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民法学案例分析两题,谢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02
民法学的案例题!!!急急急!!!先谢谢了!!!

区别: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所有权则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
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联系:
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 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 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3.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额抵押权),同时债权又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的标的。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物权与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之间血肉相连,物权和债权只是对财产权的一个分类,而任何分类都是对天然的伤害。一个分类并不能把物权和债权之间早已存在的联系割断,相反在二者的界限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模糊区,这一区域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学者早已指出,理念型的物权与债权存在着截然的区别,而现实中的物权与债权却并非截然分开的。实际上,在物权内部不同类型的物权之间的物权性程度也各不相同。比较而言,所有权的物权性最高,其次是用益物权,其物权性高于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内部的物权性也有高低之分,抵押权、质权的物权性高于留置权,而留置权的物权性则高于优先权,优先权更接近于债权。相反,债权中的租赁权由于物权化而更接近于物权。基于此,有人主张,谈论某种权利是物权或债权没有意义,最好是对该权利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发生那样的具体权利是否妥当,作个别的判断。甚至有学者认为:“事实上区分某种权利为债权或物权恐怕也无太大实益,重要的是该权利具备哪些权能,例如租赁权具有对抗继受人之效力,则将其归类为债权或物权显已不重要,而信托占有制度又系混合债权和物权,则应以债权或物权称之,强为区分恐亦系自寻烦恼而无实益。”这种看法虽然有些偏激,但它告诉我们,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相对的,对待一项权利,重要的不是在物权与债权的框架中对其进行归类,而是要研究、分析其所具有的权能和效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答:(1)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法。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2)此案中甲公司为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给乙公司。甲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给乙公司,同时因甲公司的违约给乙公司造成了5万元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2万元并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所以甲公司还应支付赔偿金3万元。

1、 有效,表现代理

2、汪的单位。继续履行。

1、重大误解,可撤销。

2、对A可以——不当得利
对B不可以——已支付对价的善三

(一)代理行为有效,因为,大路公司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了一部分义务了,可以以行动做意思表示追认。此外,研究院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大路公司也接受了给付,因此,合同成立,生效。责任有大路公司承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法院判定合同有效,他继续履行合同。
(二)商店与A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构成重大误解,商店售货员因对标的物的价格和实际价值不明,最终导致合同显示公平,合同是可撤销的。
B作为善意第三人,以正常的交易方式获得相机的物权,因此,退货是不行的,A应该将另一台相机退还给商店并补足已经卖给B的相机的差价,或者补足两份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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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李某与刘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某不知些花瓶的价格,而刘某作为古董收藏爱好者肯定要比李某的经验丰富的多,所以此合同应为显失公平的产物。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另一方经验不足而签订的使另一方有重大损失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所以,此合同应撤销。2、李某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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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一道民法案例分析。回答好的另外追加~~~!!!
    答: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陈某和张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民法(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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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既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5.只能要求彩电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原因同上),不能要求张某赔偿(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要求岳某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岳某无过错,且看电视的行为为情谊社交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最后祝楼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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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而信托占有制度又系混合债权和物权,则应以债权或物权称之,强为区分恐亦系自寻烦恼而无实益。”这种看法虽然有些偏激,但它告诉我们,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相对的,对待一项权利,重要的不是在物权与债权的框架中对其进行归类,而是要研究、分析其所具有的权能和效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 两题民法案例分析,有部分解答但不确定,望赐教!
    答:数年后,甲与乙因感情不合而离婚(解除婚姻)赠与是债权,相对,财产 婚姻是人身,相对,买卖是债权,相对,财产 侵权是债权,相对,人身与财产 侵权行为,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客体是指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法律事实是侵权行为 内容是请求赔偿与对待赔偿 第二个自己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