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5
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从1989年我国公务员制度试点至今,公务员制度关键构件的考录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来选取具有各方面素质的人,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参加行政工作并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义务,归入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享受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的选拔公务员的制度。
  但随着考试规模以及全国民众重视程度的加强以及实践的不断深入,通过是指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录用准备层面的缺陷
  制度录用准备层面受到限制是的公务员的考核和选拔有失公平,影响了选拔的公平公正性。公务员的选拔是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保障机会均等的原则、观念中进行的。而不公平的制度层面缺陷更容易导致公平性的偏离。很多人在公务员的考核中把关系、人情、面子等作为一个标准,使得公务员录用更加腐败化,黑暗化。而且依法办事的效率低下也是这种不好的风气日益居站上风。以公正为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核心价值在我国还需要不断的磨练,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缺失,导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运行制度不畅。
  (二)录用制度技术保障层面的缺陷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方法、面试过程、考核环节、考核监督等方面也缺失公平性,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考试科学性等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只是为了录用而考试并没有从实质上考察考生的素质以及对考生道德素质方面的考核没有形成一个好的方法,只是片面的考核阅读、分析、写作能力但对公务员工作中实际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不够,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日益严重。
  (三)公务员考录的环节仍留于形式
  公务员考试是一个能力倾向的考核,可以把人在某一个领域存在的可能性进行了一个测试,但对这种可能性进行一个量化的测查却需要,有个专业的科学有效的考核方式,而现有的制度下的考试把一些考核环节当做可有可无的环节,使得考核不全面,而且对进入公务员系统的人员的监督和评估不太造成压力,是的进入这一行业的人就如同进了一个大温室,一旦进入这一空间就完全不用发愁风吹雨淋,就可以高正无忧。
  (四)考录专利中监督环节存在缺陷
  在考录工作中建立的各种监督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因为我们没有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缺乏法律保障也没有对考试方法、内容及程度有定期科学性客观性的技术测定来保障考试信度与效度的落差。
  (五)考录执行层面有失公正性
  录用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考试录用效能的发挥。首先,报考资格认定具有随意性,我国目前对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个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的,所以影响了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平性。其次,层次和级别的划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没有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和规范的层次划分依据。
  (六)公务员的考核对民众的吸引过于鲜明,是的全国掀起国考热。
  随着近几年来对公务员考试的关注以及公务员岗位的保障进一步稳定,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备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希望可以挤进公务员的队伍中享受稳定的铁饭碗,所以是的国考越来越受重视,很多人都参加了考试,不可避免这种现象给公务员队伍引进了新鲜血液但也不可避免的混杂了一些达不到标准,各方面素质并不高,思想道德不有优秀的人,使得公务员队伍越来越乱,而且还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的出现。

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干部队伍笼统庞杂。
(2)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3)管理方式陈旧单一。
(4)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2.问题的主要表现
(1)在录用工作中,只有笼统定性的政治考察,没有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
(2)干部使用上,缺少严格的任期规定,造成能上不能下、死抱铁饭碗的问题。
(3)在干部调配上,只有计划机制,没有流动机制,强调“个人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缺乏岗位责任制。职责不清、权力交叉、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的问题普遍存在。
(4)在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升降、工资、福利、退职、退休、教育、培训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规章制度,由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因而用人缺乏法制,领导部门和领导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表现出浓重的人治色彩。
(5)缺乏监督机制。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成为最大的腐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1993年4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实践方面,从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各级政府先后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职位设置,制定了职位说明书,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原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身份过渡;各地陆续进行了考试录用的试点、推行工作,到今天已经基本确立了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对考核、培训、工资等其它制度环节进行了试点。在立法方面先后颁布了12个全国性的有关单项法规,覆盖了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励、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培训、职务升降、回避、职位轮换等绝大部分环节。

应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起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使制度在运做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本文即着重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提出几点初步的设想。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 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 谈谈你对当前公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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