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3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各级机构领导

贵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机关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及处级干部名单办公室 主任:田志清;副主任:宋 辉宣传处 处长:郑传楼政策调研处(省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 处长(主任):吴宗建;调研员:罗建强法规处 处长:邓继志;副处长:孙 强发展计划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 处长(主任);刘玉国;副调研员:孙华伟财务处 处长:方 涛;调研员:方雷明审计处 处长:许 军;副处长:王 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茶产业办公室) 处长(副主任):王丽军新农村建设与社会发展处 处长:杨泽琼科技教育处 处长:郁 琼;副调研员:龙通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处长:卿卫东;调研员:鲁苏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处长:陈 雄;调研员:何 谭(保留原职级待遇);副调研员:兰 剑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 处长:张志宏;副处长:詹可志;调研员:赵邵林 (保留原职级待遇)对外经济合作处 处长:张建军;副处长:田 雪;副调研员:何昌芬种植业综合处 处长:黄俊明;副调研员:甘立龙粮油作物发展处 处长:易 勇经济作物发展处: 处长:龙明树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正处级):瓦庆荣、李敬丹畜牧处 处长:廖正录; 副处长:罗 平(保留正处长级)兽医医政药政处 处长:陈永艳动物防疫检疫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处长(副主任):隆 华草业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处长(主任):赵熙贵;调研员:向安霞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正处级):陈海峰、阳世江农产品加工处 处长:刘 凤;副处长:王建新农村服务业发展处 处长:程和平;调研员:曾国辉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正处级):徐成高、石 瑜农机装备处 处长:张 荣;副处长:俞晓云农机监管处 处长:戴卫岑;调研员:程文红渔业处 处长:王 冲;副处长:王 骥农垦管理处 处长:孙玉忠;副处长:温晓红人事处 处长:景诗韵;副处长:王文虹;副调研员:唐顺志、夏晓萍机关党委 副书记:汲 伟、王泽邦(委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办公室 主任:朱振锋;副主任:郑章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副主任(正处级):李先林;副调研员:张建华离退休干部一处 处长:杜朝兴:副处长:耿玉莉离退休干部二处 副处长:罗正仁离退休干部三处 处长:张开芬;副调研员:平建宏(保留原职级待遇)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 队长:胡 刚机关服务中心 主任:常兆玉;副主任:高建伟 (正处长级)、周友弟、王建业(摘自:省农委党组黔农党发〔2010〕2号文件,不含委领导兼任的部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机构处级负责人)事业部门负责人名单:种子管理总站 站长:彭 义 副站长:李其义、冯世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站长:施文娟土壤肥料工作总站 站长:高 雪 副站长:黄国斌农村能源管理站 站长:冯世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站长:王永新 副站长:雷基智果树蔬菜工作站 副站长:向青云(主持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副站长:朱 怡(主持工作)、冯泽蔚农业科技发展中心 待定农业资源区划研究中心 副主任:顾永忠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主任:严家斌 副主任:雷 强农业宣传声像中心 主任:江亚强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副主任:吴志军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站 站长:朱 江 副站长:张 琪、潘尔珣植保植检站 站长:金 星 副站长:张忠民、夏忠敏渔业局 待定兽药饲料监察所 所长:张剑勇 副所长:张兴伦、赵 贵饲草饲料工作站 站长:罗京焰 副站长:王元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主任:赵为武 副主任:蔡 滔农业资源区划西南培训中心 副主任:刘晓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主任:李刚毅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校长:马友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虞天德 副主任:张 华畜牧技术推广站 站长:杨忠诚 副站长:孙 鹃动物卫生监督所 所长:娄维高 副主任:吴黎辉水产技术推广站 站长:黄仁元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劳动卫生管理站 副站长:张 戈乡镇企业技术推广站(乡镇企业信息中心) 副站长(副主任):李晓冬乡镇企业教育培训中心 副主任:宋明伟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站长:刘有明 副站长:杨义军农机技术推广总站 站长:许劲松;副站长:徐金龙(正处长级)农机化杂志社 社长:付卫宁 副社长:周墙山地农业机械研究所 所长:刘静 党委副书记:胡清 副所长:鲍向东省农业机电学校 校长:周伟 副校长:赵健全、胡竹省机电学校 书记:蔡恩彪 校长:丁宪明 副书记:黄 华、张述磊;副校长:邓新华 陈敏康信息宣传中心 副主任:邹光华、史卫国省畜禽良种场 副书记:夏晓筛;副场长:幸好学、熊胜利贵州牧草种籽繁殖场 书记、场长:杨飞;副书记:王应芬;副场长:代兴红、张明均省高原草地站 站长:付照武省畜牧兽医学校 校长:谢百练;书记:邓庆生;副书记:曹乐平;副校长:韩昌权、钟孟淮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原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和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三)原省乡镇企业局承担的除农产品加工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责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四)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五)加强省委农工委组织领导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职能。(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强化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七)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一)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三)指导全省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的建议;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省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与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十五)组织和指导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拟订;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拟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中央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畜牧兽医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等3个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分管领导兼任,不另算职数。
(二)设立省农委管理的履行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核定事业编制30名。撤销原省农业厅管理的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的贵州省农业执法总队,收回18名事业编制。
(三)有关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省农委履行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调查等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
(五)省草原保护与开发利用、草原防火、草原监理和草地权属纠纷仲裁等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饲草饲料工作站(省草原监理站)承担。
(六)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渔政管理队伍建设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渔政渔船管理检验局承担。
(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调查、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的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承担。
(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九)收回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36名事业编制和省畜牧兽医局的26名事业编制。
(十)撤销原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收回该中心21名事业编制、原省乡镇企业局机关的8名工勤编制和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办、省综开办)机关的10名工勤编制。
(十一)设立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机关服务中心,为委属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3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2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答:(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 谁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答: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
    答: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第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
  •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答:2.《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依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备注 1 一般农村公路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贵州省公路条例》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贵州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答: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不得要求公民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的规定,书面告知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对于当事人符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待公民...
  • 2021年贵州户口迁移新政策
    答:法律分析:贵州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引导贵州农业转移人口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按照规划到2020贵州将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其亮点包括,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6月1日起居民在户籍证的“户别”栏不再登记...
  • 遵义养犬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城区(红花岗区、...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答: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至2人。秘书长协助州长、副州长办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
  • 贵州省纳雍县贵州省纳雍县简介
    答:纳雍县人民政府简介:纳雍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的国家行政机关,是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纳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毕节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纳雍县人民政府职能:(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