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6
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乡(镇、街道)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面山范围;
  (四)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五)水库、河道保护及面山范围;
  (六)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第十条 建设乡(镇)级以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建设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在审核和审批时,应当征求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建设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书面申请;
(二)是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
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
  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公墓的建立应当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公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规划和计划审批。
  提倡建埂墓、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以植树代墓等文明葬法和骨灰集中存放的文明方式。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七条 推行火葬的区域只能建立骨灰公墓。改革土葬的区域可以建立遗体公墓或者骨灰公墓。第八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
  (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二)水库、湖泊、河流附近;
  (三)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公墓不准另选地址设立分公墓或者分墓区。第十三条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骨灰公墓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公墓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3平方米。
  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可以比照前款规定适当放宽,但是最多不超过5平方米。
  禁止在骨灰公墓内埋葬遗体或者遗骸。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但是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并向认购墓穴者发放墓穴证书。
  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公墓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经营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必须报经原公墓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及其他煤介发布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收取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条 墓穴租用费由租用墓穴者在办理租用手续时一次交纳。护墓管理费由租用墓穴者一次性交纳或者分年度交纳。
  分年度交纳护墓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公墓单位发函通知或者登报公告,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
  公墓单位收取的护墓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管理开支,禁止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 公墓单位应当加强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绿化和对墓穴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答:税审批3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39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40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41拆本使用发票审批4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附件3: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 下放管理层级(2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省卫生厅 1国务院卫生...
  • 国家是否禁止上坟烧纸
    答:5.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多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6.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进行多项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7. 贵阳市,引导市民错峰祭扫,并通过预约制度管理公墓祭扫活动。8.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鼓励市民树立环保意识,遵守...
  • 云南省干部老工伤人员办丧抚费需火化吗?
    答:在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进入公墓安葬。《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职工死亡后,其所在单位须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方可向丧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 宣传方案
    答:七、宣传内容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二进行骨灰进公墓,处理多样化的宣传;三提倡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俗,积极推行火葬;四宣传绿色生态葬法和创建文明祭祀新风...
  • 谈谈珍惜资源的重要性
    答:记者透露,即使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每个墓穴实际占地不会少于3平方米,因为 建一个墓园要有必要的走道、绿化等配套设施,这些公摊面积算下来,“1平方 米条例”...云南整顿矿产资源开发 初步遏制"六乱"蔓延势头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自去年9月以来启动的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初步遏制了...
  • 云南腾冲旅游季腾冲旅游季
    答:2.腾冲旅游淡季时间表如果首先想到的是深秋银杏的美,那应该是云南腾冲。是云南省腾冲县的银杏村,也属于原始村落。这里有3000多株银杏,分布在各个农家。深秋的时候,银杏叶变成金黄色,看起来美得出奇,所以也吸引了很多游客。腾冲银杏最佳观赏期为11月中旬至12月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段属于...
  • 持残疾证出行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昆明的主要旅游景点,如南海口的武功庙和海瑞公墓,对残疾人实行半价。 河北省免费电话:河北石家庄动物园...《三等残疾证》方可享受此规定。秦皇岛各旅游景点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区风景名胜区对市区残疾人免费游览,包括虎丘、拙政园、柳园、狮子林,凭园林绿化管理局核发的游览证,...
  • 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答:野外火源管理是森林防火工作的核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云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野外生产用火申报、审批、监督制度,规范野外生产用火行为。一是各乡镇对在林区或林缘铲草烧灰等野外生产用火行为要全面排查,彻底清理,坚决予以制止。同时,要加强省界、县界、乡界沿线火源监控,搞好联防联治。二是...
  • 公司员工任职工作总结
    答:同时在组织会务、后勤管理、打字复印等工作上也尽职尽责,不留下任何纰漏。 (二)违章处罚室工作。在违章处罚室,先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了解法律法规,并解读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然后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相关问题,向他们学习操行、处理...
  • 最大的恐龙蛋是在哪里被发现?
    答:(4)内蒙古二连盆地的恐龙蛋二连查干诺尔和阿拉善吉兰泰盐池一带,素有“恐龙公墓”之称,不仅出土了门类...在1982年,於云南省金陵县的侏罗纪早期地层中发掘到四个属的恐龙足印化石。在金陵盆地中恐龙足印保存的...他在恐龙蛋显微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恐龙蛋的分类和命名原则,规定“属”名为后缀一律为-oolith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