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2016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第三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群众自立、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第四条 全面做好农村扶贫工作,并将国务院确定的农村扶贫重点县(市、区)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重点县(市、区)、乡(镇)、村列为农村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第二章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工作负总责。
  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农村扶贫目标、建设任务及对口帮扶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完成。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农村扶贫项目库,督促实施农村扶贫项目;
  (三)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四)协调、督促农村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
  (六)承担农村扶贫的其他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规划。
  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应当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争取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和发达地区对口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帮扶和协作项目。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直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制度。省直扶贫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监测和扶贫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负责贫困监测工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支持扶贫基金会、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其他扶持。企业捐资、捐物参与农村扶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鼓励教育、科技、卫生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参与农村扶贫。第十五条 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于农村扶贫。

根据《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d ) ,建设 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
A.大型国有经济 B.乡镇集体经济 C.县级经济 D.县域经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第三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精准扶贫、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第四条 农村扶贫工作应当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列为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第二章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农村扶贫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农村扶贫项目库,督促实施农村扶贫项目;
  (三)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四)协调、督促农村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
  (六)承担农村扶贫的其他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规划。
  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应当坚持将农村扶贫开发作为优先保障重点,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
  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有关县(市)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百分之十五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农村扶贫。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争取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和发达地区对口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帮扶和协作项目。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信息平台,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程序,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保证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监测和扶贫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负责贫困监测工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法律服务、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支持扶贫基金会、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其他扶持。企业捐资、捐物参与农村扶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湖北独生子女补贴
    答: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4、就业、住房、扶贫...
  • 请问湖北农村独女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
  • 湖北省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答:(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二)支教助学、卫生防疫、科技推广、文体服务;(三)环境保护;(四)精神抚慰;(五)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六)其他社会公益服务。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应当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
  • 鄂西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 湖北省对领养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有哪些奖励
    答:(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湖北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湖北省再婚生育政策条例全文
    答: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 湖北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及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答:(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摘要】湖北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及如何办理领取手续【提问】亲您好,这个问题由我来为您提供回答,请您耐心...
  • 随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随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答: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患者、精准扶贫对象和无钱弃医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施有效保障和精准帮扶。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病保险资金个人不另行缴费 按照通知,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