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主义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法律的多元主义指的是什么?

一、什么是法律多元? 多元性、多元论是一个复杂的名词,可以从多种角度、多种层次上进行解读,通常我们认为它是哲学上的一个名词,英文叫pluralism。而法的多元性则表示法律规范由多个层次组成,它不仅限于一个等级结构的范围。这是一个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概念。J.Griffiths在它的《什么是法律多元》一文中宣称:“就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它体现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那就是法律多元。”他认为所有社会的法律秩序不是一个由国家决定的单一的、系统的、统一的等级规范秩序的命题,相反它来源于多个社会层面,并且能够自我管理。 法律多元主义是与法律中心(一元)主义(或叫国家主义、集权主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意味着法律不可能只有一个中心。这也是不少学者在论及法律多元问题时,经常将国家法、官方法与民问法、习惯法、宗教法相提并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在1972年,Jacques Vanderlinden就对法律多元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他认为法律多元是指在一个特殊的社会存在诸多不同的法律而在同一种情形下适用的状况,并对法律多元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其后,M.B.Hooker又对法律多元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他的著作《法律多元》从殖民统治的角度对法律多元进行了思考,他认为法律多元是指在同一情形下有两个以上的法律相互作用情况。自此,法律多元才成为学术界的前沿问题。在法律多元的研究方面,值得注意的还有两篇专门以法律多元为题的论文,他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法律多元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一篇是J.Grif-fiths教授的《什么是法律多元》,另一篇是Sally En一gle Merry教授的《法律多元》。J.Griffiths教授在批评Hooker、John Gilissen与Jacques Vanderlinden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律多元问题的思考。文章从叙述性的法律多元主义、已经存在的叙述性的法律多元主义的概念与法律多元的社会结构理论三个方面对法律多元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讨论。他强调法律多元概念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并认为法律多元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而不应该从法、法律或法律系统来研究,法律多元与社会多元是相伴而生的。在一个统一体下存在的不统一的法律体并不代表法律多元主义。最后,他总结说法律多元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正常的现象,但它并不意味着法律或法律制度共同存在于一个系统之下,而仅仅表明在所有多元化的社会领域里,它们在进行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上有它们自己的根源”。也有学者认为从根本上看法律多元是政治问题,但是却为多数政治学者所忽视。 20世纪末21世纪初,法律多元已经成为法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学者从多维视角出发,进一步对法律多元现象进行分析与解读,虽然到目前为止,到底什么是法律多元或法律多元主义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并为人们所认可的定义,学者都是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发对法律多元或法律多元主义进行解读,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学者从何种角度进行研究—那就是法律多元意味着法律应该有多种中心、多个层次,在一定的条件下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人们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能仅仅只有一个法律规范。这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国家法律中心主义提出了质疑与挑战。 二、法律多元现象的形成与分类 法律多元在形成原因上存在多种看法。到底是什么情况造成了法律多元。一般认为法律多元最早是人类学与社会学方面的学者提出的。他们对西方殖民统治以前的土著人的法律与规范很感兴趣,想知道在没有西方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他们是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学界才真正开始运用社会学与人类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他们分析了西方殖民统治给殖民地的法律所带来的变化,通过对美洲的印第安人、澳大利亚的土著人、印度、非洲等领域的研究,提出了法律移植是形成法律多元的一个重要途径。M.B.Hooker的《法律多元》就是从法律移植与继受的角度来看法律多元的。他认为继受的法律并未替代原有的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在其殖民地也并未消灭当地的宗教与习惯法,而是二者共存。 总的来看,应该说法律多元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形成起来的。一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受到外来因素的长期影响,使得外来因素事实上成为该国文化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存在文化多元现象。由于文化多元现象的存在,就有可能在实行社会管理过程中产生法律多元或法律多元主义。就当今世界范围来看,法律多元的形成,尤其是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由西方的殖民统治造成的,正是基于这种原因,M.B.Hooker才从法律移植与法律继受的角度来讨论法律多元。古典意义上的法律多元 [摘要]近半个世纪以来,社会多元与文化多元已经成为社会科学日益关注的问题。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多元现象进行了广泛、细致的分析,成果卓著。相对而言,对法律多元的概念、法律多元的形成与分类、法律移植与法律多元、多元论法学思潮与法律多元、研究法律多元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评价法律多元等诸多问题上还缺乏仔细的研究,对于国外的研究成果也没有进行认真的梳理,因此,有必要从宏观的角度对上述法律多元领域进行综述与分析,以便我们对法律多元问题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法律嘛大家都是知道的 咯
不过这多元主义还是第一次听见啊 呵呵(鄙人对对法律不是太感兴趣)
既然是多元嘛 就像某些事件的 横向 纵向发展一样吧
呵呵如果对大多数人有利,想来也会起到很好效果的,毕竟有利益嘛,当然会被承认他的存在的。
再者啊,我想很多人都不知道多元包括些什么,想还是要举些例子出来让大家看看可能会有更好的议论吧
在下学识有限 没什么好的看法,兄台请不要 介意呀
呵呵

一、什么是法律多元? 多元性、多元论是一个复杂的名词,可以从多种角度、多种层次上进行解读,通常我们认为它是哲学上的一个名词,英文叫pluralism。而法的多元性则表示法律规范由多个层次组成,它不仅限于一个等级结构的范围。这是一个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概念。J.Griffiths在它的《什么是法律多元》一文中宣称:“就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它体现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那就是法律多元。”他认为所有社会的法律秩序不是一个由国家决定的单一的、系统的、统一的等级规范秩序的命题,相反它来源于多个社会层面,并且能够自我管理。 法律多元主义是与法律中心(一元)主义(或叫国家主义、集权主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意味着法律不可能只有一个中心。这也是不少学者在论及法律多元问题时,经常将国家法、官方法与民问法、习惯法、宗教法相提并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在1972年,Jacques Vanderlinden就对法律多元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他认为法律多元是指在一个特殊的社会存在诸多不同的法律而在同一种情形下适用的状况,并对法律多元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其后,M.B.Hooker又对法律多元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他的著作《法律多元》从殖民统治的角度对法律多元进行了思考,他认为法律多元是指在同一情形下有两个以上的法律相互作用情况。自此,法律多元才成为学术界的前沿问题。在法律多元的研究方面,值得注意的还有两篇专门以法律多元为题的论文,他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法律多元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一篇是J.Grif-fiths教授的《什么是法律多元》,另一篇是Sally En一gle Merry教授的《法律多元》。J.Griffiths教授在批评Hooker、John Gilissen与Jacques Vanderlinden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律多元问题的思考。文章从叙述性的法律多元主义、已经存在的叙述性的法律多元主义的概念与法律多元的社会结构理论三个方面对法律多元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讨论。他强调法律多元概念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并认为法律多元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而不应该从法、法律或法律系统来研究,法律多元与社会多元是相伴而生的。在一个统一体下存在的不统一的法律体并不代表法律多元主义。最后,他总结说法律多元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正常的现象,但它并不意味着法律或法律制度共同存在于一个系统之下,而仅仅表明在所有多元化的社会领域里,它们在进行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上有它们自己的根源”。也有学者认为从根本上看法律多元是政治问题,但是却为多数政治学者所忽视。 20世纪末21世纪初,法律多元已经成为法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学者从多维视角出发,进一步对法律多元现象进行分析与解读,虽然到目前为止,到底什么是法律多元或法律多元主义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并为人们所认可的定义,学者都是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发对法律多元或法律多元主义进行解读,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学者从何种角度进行研究—那就是法律多元意味着法律应该有多种中心、多个层次,在一定的条件下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人们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能仅仅只有一个法律规范。这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国家法律中心主义提出了质疑与挑战。 二、法律多元现象的形成与分类 法律多元在形成原因上存在多种看法。到底是什么情况造成了法律多元。一般认为法律多元最早是人类学与社会学方面的学者提出的。他们对西方殖民统治以前的土著人的法律与规范很感兴趣,想知道在没有西方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他们是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学界才真正开始运用社会学与人类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他们分析了西方殖民统治给殖民地的法律所带来的变化,通过对美洲的印第安人、澳大利亚的土著人、印度、非洲等领域的研究,提出了法律移植是形成法律多元的一个重要途径。M.B.Hooker的《法律多元》就是从法律移植与继受的角度来看法律多元的。他认为继受的法律并未替代原有的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在其殖民地也并未消灭当地的宗教与习惯法,而是二者共存。 总的来看,应该说法律多元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形成起来的。一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受到外来因素的长期影响,使得外来因素事实上成为该国文化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存在文化多元现象。由于文化多元现象的存在,就有可能在实行社会管理过程中产生法律多元或法律多元主义。就当今世界范围来看,法律多元的形成,尤其是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由西方的殖民统治造成的,正是基于这种原因,M.B.Hooker才从法律移植与法律继受的角度来讨论法律多元。古典意义上的法律多元 [摘要]近半个世纪以来,社会多元与文化多元已经成为社会科学日益关注的问题。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多元现象进行了广泛、细致的分析,成果卓著。相对而言,对法律多元的概念、法律多元的形成与分类、法律移植与法律多元、多元论法学思潮与法律多元、研究法律多元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评价法律多元等诸多问题上还缺乏仔细的研究,对于国外的研究成果也没有进行认真的梳理,因此,有必要从宏观的角度对上述法律多元领域进行综述与分析,以便我们对法律多元问题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 法律与中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目录
    答: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也得到了详尽的评析,揭示了民主的新走向,讨论了《赫尔德世界主义民主理论评析》中的观点。论坛进一步探讨了“法律全球化”的追寻,从法律多元主义视角解读其可能性,以及对相关著作《追寻“法律全球化”——一种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的评价。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冲突成为了论坛...
  • 正统多元主义的优缺点
    答:7. 保护传统:多元主义有助于保护社会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独特传统、身份和语言。8. 平等:多元主义确保在不同的个人文化和信仰之间保持平衡,没有一种文化凌驾于另一种文化之上。9. 鼓励法治公平:在多元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法治在任何情况下都屹立不倒。缺点:1. 治理难度大:在一个...
  • 社会规范相互冲突的例子
    答:今天,我们处在一个多孔的法制或法制的多孔性的时代,一个迫使我们不断地转变和渗入的法律秩序的多重网络时代。我们的法律生活是由不同的法律秩序相互交叉即法制间(interlegarity)而建构的,法制间是法律多元主义的现象对应物。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法、民间法、团体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更多地呈现出相互交叉的特点。
  • 什么是习惯法?
    答:本文所谈的“习惯法”基本采用梁治平先生的观点,即“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5]在此,习惯法是基于法社会学或法人类学的法律多元主义的...
  • 法律专业英语词汇
    答:多元立法体制 plural legislative structure 多元主义 pluralism 峨边彝族自治县 Ebian Yi Nationality Autonomous County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Enshi Tujia Nationality Miao Nationality Autonomous County 恩恤付款 ex gratia payment 二审 second instance 二审裁定书 order of second instance 二审法院 Court of...
  •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答:从现代法的范畴来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现代法的范畴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包括社会法和国际法,不仅包括硬法,而且包括软法。“党内法规”显然属于社会法和软法。随着公民社会日益成长,国家法和硬法的比重开始逐步降低,社会法和软法比重开始增加。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看,国家...
  • 党的领导法规调整的关系有
    答:一、党内法规的性质和定位 围绕党内法规是不是法,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否定论,认为党内法规不是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国家法理论,主张国家法之外没有法律。另一种是肯定论,认为党内法规是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是法律多元主义理论,主张从广义上理解法,包括国家法在内的几乎所有规范都可以称为法。
  • 张冠梓学术成果
    答:他的工作不仅限于理论研究,还涉及实地调研,如《中国少数民族现状与发展调查丛书·西盟佤族卷》和《长征沿线的少数民族:过去和现在》等,反映出他对社会问题的深入理解和关注。翻译方面,他将《论法律多元主义》等国外理论引入国内,促进了学术交流。此外,张冠梓还撰写了多篇文章,探讨理想、纲领、信念和...
  • 中国和前苏联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吗
    答:中国、苏联因规约规定成员国必须完全实行规约 不得对规约作出保留,故拒绝签署与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 经济法理论有哪些
    答: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 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传统部门法相比,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产生相对较晚。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