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条款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7
物业合同的纠纷相应的法律知识

我是辽宁省大连市鹏生地产下属分公司鹏辉物业的,下有工牌为证
(1)首先是丢自行车的问题。
我估计你可能也没有什么书面证据,因为开发商出售给您房屋时,并没有承诺为您提供停车棚,购房合同上可能也没写,不信你可以翻翻购房合同,所以开发商没有任何连带责任。而且物业也没有承诺给您提供车棚,国家也没有这方面关于停车棚的强行规定,所以没有车棚的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
但是物业并没有承诺什么,除非你有开发商售楼处的书面证明,这样找开发商售楼处或许会有一些说法,但跟物业没有关系,所以这点物业应该没有责任。
(2)关于物业没做您丢车登记的问题
物业公司是负责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以及公共管网管线的维护养护等等等等,而您的小区没有自行车停车位,就说明了物业没有跟你签订任何关于看护你自行车的任何合同文件,所以丢自行车这件事情本身不关物业的事,就算到了法庭上,你提出了这个论点,物业公司及其律师也会表明楼道内是业主的公用面积,任何个人没有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而你这算是侵占公用面积停自行车,是不当的行为。。。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第六章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上面这三条简单来说,也就是说没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而私自使用共有部分存放东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更不用提包赔您的损失了。。。
所以物业登不登记真的根本案件无关,就算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登记了,而且你还有证人。那最多也就是向法官证明了您丢失自行车这件事情是事实,也就是既成事实,同样跟物业没有任何瓜葛。
总结一下就是就算您有证人,有物业的工作记录(关于你丢车的记录),也就只能证明你的车丢了。
(3)我们公司经手的所有这种案件,我负责人的告诉您您的胜诉率根本没有,法院必定会判决您先交其物业费以及滞纳金,至于丢车这件事儿根本不跟物业费发生影响,享受了物业服务,任何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除非真的因物业的责任给您造成了什么什么损失,比如暖气主管道漏水漏到你家,损坏了你的地板跟家具,物业才可能派人跟你协商私了,免除你一定的物业费或者赔偿你得一些损失。
我诚心的劝慰你,听我的,调解吧,这样可以让物业不收滞纳金。
有问题可以在问,我每天晚上都在线。。。。。。。。
。。。。。7月8日的补充。。。。。。
(1)装修期间多收你100多块,这个是大大的不对地。。。因为它没有收费依据,你可以质问物业领导你多收我这些钱有什么法律依据或者明文规定,他一定哑口无言。而你的法律依据就是: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也就是说你跟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实就是签订了一种商品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你买的就是服务。既然合同上没有写装修期间要多收100多块钱,这就是不合理的乱收费,就算合同上写了,也是霸王条款,也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保护它。
(2)外来学生在小区楼道内吃完东西乱扔就应该是物业的责任,因为物业有责任有义务照看好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就算保安不在,无法及时制止,那么保洁员也应该及时清理现场,物业是有错的,你的物业合同上一定有关于公共区域保洁环卫的规定,这就是依据,找出来可以用作举证,但你还得有现场照片,就是吃完后楼道内地面一片狼藉的照片。现场照片加上物业合同上关于保洁的条款,在法庭上能用得到。
(3)你作为业主正常出入保安还敢给你脸色看?你就找物业领导投诉,还是没有改善的话,物业下次上门收物业费你也别给他们好脸色,加倍奉还,他们有了切身体会,下次就收敛了,绝对好用!

如果真能列举,那就不需要有律师了。

一个合同法涉及总则和分则共428条,而分则明确的合同就有15类,总则则涉及一些基础合同关系的判断,一个合同纠纷运用哪些条文,要根据某个合同的实际情况判断,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是否适用的判断,因此,哪个高手都没有可能列举的。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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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关系,业主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费,而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变更与解除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