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关于小学生校内意外造成的伤害?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及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款和具体案例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应属学校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的欠缺,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确立学校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无需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并且该责任为法定责任,不能被推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小学生校内玩闹砸伤同学 法院判监护人学校共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近年来,因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而把学校告上法庭的案子越来越多。家长的诉讼理由主要是,孩子离开家长在校读书,监护责任自然从家长转给了学校,学校对孩子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而学校通常辩称,学校对学生主要是教育管理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不应对学生的意外伤害负主要责任。只有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在处理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时,才能够界定学校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的争议很多。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但这一性质不但现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就连法学界也颇有争议,尚无定论。据了解,对于教育教学期间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目前有四种观点。  一为监护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准行政关系。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的这一职责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因此可称为准行政关系。三为特殊民事关系论。持此观点者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育是一种以国家承担教育经费、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学校对学生的赔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国家赔偿。因此,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关系。  四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目前第四种观点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易为社会各方接受。学校可为自己投保险  为避免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许多学校除了经常反复地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外,采取的办法通常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学生的活动,结果不少对提高学生素质有益的活动都成了禁区,学校的许多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有许多老师从反面吸取教训,干脆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有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校也吸取反面教训,屡出怪招,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尽量不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在运动场所卸下吊环、单双杠等容易造成损伤的运动器械;中午学生除回家吃饭的外,在校生只准在教室内静坐自修;放学铃一响,校方立即迫不及待地将学生驱离校园,这对于一些还没有下班,却又非得要接送孩子的家长,则增添了无比的负担;而未到到校时间,学生绝不准提前进入学校或教室。还有的学校对二楼以上班级学生取消了擦窗、攀高打扫卫生等项目,学校宁可雇人来代替。校方当然也知道这些做法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些和素质教育背道而驰的现象的确很多,引起了人们的深刻思考。有关专家呼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教师和学校到底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目前,在有关法规未出台的情况下,有的家长已经找到了孩子意外事故赔偿的方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为孩子买意外事故保险。而保险公司专门设置的这一险种,也似乎让学校方面看到了一些希望。一种校(园)方综合保障保险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即将面市。由太平洋保险公司特别设计推出的这种保险,能够承担校(园)方因对在册学员的监护不当使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各类中小学校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此险种,基本包括了投保人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可能碰到的各类事件:在册学生被他人冒领或走失、在册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由于学校建筑设施缺陷致使学员意外伤害、学校提供的食品饮料造成学员人身伤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因投保人监护不当造成在册学员意外伤害、在册学员过失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等。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一、赠与合同的形式

打个简单的例子,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这就是赠与。

1、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2、口头合同,就是即时合同,我们在路边摊或超市购物,钱财两清,拿货走人,这就是口头合同。

打个简单的例子,还是上面的例子,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而大家都吸烟了,这就是口头赠与合同。

3、书面合同,至少两方人,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书面一个协议。

二、口头赠与合同,在生活中处处皆是:

1、朋友之间小额礼物的赠送。

2、亲友邻居之间的喜白事的礼金。

3、社会公益公益捐助,只要有当事人进行口头承诺就生效哦,这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的原因。大老板们要注意呦。

等等。

三、赠与只能发生在下列对象:

1、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不能发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个人。因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没有权利把财产赠与给个人。

四、赠与的东西能否要回来?

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分以下情况。

1.赠与财产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他突然发现,其中一人与他有过矛盾,他想要回那根烟,只要那个人还没有吸,事可以要回,当那个人在吸烟时,那根烟就要不回来。因为烟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2.严重侵害了赠送人和近亲属的利益。

3.抚养义务没有履行的。

4.赠与附加的义务没履行

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适合以上几项。

五、赠与的东西有质量瑕疵,谁责任?

以下情况,赠与人负责:

1.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与人财产损失的。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由于烟的质量问题,其中一人肺部感染,花医疗费2万元。这种情况,赠与人与有一定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质量缺陷的。

3.赠与人保证质量的。

六、赠与财物需要受赠人接受才能成立吗?

赠与需要对方的同意既接受该财务,赠与合同擦成立。如:一群同事下班,在厂门口,其中一人拿出大中华香烟,一人发一根,其中哟一部分,是不吸烟的,他们不需要那根烟,多这部分人来说,赠与财务与赠与合同,就不成立。

以上仅仅谈谈赠与的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

七、付赠与合同法律原文(合同法部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仓边路报告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杨晓梅、席林林、刘侃、万鹏)免费WIFI、自助咖啡机、报刊阅览区,手机充电设备、放大镜、老花镜、药箱、储物柜,还有可回答两万个法律问题的导诉机器人“云法讼宝”……这是记者近日在已升级的白云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看到的。

诉讼服务中心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接触法院的第一站,是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树立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广州市两级法院不仅没有“丁义珍式窗口”,更定下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诉讼服务的高标准。据悉,广州法院将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升级两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前身是立案大厅),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诉讼服务大厅有自助咖啡机

记者走进白云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经过一段时间的升级改造,该院的诉讼服务大厅焕然一新:大厅分上下两层,法院将原有立案、信访两个功能区,10余项诉讼服务,全方位升级为“八位一体”(导诉咨询区、立案综合区、信息化自助区、便民服务区、信访疏导区、调解服务区、律师工作区、社会服务区)新格局、提供30多项诉讼服务。

此外,还新增了多块电子信息显示屏、分类办理业务可刷身份证自助取号,现场有志愿者提供咨询指引、立案窗口开辟了绿色通道,还有律师休息室和阅卷室,设有调解室、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站,广州公证处驻白云法院工作站也于日前刚刚成立。

除办理法律事务便利外,白云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里还有茶歇区,智能售货机和现磨蒸漏咖啡机并排“站立”,12元便可以买到醇香的卡布奇诺咖啡。等候叫号时,可以扫二维码购买咖啡或饮料,或坐在旁边的阅览室,连接上免费Wifi,上网看新闻或电视剧。

此外,诉讼服务区还有一系列便民的硬件设施,如手机自助充电平台、老花镜和放大镜、医药箱。白云法院还提供律师袍出借服务,男女款各种尺码一应俱全。据悉,这样的服务体验还将不断获得升级完善。

机器人20秒解答法律问题

“小宝、小宝,立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啊?”白云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内,工作人员与即将上岗的导诉机器人“云法讼宝”(简称“小宝”)直接通过语音对话交流,测试机器人智能化程度。

据了解,该款导诉机器人具有人脸识别功能,可做出自行移动、原地转圈等简单动作,更可以通过语音识别,直接回答多种与法律咨询、法规查询有关的问题,包括提示如何立案、自动提供诉状模板、指引网上办案流程,回答简单的劳动纠纷要点问题等。

可不要小看这个“云法讼宝”,他知道5000多个法律程序和2万个实体问题,有指导案例40000个,还可以自动搜索,为当事人提供参考答案。一个中等难度的法律问题,只需20秒就可以给出答案。不仅如此,“云法讼宝”还可以告诉前来办事的市民,今天天气如何,周边的公交线路等20多个日常话题。

打造诉讼服务“广州品牌”

诉讼服务中心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接触法院的第一站,是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树立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提出《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广州两级法院均建立和升级了诉讼服务大厅,总面积共计8735平方米,比2014年12月时增加了55.98%。全市大多数法院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改善了诉讼服务大厅的硬件条件,积极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大厅。

目前,全市两级法院还加强了各诉讼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通讯与信息技术,已经建立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涵盖线下全部诉讼服务功能,为当事人提供线上24小时全天候的诉讼服务。升级网上立案平台、电子送达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大多数法院已开通网上阅卷、网上公告送达、审务通、律师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如白云法院对接平安银行开发的网上诉讼费支付平台,下一步将开发退费相关功能;南沙法院引入人脸识别系统,并研发出法院自助服务终端,通过扫描二维码主动向当事人推送有针对性的各类审判、执行信息。

为提高诉讼服务便民利民水平,深入推进全市法院诉讼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2017年4月26日下午,广州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经验交流会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召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勇院长指出,要通过在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大力开展“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更加突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工作、服务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目标,推出一批人民群众满意、社会评价良好、充分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典型示范窗口单位,推动全市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现新发展、新跨越,打造诉讼服务的“广州品牌”,推动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走在前列。

两个亮点:

公证处在法院设工作站

今年3月28日,广州公证处在白云法院设立了工作站,开通“一对一”的特别通道。记者采访当天,遇到了前来办理公证业务的张先生。张先生将房子卖出,签约后,对方在付了5万定金后,不肯再支付其余首付款30万元,买家坚持拿回三方协议重新签合同,拒绝签补充协议。张先生与买家多次沟通无效。“我看报道发现,白云法院就可以办理公证,我住在附近,可以就近办。”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已经向法院提起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从申请公证到出具证明用时一周。

诉前联调:

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前

记者在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站现场旁听了一宗离婚协议纠纷的调解及公证过程。从当事人第一次到法院咨询,到拿到公证书结案,全过程仅用时半个月。

4月21日,原告林某诉称:双方于2006年6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林某,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被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林某要求法院判决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也不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

原告林某前来立案时经引导进入诉前联调平台,经调解,被告刘某对上述诉讼并无异议。故林某先在工作站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后双方通过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对上述诉讼请求进行了司法确认,由白云法院出具调解书。

白云区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王慧告诉记者,如果走诉讼程序,要经历送达程序、15天答辩期、30天举证期,最快也要3个月才能结案,慢的话要6个月。



在一方不打算离婚,或双方因财产等原因无法协议离婚的时候,往往就需要起诉离婚,在准备起诉离婚时,需要注意哪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呢?针对一些准备离婚的用户常询问的问题,今天集中在这里给大家简单解答。

1、分居两年后是会自动离婚吗?

答:不会,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你打算离婚,并分居两年后,需要诉讼之法院,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判定你们感情破裂的一个较大因素而已。且需要实在的证据证明你们确以分居两年。

2、法院判决离婚后,需要去民政局换取离婚证吗?

答:不需要,法院判决书即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判决离婚时,就已经代表你们处于离婚状态。

3、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怎么判定?

答:通常情况下,如果孩子不满2岁,会判定给女方,2岁以上,会判定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10岁后,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4、想离婚,但对方拖着不离婚怎么办?

协议离婚不成,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果感情的确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5、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法院收费,一个是律师收费,法院收费一般在50元到300元之间,涉及财产分割的,不超过20万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需要0.5%交纳。律师费因人而异,一般根据律师办案水平和案件复杂程度来判定。

6、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但如果一审没离婚成功,打算离婚的一方需要等六个月之后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7、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作为被告方不愿出庭,但以书面形式陈述了意见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定。如果既不出庭,也不出书面意见的,如果涉及到抚养权或其他不到庭无法查明的案情,在两次传票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8、起诉离婚大概是怎么样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是准备起诉状——准备诉讼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证据和起诉状——法院判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安排开庭时间发传票——开庭——法院做出相关判决

9、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一般会给多少?

抚养费给付方式一般分为,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一般每月抚养费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到30%。最高不超过50%。

10、什么情况下算对方重婚

重婚罪属于刑事罪名,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

以上是对一些关于起诉离婚常见的法律问答,本号后期会通过大量案例和法律科普,邀请不同领域的律师,针对大家日常生活中常遇见的法律问题,做更多细致的解答。旨在让大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好自我的权益。欢迎你持续关注(学点法律小知识)



学校学生受伤的赔偿责任:一般是需要依据各自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依据《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是需要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所以还需要你提供具体的信息来参考这个责任应该是谁的。

连日来,围绕知识付费的新闻颇多,由此引发的讨论也不少。

其实,自2016年起,知识付费便开始迅猛发展,一些与知识付费有关的法律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注意。

答非所问是否违约

大数据分析公司易观发布的《2016中国知识付费行业发展白皮书》提到,知识付费的形成离不开移动支付的普及,更是源自用户消费观念转移、消费习惯急速发生变化的结果;用户对于“内容”和“知识”的付费意愿和消费观正在发生转变,从不愿付费变得对于显著高质量、服务更好的类似产品愿意付费。

不过,在消费者更愿意通过付费的方式主动获取知识时,如何定价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第一个问题。

对于知识付费产品的定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有的消费者可能花了几千元向某个知名人物提问题,结果对方回答“不清楚”。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如果提问者觉得回答名不副实,这实际上表明提问者和回答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得到履行,提问者也就是消费者可以维权。还有一种情况,回答者确实回答了提问者的内容,但是提问者认为不够全面,这属于消费体验的问题。消费体验并没有确定的标准,知识付费平台事先也没有办法对每一名回答者进行详细考核。回答者提供的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服务的标准一般都不好明确,提问者和回答者之间也无法事先准确约定。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情况不好说是违约。

“如果提问者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当初回答者是怎么承诺的。如果回答者没有做出相应承诺,提问者也不能做单方面解读。有的大V做一个讲座,之前听上去内容较多,但实际上没什么干货,这种情况确实有。人们为什么肯为知识去掏钱,就是因为想花钱得到免费得不到的东西,因此会有很多期待。但有些知识付费噱头很大,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甚至费用畸高。这是知识付费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

郑宁建议,可以像淘宝一样,设置用户评价机制,如果知识付费产品评价过低,会影响到未来的销售。

赵占领认为,这需要知识付费平台对回答者设立一定的门槛,对其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尽管无法建立详细的标准,但是可以建立基本的标准。另外,如果提问者对于回答不满意,平台应该建立一种机制,让提问者和回答者双方可以沟通、调解。

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在知识付费产品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回避不了的问题。

“知识付费要防止别人侵权,比如有人听完课之后把讲课内容拿出去赚钱。还有一种可能是有人提供的知识付费内容来自于别人,这也构成了侵权。知识付费平台最好在上线之前就和内容提供者签订协议,确保相关内容不侵犯知识产权。否则,平台就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权利人要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诸如投诉、举报、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知识付费平台也要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郑宁说。

赵占领认为,知识付费之所以牵涉版权问题比较多,是因为有些回答是以文字形式体现出来,复制、传播相对比较容易。如果没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侵权就会变得很容易。此外,这些内容的量通常不大,对于被侵权者来说,维权成本较高,并不划算,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利的。为了解决好知识付费的版权问题,需要更多通过技术手段。换言之,知识付费这种模式需要不断在技术和产品模式设计上进行创新。

据赵占领介绍,有的App是这样做的:付钱之后开始回答,如果觉得回答得不错,其他人可以选择收听,但是同样需要付费,只不过费用相对较低。提问者和回答者都可以享受收益。对于一些热门回答者来说,尽管收费比较高,但是收听的人也很多,提问者并不吃亏。在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就会少一些。

不良内容怎样监管

目前,知识付费已经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新的风口。

“未来知识付费的内容还会进一步细分。知识付费主要还是满足年轻人群体,他们有付费的能力也有付费的意愿,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愿意付费,比如专业技术和管理等领域是比较受欢迎的领域。”郑宁说,监管部门对于知识付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权等问题可以介入。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一些渠道帮助知识付费平台的发展。

在用户日益增多的今天,知识付费平台应该如何对待一些不良内容?

“知识付费要防范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不能涉黄涉暴。知识付费平台要及时下架、删除涉黄涉暴内容,在这方面可以强化信用惩戒。”郑宁说。

“对于一些不好的内容,知识付费平台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人工手段审查,以便及时处理平台上存在的不良内容。知识付费未来的发展需要平台更多参与,无论是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对内容进行把关,都需要知识付费平台做更多的工作。”赵占领说。

本刊记者杜晓来源|法治参考(fazh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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