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1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奚晓明主编
ISBN:10位[7503675462]13位[978750367546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9-1
定价:38.00元 包括六个方面:
(一)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单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为的惩罚,认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是,上述规定却并没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等于是终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责任。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仅在工程质量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还将由于这样的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上编 司法实践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概述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专业性强
二、法律关系复杂
三、审理难点多
四、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二、建设方投资不足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发展趋势
一、数量逐年上升
二、审理难度加大
三、解决方法多元化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第一节 审理方法与技巧
一、诉讼程序上的方法与技巧
二、实体审理的方法与技巧
第二节 诉讼管辖问题
一、诉讼管辖背后的利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及其管辖原则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一、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诉讼参加人
二、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诉讼参加人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诉讼证据的认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证据种类及作用
二、证据举证、质证程序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质证及证据的审
核认定
第五节 反诉与抗辩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一、签约主体
二、合同形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要约、承诺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包人的义务
二、发包人的义务
第二节 工程款的认定
一、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四、工程款支付主体
五、垫资作为工程欠款的认定
六、工程款利息
第三节 工期的认定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下编 疑难、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1 反诉、抗辩及裁判文书写作——宇寰公司与宏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附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三、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这个案由有什么问题吗?请具体说说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答: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哪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 原告为自然人案由可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原告为自然人,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哪些纠纷
    答:(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哪些纠纷
    答: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以下这些:(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86.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答: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答: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对 诉讼 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有以下案由: (1)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 (2)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 建筑工程合同案由包含哪些
    答:按照建设合同纠纷的具体类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例归属,如勘探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以及监理合同纠纷等。当这些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均可依据建筑工程纠纷的案由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所谓“案由”,即人民法院在对各类诉讼案件所涉及...
  •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答: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在民事案由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同点: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建设项目分包给分包人的事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中的施工中的具体事情。2、建设施工合同通常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包方之间的纠纷,而分包合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