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4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哈尔滨市旅游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报市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
(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批准内容,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和轮渡航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的取得(含转让、延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交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公交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停业、歇业。”
“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交企业终止营运前,依法确定新的经营者。”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航线、站点、码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提前5日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线路、航线、站点、码头变更作出调整,并提前3日向社会公示,在沿线站点公告,设置临时站点、站牌”
(五)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十)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暖风设施,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
(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重度肢体残疾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可以半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本条一款(一)、(二)、(三)项”修改为“本条一款(一)、(二)、(三)、(五)项和二款”。
(七)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八)将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终止营运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九)将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九项修改为:“(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三、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后的经营期限为原经营者剩余的经营期限。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在依法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经营者需要更换出租汽车发动机、车身、车架的,应当在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四)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
第三项修改为:“(三)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将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发动机、车身、车架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
第五项修改为:“按国家规定标准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十五、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旅行社应当聘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聘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十八、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住宿、用餐、购物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安排。”十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申请领取导游证后,佩戴导游证上岗。”二十、第三十条第四项修改为:“擅自变更住宿、用餐、购物计划;”二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导游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十二、删去原第三十三条。二十三、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星级宾馆(饭店)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
“(三)用欺骗或者强迫手段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标准。”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指示牌,并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二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遵守安全规定,维护旅游秩序;”二十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二十七、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发生突发事故危及旅游者安全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二十八、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二十九、第四十条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答:关于《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的公告如下:经过严谨审议,第11号条例——《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1年5月26日的第29次会议中审议通过。随后,该条例在2011年8月12日得到了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正式生效。...
答: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此次立法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他们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慎修订,以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求。新的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河道的保护,规范相关行为,确保河道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通过这样的决定,哈尔滨市为河道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为城市的长期规划和发展提供了有力...
答:一、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报市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
答: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镇建成区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部分住宅的建筑物。
答:《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
答:《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
答: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5月21日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这部法规旨在解决日益严重的空气质量问题,特别是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污染问题。经过地方与省级层面的审议,该条例在2010年8月13日得到了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在该年的3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随后,这一法规在省级层面也得到了认可,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4月14日批准了这一条例。经过正式的公布流程,该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在哈尔滨市范围内实施。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哈尔滨市政府对...
答:该条例是在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的,并随后得到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2011年12月8日的批准。这一条例的正式公布,标志着哈尔滨市对于水生态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迈出了关键一步。自2012年2月1日起,该条例开始...
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七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