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0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8
重庆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法律分析:1、长寿区2022年1月31日(除夕)至2月15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濮湖大道北端尽头处,南津街街道嘉滨南路东津沱滨江公园尽头处,钓鱼城街道水军路水师码头处,嘉滨路花滩国际新城冯家函处。集中燃放时间:2022年1月31日(除夕)、2月1日(正月初一)每晚18时至次日凌晨2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石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第七条 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八条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种类的烟花爆竹,禁止经营、储存、携带、燃放。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第十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村民中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五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

  (六)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八)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第六条 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第七条 下列区域(不含第五条规定的禁放区域或场所)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域):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城区;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第八条 在限放区域内,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的上午七点至次日凌晨一点,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第九条 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并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第十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销售点由供销合作组织提出布点方案,并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临时销售点应当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销售。临时销售点在临时销售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第十五条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品种、规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

  临时销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并按照临时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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