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与扣押的区别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收缴和扣押的区别是什么

收缴和扣押的区别具体如下:1、扣押是指拘留或扣留,收缴是指缴获查收;2、扣押是一种临时强制执行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而收缴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带有结论性,没有期限上的限制;3、扣押是为了保存证据,以避免其消失或被销毁,并且扣押的物品都是属于非法财物,收缴则是调查核实后采取的措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一百九十五条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扣押和收缴两种属于不同类型,具体区别如下:1、行为对象和方式不同: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扣留财产。收缴是指对财产进行缴获查收;2、期限不同:扣押只是暂时性的,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收缴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带有结论性,没有期限上的限制;3、目的不同:扣押是为了保存证据,以避免证据消失或被他人销毁,而且,扣押的物品都是属于非法财物。收缴则是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1、性质不同。 对于扣押而言是临时性 强制执行 措施, 证据保全 措施;而收缴则是带有结论性的 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期限限制。 2、目的不同。 扣押是保全 证据 ,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而收缴的目的是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将其缴获,以免继续危害社会。带有结论性和处罚性的行政强制措施。 3、对象不同。 扣押: (1)行政案件 (a)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 管制 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b)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与案件有关但不需要鉴定的,不能扣押,应登记,拍照固定证据,需要鉴定的可以先扣押,结束后立即解除返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c)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2)刑事案件。可以用于证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但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适用查封。对于痕迹、生物样本适用提取,对于现场勘查中发现的物品明确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当场扣押,不便当场扣押的也可以先提取后扣押。(《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收缴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4、后果不同。 扣押: (1)行政案件 (a)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b)经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黄赌毒、作案工具、伪造变造的证件票证等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 (c)对于 违法所得 ,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2)刑事案件 (a)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b)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 孳息 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随案移交。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c)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在生效判决后根据判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d)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 诉讼 终结后一并处理。(是指在生效判决后根据判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e)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是指在生效判决后根据判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收缴: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收缴与扣押的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收缴和扣押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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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扣押是指拘留或扣留,收缴是指缴获查收。扣押是一种临时强制执行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而收缴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带有结论性,没有期限上的限制。扣押是为了保存证据,以避免其消失或被销毁,并且扣押的物品都是属于非法财物,公安机关的扣押行为更是为了避免后期再危害社会,收缴则是调查核实后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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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扣押是临时性强制执行措。一、收缴带有结论性的行政强。追缴带有结论性的但非最终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行政处罚,具有最终结论性。二、它们各自的目的又是什么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收缴的目的在于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将其缴获,以免继续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