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年开始中国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多少年开始中国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多少年开始中国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我国目前执行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劳动法》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的。

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 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 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侧》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 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 生产、工作条件;

       (五) 劳动纪律;

       (六) 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可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 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 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五)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二) 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 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 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 (二) 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按照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等,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在待业其间,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第四、五章不适用矿山、建筑、装卸、搬运行业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他们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79年以来,在改革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在国营企业招收的新工人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 劳动合同制中国的劳动合同制
    答:合同可以因特定情况变更或终止,但也有限制解除的条件,如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享有与固定工人同等的待遇,包括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制在中国国营企业中的实施,是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旨在解决固定工制的问题,促进企业和工人之间的选择自由,保持劳动力稳定和流动...
  • ...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 北京国企从哪年开始必须跟老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书
    答: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99号),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四、关于国家统配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
  • 劳动法是那一年实行的
    答: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
  • 建国后的劳动法是哪年由劳动部起草?
    答: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4年),中国劳动法治的起步阶段。从1978年到1984年,这一时期主要是适应改革开放,拨乱反正,实行经济调整,恢复和健全劳动就业、分配、劳动保护等相关制度。从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配合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开始了市场化的劳动法治的尝试和推进。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 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正式工吗
    答:2、固定工: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3、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 社保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社保,国家从1986年就开始了,当时是只对国企单位职工,试行合同制,凡是1986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都是合同制,并且缴纳养老保险。从1993年开始,国家陆续对国企的全民固定工,试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随之在各地推广。逐步增加覆盖面,并且也逐步开始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面对广大民众,1997年开始试行了农村...
  • 劳动合同法96条法律到底应该怎么理解
    答: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颁布...
  • 1991年时,中国有没有相关劳动法,或劳动法规
    答: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
  •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最早年代
    答: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