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8
关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本上是从92年开始实施的,之前是没有养老保险的

国企辞职人员,工龄作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交费时间,所以,现在想把92年之前的工龄视同为交费时间,那是没有办法的了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将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进行对账。单位、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对账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属于企业和个人欠缴、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企业和个人补缴。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补记,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跨年度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补缴月数计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相应增加缴费月数,补缴当年缴费基数不受300%封顶限制。补缴后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欠缴年份指数不变,不再按中断缴费计算。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欠费的,补缴后只计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不计个人账户。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采取以下办法补缴欠费: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补缴从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临时工只补缴从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职工只补缴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从1996年1月起至补缴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欠费部分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1996以后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补缴上述欠费时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以欠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按上述规定补缴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参保单位在未参保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已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后,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将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限后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补缴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办法处理。
  五、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欠费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欠费。不予补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尚未再就业期间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已经再就业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原则上可一次性补缴欠费,属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期间欠费的,可按照补缴时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本人自愿不补缴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
  六、企业原招用的临时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转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工作年限,凡未按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属于1990年3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从从事临时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视同缴费年限。
  1990年2月底以前被企业招用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缴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补缴的,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自谋职业、自由职业和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补缴欠费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八、1995年底以前企业长期病休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8〕5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计〔1988〕156号文件规定实行子女顶替的退养人员及原失业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
  被劳教、判刑人员,不允许补缴劳教、服刑期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上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仅适用于本通知下发前至2004年12月底欠费人员的补缴,2005年1月1日后仍欠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办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国家和我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变动。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



  • 天津范围内,关于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交多少年限,医疗保险交多少年限,才...
    答: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累计...
  • 天津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需要认证吗
    答:需要认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九条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
  • 天津市养老金上调方案
    答:相比去年,养老金总额挂钩比例降低了0.6%。对于高龄退休人士的倾斜调整。对于去年年满70岁不满75岁的,每月上升20元;年满75岁不满80岁的,每月上升30元;年满80岁的,每月上升40元。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
  • 2022年天津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是多少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项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
  • 天津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钱
    答: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
  • 天津人力社保上可以在2020年交2021年一月份的养老保险吗?
    答:不可以的,必须等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才可以缴纳的。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 老爸退休补差问题
    答:(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
  • 天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答:天津市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70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
  • 天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答:天津市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70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
  • 天津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答: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