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02
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均称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方面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第三条 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快速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七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理工作。第八条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避免失实报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和完善工作规范,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患者,维护患者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医疗机构的公共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规定时限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投诉或者申请调解。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报告制度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第十六条 患者发现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侵害患者权益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取证据:

  (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处理尸体,非法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的。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医保结算行为,加强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监管,建立健全及时拨付机制,预防、减少因结算不当而产生的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医疗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第七条 卫生健康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提高诊疗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根据不同患者的就医需求进行全力救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予以优先救治。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执业范围实施诊疗行为;

  (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三)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四)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五)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六)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七)收受患者及其亲属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九)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均称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方面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第三条 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快速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建设,做好医疗纠纷调解管理工作。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七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理工作。第八条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避免失实报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和完善工作规范,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患者,维护患者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医疗机构的公共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规定时限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投诉或者申请调解。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报告制度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第十六条 患者发现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侵害患者权益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取证据:

  (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处理尸体,非法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的。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 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答:法律主观:这样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1、加强医院自律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社会风险意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要实施医疗护理技术操作的科学化管理,做到医疗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标准化...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答: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在预防方面强调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有效。...
  •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办法有哪些
    答: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
  • 2019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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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法律分析:医疗纠纷的预防方法有:1、建章建制,各种规章制度要建立起来。2、提高诊疗护理技术。3、认真履行告知义务。4、病历的规范书写。5、医院应该建立处理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预案。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