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法律分析:1997 年 11 月 1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6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9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广西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 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根据《关于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2016年1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也就是说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可以继续按照规定获得奖励和扶助。 在新法实施之后,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生育两个子女,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就不再享受相关优待政策了。
   广西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9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 5%;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 年 3 月 1 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 年 3 月 1 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 10%。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四)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就业、就医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 18 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 120 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 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桂政发[1985]20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政府令第30号)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8月29日政府令第7号)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外商投资者应当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但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修改为“外商投资者可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也可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
  (二)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修改为“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三)删去第十六条。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0年8月29日政府令第8号)
  第十一条中的“外商购买企业产权的付款方式,应当用外币支付,但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出资付清”修改为“外商购买企业产权的付款方式,可用外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支付”。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航运部分)(1992年7月8日桂政办[1992]77号)
  删去第六条。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2月6日桂政办[1993]10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修改为“保险公司”,并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日政府令第9号)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的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5日政府令第6号)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项。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29日政府令第3号)
  删去第三十九条。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4号)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销售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该产品还应取得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报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二)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推荐证明”。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20日政府令第1号)
  (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票据等单、册,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
  (二)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和医用材料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实行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此外,对上述政府规章部分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并作了个别文字技术上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答: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最末一句:“待经过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新规定的面积计算。”此外,对本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答:新增散装水泥供应能力未达到新增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二、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计划、经贸、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和规定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计划,...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
    答:十三、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十四、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第三款。十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
    答: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征用当地同等面积耕地补偿费的一倍;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照水土保持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
    答: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三、增加一条,作为第...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
    答: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收据的领核、稽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收据的种类、名称、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收据(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收据和委托银行托收开具的收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
    答:。二、第四十八条:“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和检疫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统一规划和实施监督检验。自治区内的种子质量抽查检验由自治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这些机构需经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才能承担相应区域的种子质量检测任务。设区的市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则在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
    答: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被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6年1月11日政府令第1号)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_百度知 ...
    答:(第6号)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