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改进劳动教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改进劳动教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关于改进劳动教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