社会文化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又如刘晓春从哲学的意识形态方面分析,认为民俗旅游是全球化背景下权力政治、资本与地方性文化之间共谋的结果,是一种后现代文化现象,服务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诉求。此外,民俗学与心理学的结合也可为创新之举,王德刚等从消费心理学的角度来考察旅游者对民俗旅游商品的需求特征,包括追求时代性、追求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统一、追求消费多元性与需求多样化、追求消费个性化和追求携带的方便性等。

(三)整体—局部分析法

这种方法实质上也可称作整面—焦点分析法。

1.运用整体(整面)分析法的文章占了论文总数中相当一部分,其从宏观把握问题,审视我国民俗旅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同时展望今后的发展动向,等等。

2.局部(焦点)分析法则从微观的角度来具体分析某一个地区的民俗旅游发展情况,其研究领域涉及中国东西南北中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研究的层次由省及村。论文研究内容以具体地域状况为基点来探讨,分析了民俗旅游发展的历史成因、开发模式及意义、现状及内容、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以小范围的诠释扩展到大范围的展望。这方面的研究也很多,地域涉及广泛,如在文献总数(根据数据库精选出的112篇文献资料)中,分析新疆、广西、云南、内蒙古、山西、辽宁、天津、湖南、四川、重庆、江西、甘肃等北方及中西部省份,或诸如昌平、新疆喀什、恩施州、北京怀柔区官地村、湘南地区、张家界、甘南地区等小区县的论文数较多,而针对东南沿海诸如上海、南京等地关于民俗旅游开发方面的文章较少;此外,民俗旅游深入研究与少数民族紧紧相连,大量的文献围绕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俗开发而展开,如西南三省少数民族的旅游民俗开发等。

(四)跨区域分析法

也称之为区域比较法,此分为两种情况:1.国内不同区域间的比较分析法;2.跨国界比较分析法。针对1种情况,海峡两岸曾在02年于北京对关于两岸观光休闲农村与乡村民俗旅游召开了研讨会;“06中国旅游发展论坛-北京对话”也以跨省市的手法来比较分析乡村民俗旅游的发展异同。针对两种情况,周春光等从介绍日本“里山”现象入手,通过对目前京郊地区民俗旅游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民俗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议,并积极主张营造有中国特色的乡土自然文化和民俗旅游发展模式。

(五)其他方法(创新构想)

包括“经典罗列法”和“历史阶析法”。

1.“经典罗列法”指在罗列出民俗旅游发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民俗旅游的发展模式与发展前景等,陈景辉等在论及我国民俗旅游开发的成功模式中就罗列出民俗旅游发展过程中典型的三种模式:泸沽湖地区的纳西族摩梭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西安以仿古入城式盛大典礼欢迎克林顿;深圳华侨城大打民俗旅游品牌,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对内蒙古民俗旅游的开发意见。

2.“历史阶析法”指利用民俗旅游发展中不同历史阶段的典型性特征来纵观民俗旅游的发展进程与改进措施。这两个创新构想出的方法在研究中的具体运用情况不多,即使出现也以综述的形式,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去完善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从而提高研究成果的可信度。

四、民俗旅游的创新思路

(一)处理民俗旅游与相关主题旅游的关系

随着“旅游可持续化发展”口号的提出,以“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民俗旅游”为主题的旅游形式纷纷兴起。民俗旅游作为近年来旅游新的增长点,各地方踊跃的打起“民俗”的旗号、以当地的民俗特色吸引游客来发展当地的旅游经济。其实民俗旅游与其他几种旅游形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与相关性,具体体现在:

1.民俗旅游中的“民俗”特质贯穿于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的内容之中,呈现出地域上与内容上的相互包揽性,具有“民俗搭台,生态、红色、乡村唱戏”的特征;

2.均为新兴的旅游形式,其形成机制与发展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四个主题互为兼容,互为补充;

3.旅游发生地大部分集中在边远山区和偏僻乡村,上述几种形式的旅游均顺应形势,有效地宣传了当地特色文化、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注重都市民俗旅游与乡村民俗旅游、农业民俗旅游的并肩发展

民俗是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如何更好地丰富民俗旅游的内容、展现丰富旅游文化,一直是研究人员关注的问题。“和谐”理论的提出要求我们在旅游的生态可持续方面也做出贡献,农村民俗旅游与农业旅游是民俗旅游可持续化的发展重点,它们是伴随着中国古代农村或农业经济生活而产生的文化现象,也是我们如今发展民俗旅游中的重中之重。然而社会的进步与旅游发展的多样化要求民俗旅游不局限于一个小范围内。迄今为止,仍有不少民俗旅游论文还在沿用早期英国人类学派的观点,把大量注意力投向古老的民俗事象,因而过分关注市场尚不成熟的民族或乡村区域,纷纷开发出一系列无“度”的民俗旅游项目,而同时国内都市所吸引的客源在旅游市场上至今还占有很大的比重,这为都市民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我们的研究余地还很大。比如,邱扶东等在考察上海都市民俗特征基础上,提出了上海都市民俗旅游开发模式,并从都市文化与旅游氛围、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等方面评价了都市民众旅游开发的作用。总之,要把民俗旅游做大做好,就要结合都市与农村等地域的民俗特色,做到地域间民俗旅游的和谐发展,达到互为补充、互为增色的效果,使游客选择余地更大,从根本上完成民俗旅游的多样化建设。

(三)解决民俗旅游的传统性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与“三农问题”

民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涉及的内容很广,有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构成。

1.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可用来指导民俗旅游的产供销活动,从而解决供需矛盾;

2.社会、文化的可持续要求民俗旅游开发中加强对传统民俗文化价值的宣传, 要提高当地居民的素质, 激发起对所在社区和地方文化的自尊、自爱和自豪感, 提高其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对游客要加强尊重接待地社会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等等;

3.环境的可持续主要在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开展各种形式的针对民俗旅游开发者、管理者、旅游者以及当地人们的生态环境教育,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如今民俗旅游展开地中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农村,“三农问题”也就成了“可持续发展问题”中的核心问题。李万佰以北京昌平市为例,提出了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和政府扶持为措施的“三农问题”解决方案。李琳桂等认为“农家乐”民俗旅游在“三农”问题上可以有效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解决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加快农业市场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

(四)发挥民俗旅游的“特色化”营销

“特色化”主要包括营销客体(民俗产品)的特色化和营销介体(营销手段)的特色化。

1.营销客体(民俗产品)特色化:指的是地方根据当地的民俗特色,设计出符合游客需要的旅游民俗产品。如昌平以“酒”为题材发掘其民俗旅游之“酒文化”;满族人民依据其民族特色开发传统食品,使“萨其玛”等品牌产品名扬天下;辽宁对民俗旅游中的纪念品开发颇有独到之见;此外,“民族高校开发民俗旅游”的构想成了旅游界的热门,等等。

2.营销介体(营销手段)特色化:即为营销的方式,其实关键在于怎样去广告宣传自身的特色产品。肖建春对四川重庆一带的民俗旅游作了广告分析,提出广告必须充分利用丰富的民俗旅游资源、寻求整体规模效应、并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国际化,等等。总之,民俗旅游广告宣传的原则性在于以内容真实、特色鲜明、形式多样为基点,利用媒介通过艺术的手段将产品推向市场、面向国际化。

(五)提倡民俗旅游教育扩大化问题

1.加大“人才教育”力度:民俗旅游人才(尤为管理和经营人才)的不足成为社区民俗旅游发展的制约因素。合理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需要民族界的精英人才,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拓深民俗研究的内涵。所以旅游人才的培养必须坚持旅游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利用高校、大专、中专、职校、旅游培训中心构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基地,通过岗位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可引进一些急需的高级管理或经营人才以满足民俗旅游业发展对人才的全面要求。此外,民族地区的教育颇为特色,张洁提出民族小学除了对外界开放,让游客了解当地民俗外,在教学中还应根据民族地区具体情况,在某些教育内容中体现民族特色。

2.培养“社区参与”理念:其主要强调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决策获得经济社会等方面利益的同时,加强旅游地社区居民参与有关旅游知识的教育培训来提高其旅游意识和环保观念,达到由受教育前居民被动接受环保而与环境形成的主客体被动关系转化为受教育后居民主动自觉的环保观念而与环境形成的主客体对等关系的目标,从而使旅游地居民深知如何自觉去维护环境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组循环性良性效应。

(六)创新民俗旅游的现代化建设

民俗旅游的古朴性与承传性并不排斥民俗旅游中的现代化建设。科技的进步,交通的发展使原来封闭但具有丰富民俗特色的区域开始面向外部世界;经济的融通与信息的交流使民俗旅游的发展趋向于现代化,但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化的提出是建立在不损耗当地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过度的商品化与经济化只会导致民俗文化的消亡于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这是一种我们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要尽量避免的恶性循环。与此同时,在良性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引进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创造当地人们的数字化生活,为民俗旅游市场的进一步开辟、实现市场和效益的规模化等提供便捷性。

五、总结与展望

目前,我国民俗旅游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深度不够但发展势头较好,其处于起步探索时期,问题较多,需要我们进一步钻研。面对目前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缺乏理论体系,达不到体系研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比例失衡;忽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理论滞后于实践;案例分析太简化,分析问题不深入;不关注热点问题,缺乏热点问题间的思维链接;缺乏问题主观性因素和客观性因素的结合,把“人”本身问题放于次要地位;思路单一化,创新性少等等。当然,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在我们审视这些问题的同时也要思索我们的改进与提高步骤,那才是关键问题,近年来我们的研究也在逐步地进步,从不同的维度探讨了民俗旅游的热点,并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拓宽思路,培养一种前卫的思维模式。我们拭目以待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这将成为旅游经济新一轮的亮点,同时也是一种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