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2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和补助,是指哪些

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扩展资料: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要求规定:
1、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2、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结合您的问题来看,通常各地的政策会有不同,但是您可以借鉴一下,以重庆市为例,如果你现在是城镇户口,也可以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15年以上,如里你现在是农村户口,且没有在用人单位上班,也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我,谢谢【摘要】
三峡移民,有什么优惠政策办理养老保险?【提问】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结合您的问题来看,通常各地的政策会有不同,但是您可以借鉴一下,以重庆市为例,如果你现在是城镇户口,也可以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15年以上,如里你现在是农村户口,且没有在用人单位上班,也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我,谢谢【回答】
原来国家要补贴几年费,自已交一部分,城镇傅口【提问】
您好,您原来缴纳过吗?【回答】
没交过【提问】
如果您一直没有缴纳过,可以像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缴纳,【回答】
但现在申请,国家还有补贴吗【提问】
如果您是三峡移民您可以咨询您所在地的社保部门了解一下,当地的移民政策【回答】
稍等,给您详细看一下【回答】
您好,刚刚给您详细了解一下,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因此,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外(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按6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20年),在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大病救助、移民,所以还是有相应的政策的,但是具体还是要结合您所在地的政策落实以及实施情况而定,我这样说您能明白吗?【回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第四条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置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五条 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第六条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安置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七条 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照规划大纲分别编制县(市)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批。各县(市)移民安置规划,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对该规划的实施实行监督。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分别情况,按照经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三峡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九条 农村移民应当以发展大农业为基础,通过开发可以利用的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地,建设稳产高产粮田和经济园林,发展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渠道,妥善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第十条 三峡工程移民,应当在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内安置;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省内安置;本省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外迁安置。第十一条 安置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协议,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依照前款规定,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拨付的移民经费,改造、开发集体所有的低产田和荒地的,按照协议,可以吸收移民作为新的成员,与原有成员同等对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将改造、开发后的土地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补偿,其余土地用来安置移民,建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所有权的手续。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给个人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可以有领导、有计划地适当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合理调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十二条 本市、县安置不了,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在国家下达的三峡工程专项农转非控制指标内,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相应的移民经费交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其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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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六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