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2013年还办理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淄博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关于解决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切实做好全省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没有保险的劳动年龄安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意见结算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遗留(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2010)107),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范围

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在我省(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企业工作的157名工人家庭工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申请,时间工资在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包括:

()12月31日,2010年全省城镇户籍;

BR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三)2010年12月31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超过60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

(4)1996年1月,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的事实劳动的关系。

二,支付和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我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支付标准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缴纳15年由于背面一个月后的全部成本计算,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到来。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支付的养老金计划。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从放回自己的选择:支付标准的文件,每月退休金601标准在第二档,每月退休金492元;支付三档标准,每月383元的退休金,在确定支付金额的61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支付的金额相应减少为1500元,最高的回扣150万美元(具体薪酬谈判每月养老金水平标准见附件)。

日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上述列入省级对待特殊群体,进一步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的做法。

三,成本提高

时间支付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不存在或不具备补贴条件,支付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统筹范围

偿还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政府,进入城市和养老保险。

相关政策

(一)识别出生的时候,我的原始文件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身份证。原始文件丢失或记录不清,居民身份证。

(二)工作经验发现,要确定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重点须记录在我的原始文件的原则,我丢失的文件或记录不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了被发现公众的过程。

(三)支付包括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在15000元每人的标准;其余的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员工建立个人支付账户。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帐户支付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后原来的标准支付。

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亡的个人的贡献占剩余,其余返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黄金。

(D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我的意愿,或继续享受,或享受基本养老回存款实施的意见,定额补贴,遗属生活困难的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比较的养老保险,防止重复领取养老金。

(五)支付纳入及时补水,没有确定连续的服务和工作时间长度,而不是几年视同缴费。

六个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从养老保障没有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涵盖范围很广,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团队,把握好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必要严格控制和实施政策,坚决防止欺诈行为,并确保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收费违反政策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想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有关企业合作,在后面到的原始数据的组织和实施的人的身份和工作经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放回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批准支付治疗费和其他相关工作。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费,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企业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Lulao她[2008]第17号)通盘考虑。

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31号。

2013年1月31日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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