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第22.8.9条 UPS接地疑问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怎么理解《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9条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9.9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注释】 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如: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等,除本规范13.9.6 条规定的设备外,其余所有消防用电设备,可按防火分区统一供电。在各分区内如有大量的防火卷帘,可按组供电。
  13.9.6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n

  我查询了标准公告只查到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第800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我查阅局部修订:无!也查阅了现行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仍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故我很怀疑你这本《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16 !

那我也不清楚了

"工作地、保护地、防静电地是否都可以接在同一条与铜排上"
保护接地、工作接地、直流接地在设备上相互分开,各自成为独立系统。可从机柜引出三个相互绝缘的接地端子,再由引线引到总等电位铜排上共同接地。不允许像楼主所说把三种接地联结在一起,再用引线接到总等电位铜排上。这种混合接地,不安全又会产生干扰

当然是指底层接地总汇集线,通常大楼的底层总汇集线会引出一根或几根垂直主干接地线,实际上各层楼的独立的接地系统,都只是接到这垂直主干接地线

UPS输出侧的零线与输入侧旁路零线是短接的。一般的UPS采用TN-S接地。即输入侧的零线在远端(大楼配电室的变压器侧)与地线短接。到UPS输入侧和输出侧地线应该与保护地短接。

“防止UPS输出端中性点悬浮,而中性点悬浮易产生中性点偏移,从而造成某相过电压” 是指UPS地线不可悬空,一定要与保护地接触良好。防止零线与电线间压差过大,导致UPS内部地线与零线间浮压,导致三相电零点漂移等问题。另有可能造成UPS内部滤波电路烧毁。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第 22.8.9 条内容:
“22.8.9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地。”

在此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对 22.8.9 条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22.8.9 这是为了避免 UPS 输出端中性点悬浮。”

UPS的N不需做重复接地.

这种问题啊,你最好拿到网易电气论坛里去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