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8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减少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检验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是指猪、牛、羊及其他家畜;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家禽;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骨、头、蹄、血液、皮张等。

  本条例所称检疫,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染上或者携带检疫对象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进行的检测。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害成分,是指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他物质。第四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检疫检验工作,负责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市场内畜禽及其产品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对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检疫检验和监督工作。

  市、区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畜的屠宰及其检疫检验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和屠宰、检疫检验、经营三分开的原则。第二章 畜的屠宰第六条 畜屠宰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屠宰场的具体定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申请设立畜屠宰场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七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提供场地、水、电等。第八条 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疫要求;

  (二)场区结构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应当符合屠宰检疫检验要求;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候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和肉品预冷车间等基本设施。上述设施应当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其中屠宰间、急宰间、肉品预冷车间内的墙壁、操作台应当贴上白色光滑、易清洗的建筑材料;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五)有健全的卫生和消毒管理制度;

  (六)运载工具和盛器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七)畜屠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畜屠宰场建成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定点屠宰证,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者投产使用。第十条 畜屠宰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畜屠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放血前后应当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

  (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应当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当保持长流水;

  (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四)胴体及脏器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十二条 禁止健康畜与病畜混宰。对病畜,应当根据疫病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减少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检验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畜是指猪、牛、羊及其他家畜;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家禽;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骨、头、蹄、血液、皮张等。
  本条例所称检疫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染上或者携带检疫对象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进行的检测。
  本条例所称的其他有害成分是指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他物质。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农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检疫检验工作;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负责畜禽检疫检验和监督工作。
  市、区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商品流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内畜禽及其产品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区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畜的屠宰及其检疫检验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和屠宰、检疫检验、经营三分开的原则。第二章 畜的屠宰第六条 畜屠宰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屠宰场的具体定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申请设立畜屠宰场的,应当向市商品流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品流通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提供场地、水、电等。第八条 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疫要求;
  (二)场区结构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应当符合屠宰检疫检验要求;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候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和肉品预冷车间等基本设施。上述设施应当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其中屠宰间、急宰间、肉品预冷车间内的墙壁、操作台应当贴上白色光滑、易清洗的建筑材料;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五)有健全的卫生和消毒管理制度;
  (六)运载工具和盛器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七)畜屠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明。第九条 畜屠宰场建成后,由市商品流通部门会同市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者投产使用。第十条 畜屠宰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畜屠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放血前后应当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
  (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应当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当保持长流水;
  (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四)胴体及脏器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十二条 禁止健康畜与病畜混宰。对病畜,应当根据疫病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区农业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畜、禽的屠宰与屠宰检疫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畜是指猪、牛、羊等;禽是指鸡、鸭、鹅等;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皮张等。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屠宰场(点),是指以从事畜、禽屠宰为业的场所;屠宰检疫是指在屠宰场(点)内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畜、禽的屠宰检疫工作。
  市、区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商品流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技术要求。
  市、区工商、公安、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畜的屠宰及其检疫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屠宰、检疫、经营三分开的原则。第二章 畜的屠宰第六条 畜屠宰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屠宰场的具体定点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区商品流通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申请设立畜屠宰场的,应向市、区商品流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品流通部门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畜屠宰场或者为他人私设畜屠宰场提供场地。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屠宰场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疫要求;
  (二)场区结构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屠宰检疫要求;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候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和肉品冷却室等基本设施。上述设施应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其中屠宰间、急宰间内墙壁、操作台应贴上白色光滑、易清洗的建筑材料;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五)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运载工具和盛器;
  (六)畜屠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明。第九条 畜屠宰场建成后,由市、区商品流通部门会同农业、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农业部门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人凭《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第十条 畜屠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放血前后应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
  (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要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保持长流水;
  (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四)胴体及内脏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十一条 禁止健康畜与病畜混宰。对病畜,应根据疫病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时,应及时报告市、区农业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禁止屠宰死畜。对死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地弃置。第十三条 畜屠宰场应建立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每天(班)屠宰完毕,对屠宰场地、设备、工具要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处理。
  毛、粪、垫草等污物须经无害化处理;排放的污水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三章 畜的检疫第十四条 进入屠宰场的畜必须附有产地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本市自产的畜必须附有市、区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第十五条 市、区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应当派检疫人员到畜屠宰场执行检疫,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肉品卫生检疫的规程进行畜屠宰检疫工作。
  在屠宰场屠宰的畜,经检疫合格的,应在畜胴体上加盖统一制作的验讫印章或出具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屠宰场需要什么手续
    答: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往屠宰场送猪前一般需要先办理检疫证,同时要办理产地的检疫证明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等手续,当相关手续齐全后即可装车运输,但如果是从疫区调运的生猪则绝不能...
  • 猪进入屠宰场后,检疫和监督操作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须先查清产地检疫证明、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屠宰加工的动物进行详细的来源登记,严把动物入厂验证查标关、宰前检疫关、同步检疫关、检疫出证关、无害化处理关,切实做到按检疫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填写健全屠宰检疫、畜禽标识回收、无害化处理等检疫监管...
  • 动物检验检疫是哪个部门管理
    答: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修正)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答:(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第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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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屠宰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答: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加强生猪屠宰现场管理。必须要有经考试合格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员,对肉品质量负责检验;必须严格场内消毒管理,防止病菌侵蚀肉品;不断更新设施设备,逐步推行机械化屠宰。健全和完善畜禽定点屠宰日常管理规范,建立肉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市商务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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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11.2是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2.11.3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2.12档案管理 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分圈编号记录、待宰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
  • 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监督有哪些措施?
    答: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职责,规范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行业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辖区内的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公司)(以下简称厂)...
  • 屠宰场需要什么手续
    答:4、屠宰许可证屠宰许可证包括畜禽屠宰许可证、生猪屠宰许可证等,目前国家对于犬类屠宰许可没有统一的规定,犬类的屠宰许可证需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5、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