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四条 凡在本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报省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向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禁止生产、销售和运输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产品。出口或特殊需要的,须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禁止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第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厂房和设施,禁止在非专用厂房内从事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厂房与其它重大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区与生活区、危险生产工序与一般生产工序必须分开。工房应小型、分散、多门、门窗外开,拌药、碾药、装药、切引等危险生产工序的工房应建成单栋、单间,并由单人操作,各工房之间应有适当的安全距离。第六条 生产烟花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生产爆竹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其配比最高不得超过28.6%。生产出口爆竹,使用氯酸钾的配比,按合同要求,报省公安厅批准,可适当提高。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作规程,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机构和配备安全员,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厂长、安全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均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或上岗作业。不得安排16岁以下的青少年,孕妇和残疾人员从事有药生产工序的操作。第八条 烟花爆竹产品须经省公安厅和省技术监督局共同认可的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取得《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出厂产品包装内应附《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燃放说明书中应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九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含生产单位),须持库区平面图,向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第十条 储存烟花爆竹应有专用仓库,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库区应有专人守护。
  储存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各种药物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必须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室)存放。第十一条 储存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隔热、防潮设施和相应的消防、避雷装置。库房内需要安装电器设备的,应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不准在库房内进行封装、打包、拆箱、钉箱等活动,没有安装火星熄灭器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用明火照明和露天堆放烟花爆竹。第四章 销售管理第十二条 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持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经营烟花爆竹的有关人员应熟悉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供销、轻工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专业公司经营;出口业务由外贸专业公司或取得烟花爆竹出口权的企业经营。第十四条 经销烟花爆竹的零售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做到一证一店(点),严禁一证多店(点)或流动摆摊。第五章 运输管理第十五条 运输烟花爆竹,由购货单位到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受理运输业务。通过铁路运输的,按公安机关和铁路运输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牢固包扎,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或人货混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生产所需的引火线、烟火剂、黑火药、化工原材料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以及烟花爆竹的燃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烟花爆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安全检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检查或举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七条 严格控制新建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项目。新建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公安、环保部门和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建厂选址及厂房布局,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项目竣工后,向市、县(市)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申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的程序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建、改建厂房,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县(市)公安部门申请换发新证。有效期内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厂房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应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公安部门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核定产品种类,企业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个含药量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禁止生产直径超过38毫米的礼花弹。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区、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应当远离集镇、学校、居民密集区,避开架空高压输电线、二级以上的公路、水库堤坝。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新建建筑物及烧窑、葬坟、取土。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生产工人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车间班组应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事药物操作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两年以上有药工序生产工作经验、熟悉业务、工作负责的人员担任。
  工人上岗、变换工种及变换产品前,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填写安全日志,及时整改隐患。第十八条 在烟花爆竹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非专用厂房内从事烟花爆竹的有药生产;
  (二)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
  (三)超过《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
  (四)超过《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范围生产;
  (五)超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产品种类范围生产;
  (六)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生产流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四条 凡在本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报省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向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禁止生产、销售和运输拉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产品。出口或特殊需要的,须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禁止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第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厂房和设施,禁止在非专用厂房内从事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厂房与其它重要设备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区与生活区、危险生产工序与一般生产工序必须分开。工房应小型、分散、多门、门窗外开、拌药、碾药、筛药、装药、切引等危险生产工序的工房应建成单栋、单间,并由单人操作,各工房之间应有适当的安全距离。第六条 生产烟花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生产爆竹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其配比最高不得超过28.6%。生产出口爆竹,使用氯酸钾的配比,按合同要求,报省公安厅批准,可适当提高。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机构和配备安全员,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厂长、安全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均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或上岗作业。不得安排16岁以下的青少年、孕妇和残疾人员从事有药生产工序的操作。第八条 烟花爆竹产品须经省公安厅和省标准局共同认可的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取得《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出厂产品包装内应附《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燃放说明书中应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故。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九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含生产单位),须持库区平面图,向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储存。第十条 储存烟花爆竹应有专用仓库,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就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库区应有专人守护。
储存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各种药物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室)存放。第十一条 储存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隔热、防潮设施和相应的消防、避雷装置。库房内需要安装电器设备的,应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不准在库房内进行封装、打包、拆箱、钉箱等活动,没有安装火星熄灭器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用明火照明和露天堆放烟花爆竹。第四章 销售管理第十二条 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持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经营烟花爆竹的有关人员应熟悉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供销、轻工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专业公司经营;出口业务由外贸专业公司或取得烟花爆竹出口权的企业经营。第十四条 经销烟花爆竹的零售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做到一证一店(点),严禁一证多店(点)或流动摆摊。第五章 运输管理第十五条 运输烟花爆竹,由购货单位到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受理运输业务。通过铁路运输的,按公安机关和铁路运输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牢固包扎,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或人货混载。第十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的要求。用拖拉机、柴油车运输,应安装火星熄灭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辆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应留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规正文
    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答:一、修订背景 自2004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发布以来,随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逐步完善。国务院的多项文件如国办53号文和安委办30号文,对安全生产许可要求进行了细化。技术标准的修订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全文
    答: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被废止。发证机关将定期公布许可证企业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告和通报。公众有权举报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发证机关和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烟花的管理条例
    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
  •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可以有几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答: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 ...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民间燃放的烟花(包括礼花弹)、爆竹等。第三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管辖地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开办企业的条件第四条 生产、贮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选址应远离居民聚居的地方和风景名胜区。厂、库区与...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内容
    答: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以下规定:1. 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需分别按照本办法申请批发和零售许可证,无证不得经营。2. 烟花爆竹布点需经过统一规划和审批,确保市场秩序公平、规范。3. 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批发企业需满足...
  • 烟花爆竹储存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
  • 烟花爆竹有什么部门管理?
    答:烟花爆竹是由多个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为严格把控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安全准入标准,确保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我们制定此实施办法。规定中提到的企业,是指那些依法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专门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实体单位。所有这类企业必须遵循规定,通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