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一项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旨在更好地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精神,确保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经过全面的规章清理,政府决定废止2件规章,同时对24件规章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和管理需求。


其中,关于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也得到了更新。原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7月30日公布,省政府令第115号)中,第二十五条条款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定指出,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上限不能超过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总额,并将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于逾期未缴纳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欠缴额处以1倍至3倍的罚款。




扩展资料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2008年7月30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 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5章29条,法自2008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