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七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对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第十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管理。探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信息报告制度。第十八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于已登记的不适宜名称,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二、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三、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4〕177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面积119.9平方公里,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四条 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金融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第五条 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任务,研究评估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构建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第七条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后评估;
  (四)配合拟订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法规;
  (五)协调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
  (六)协调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九)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三个派出机构,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天津港片区办事处牌子,在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处牌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办事处牌子。第九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行使对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的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十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管理委员会实施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综合交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监管、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统筹。第十一条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其具体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和承担的管理职责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使行政管理权,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和管理职责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天津自贸区与珠海自贸政策是一样吗?
    答:不一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1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本情况
    答: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将在2015年使用同一...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答: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港澳及有关市自贸试验区事务。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答: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建设协调机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第八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
  •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答:市、县(区)、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商事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第七条 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全岛通办的注册官制度,注册官在商事登记中依法独立行使受理、审查、核准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款所称注册官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商事登记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登记...
  •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答: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方案》提出,赋予新疆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培育壮大新疆特色优势产业,明确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强化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等25...
  • 中国哪些地区设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
    答:紧接着北京、湖南、安徽等更多区域加入,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总的来说,天津东疆港自贸区不仅是经济改革的试验田,更是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实践。它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自由贸易区从无到有,从点到面的壮丽蜕变,为全球贸易合作和经济一体化贡献了中国力量。
  •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由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和宜昌片区共同构成。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以制度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
  • 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什么区别? 大神来!
    答:天津保税区 于1991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天津港港区之内,开发面积5平方公里,是我国华北、西北地区唯一的、也是中国北方规模最大的保税区。作为高度开放的特殊经济区域,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临港加工和商品展销四大功能,享有海关、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
  • 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答: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