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起诉书该怎么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1
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起诉书怎么写

也许,在当初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过于草率,或者在争夺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失败,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或者离婚后,一些情况发生了变化,想要改变孩子的抚养权,等等。那么,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需要准备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的,对于什么是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且看下文分解。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 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②孩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总的来说,通过诉讼或协议方式都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通过协商方式无法解决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的,也可以通过起诉方式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是支持的。这种情形下,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准备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或起诉状,这样法院才能启动审理程序,处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父母双方如果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没有得到法律确认的,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这种变更行为,后果自负。
二.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起状怎么写?应注意哪些问题?
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起状怎么写?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面说了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一些注意事项,实际上在拟写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起状的时候注意一下上面说到的问题,只要是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事由的,都可以成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具体来说:
1.原被告要列明,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诉讼请求是什么。说白了,就是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由谁支付孩子抚养费,还有就是诉讼费用的承担等。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不需要太多,达到主要目的就可以了。
3.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需要详细点,主要要说明对方有哪些方面不适合抚养孩子,自己抚养孩子有哪些方面更有利等等。
4.结语和敬辞。在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末尾需要把起诉的目的和希望说出来,另外就是客套的敬辞。
总的来说,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没有太大难度,主要在“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如果理由不够充分,法院是不会支持诉讼请求的。当然,如果自己写不了或写不好,可以请律师代写。
三.孩子抚养权变更起诉书,起状范本
抚养权变更起诉书范本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
住XX市XX镇XX村西区XXX号。电话:
被告:吴X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
住XX市XX镇XX村第X片区XX号。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被告对婚生女林XX的事实抚养关系;2、判令由原告抚养教育婚生女林XX。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子林X辉(现已故)于20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婚生女林XX(详见出生证明)。于20XX年XX月XX日签定《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林XX由林X辉抚养教育),并于20XX年XX月XX日到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号:闽政民离字第010X00XX号)。原告与林X辉离婚后,婚生女林XX就由林X辉抚养教育,但林X辉于20XX年XX月XX日因故死亡,此时起至今,对婚生女林XX的抚养教育的重担就落到年迈的被告吴X英身上,现被告是婚生女林XX的实际抚养人。婚生女林XX现已满11岁,在XX镇小学就学。
被告吴X英年岁已高,其家庭经济并不宽裕,没有其它生活来源。若婚生女林XX继续由被告抚养,对被告来说,无疑是加重被告的经济负担;况且婚生女林XX现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关键期,在经济上,婚生女林XX的长身体及受教育方面需要有较好的经济支撑外;在精神上,婚生女林XX现已失去了父爱,更需要母爱的直接关怀。
原告是婚生女林XX的母亲,负有对婚生女林XX抚养教育的直接责任。现原告不忍心看到被告与婚生女林XX祖孙俩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原告要求直接承担起对婚生女林XX抚养教育的责任。
现婚生女林XX正处于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若对其抚养教育不利,将严重影响其心身的健康成长。
就婚生女林XX抚养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对婚生女林XX的实际抚养关系,由原告对林XX进行抚养教育。
鉴于被告也愿意放弃对婚生女林XX实际抚养关系,为此原告请求贵院对本案速裁速决。
为了婚生女林XX心身的健康成长起见,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 致
XX市人民法院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经过一段时间,一方或双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都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父母双方可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可以起诉申请变更。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抚养权变更的程序怎么走?怎么办理抚养权的变更?子女抚养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从而引发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逐年递增。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一)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不是必须办公证)。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四、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则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双方协商时或判决中所依据的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规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见应成为能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
  具体而言,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最关键时期,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再次,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即将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与对方争儿女抚养权只是为了与对方赌气,而并非出于对子女成长考虑,这些人在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儿女的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对此,在处理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予以考量。
  (二)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一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即使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的、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
  五、抚养权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中抚养权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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