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干旱、暴雨(雪)、寒潮、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和高温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的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防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现状及其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六)防御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性、流域性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建立监测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干旱监测设施及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进农作物种植结构,选育耐旱品种,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科学防洪、蓄水,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科研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气象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管理大气探测、公众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

  (四)开展对气候变化的监测、预测和影响评价;

  (五)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城镇建设规划中的气候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六)组织管理和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开展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七)组织管理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八)参与气象科学研究,组织气象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开展和管理与气象防灾减灾有关的气象科技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与本省合作进行科研、生产、考察等活动,需我方提供气象资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是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坚持气象事业与经济建设发展相适应、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气象事业发展。第七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专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的大气探测、气象通信、信息、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应用气候工作;

  (三)农业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试验及推广应用,气象科技扶贫;

  (四)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五)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其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六)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七)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

  (八)城市环境气象工作;

  (九)地方建设需要的其他气象服务工作。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或者毁损。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备案,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基础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迁移一般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国家基准站、基本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两年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和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后,方可拆除旧址。第十二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干旱、暴雨(雪)、寒潮、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和高温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的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防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现状及其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六)防御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性、流域性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建立监测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干旱监测设施及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进农作物种植结构,选育耐旱品种,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科学防洪、蓄水,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云南省防洪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电信、运输、电力、物资供应等有关...
  •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等级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
  • 曲靖市气象局主要职责
    答:对气象行业进行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气象技术规范的执行,并负责气象设施项目的布局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专业气象服务,参与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和灾害调查评估。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防雷减灾工作,行使防雷管理权和执法权...
  • 昆明市气象局主要职责
    答:2. 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和传输工作,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数据安全和准确性。3. 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出防灾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昆明市政府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各类专业预报。4. 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雷电灾害防御,协助建筑物安全防护...
  • 大理州气象局承担哪些气象工作职责?
    答:推动气象科技产业发展和社会化服务。8. 规划与计划:制定并实施气象事业发展和地方气象事业规划,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9. 综合管理:领导气象部门的财务、建设、资产、业务和技术工作,同时关注职工队伍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10. 事项办理:协助完成云南省气象局和大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云南省天气预报员手册内容简介
    答:手册深入探讨了数值预报产品的检验和使用技巧,以及区域中尺度数值模式的应用。同时,书中还涵盖了天气诊断分析的重要内容,让读者能更好地理解和解读新一代大气探测资料。无论是从事气象科技的专业人员,还是高等教育机构的师生,都能从中获益匪浅,提升对云南省天气预测的精准度和理解深度。
  • 云南省气象局招聘
    答:首先,气象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支持。云南省气象局需要招聘具备气象学、大气科学、应用气象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才,来确保其业务的高效和准确。这些专业人才将参与到气象观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等工作中。其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
  • 极端天气如何防范
    答:此外,还有不合理的人为工程活动,也加剧了滑坡、泥石流的发生。“早快准”监测预警 筑牢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处于主汛期的云南,旱涝并存态势明显。7月7日,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水旱灾害防御Ⅳ级应急响应。7月10日,云南省气象局进入防汛抗旱气象保障服务特别工作状态,各州(市)气象局视当地具体情况...
  • 8月17日云南省气象台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此类天气容易造成哪些危害...
    答:8月17日云南省气象台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此类天气容易造成哪些危害?强对流天气是致灾性最强的气象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破坏力大的特征,预报难度极大,一些强对流天气的破坏力甚至不亚于台风。
  • 沙尘暴影响云南地区吗
    答:不影响。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云南属于温带地区,常年气候炎热,没有出现沙尘暴。除沙尘暴外,影响我国的绝大部分气象灾害都会在云南省出现,干旱、洪涝、雷击、冰雹、低温冷害、霜冻、倒春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