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实施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2
什么是先行行为,什么是先行义务?

“先行行为”在理论上是个笼统的概念,何为“造成结果的先行行为”,在何种场合、何种情形下才是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义务、必须采取救助,法律没有明确说法。由先行行为——产生义务——不作为导致犯罪的案件认定非常少。
由于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其他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一、海关统计概述:(略掉的内容万一考试,看着有积极意义就选择)
(一)含义:三个——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理论
(二)性质:(书上写的是狗屎,略掉)
(三)特点:全面、可靠、国际可比。
(四)任务和作用:(狗屎,略掉,干脆写本节的人就是狗屎)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1、报关单作业联是统计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和最终审核。
3、统计资料来源有三类:报关单、加工区备案清淡、保税区备案清单
4、全国统计资料有总数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直属海关提供。
(二)统计范围:
1、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异动的货物,以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列入统计范畴;
作为货物列入统计范畴必要条件:(1)跨越国境;(2)引起物质存量变动。
2、货物统计分为三类:(1)列入统计范畴的货物,(2)不列入但实行单项统计的货物;(3)不统计货物。
列入单项统计常常是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这句话理解了就可以,千万不可死记硬背)
(三)统计项目:
1、价值统计是海关统计项目的核心;以美元和人民币分别统计,使用其他货币的要根据中行折算价或者外管局每日的各种外币与美元折算率转化;
2、统计有接受报关的海关按放行日(结关日)实施统计。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
1、稽查执法主体:海关;
2、期限特定:放行之日起3年,监管货物监管期间和其后的3年;
3、稽查对象:进出口活动直接人;
4、稽查内容:货物和资料;
(二)稽查特征:
1、将监管的时、空从现场扩展到了其后的三年和企业内部;
2、监管目标从货物转移到了进出口企业。
(三)稽查目标:
1、直接目标:督查进出口活动的知识性、合法性;
2、最终目标:规范进出口行为、建立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
3、手段:稽查资料、核查货物实际用途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
(一)稽查的对象: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对照书上6项,知道即可)
进出口活动(书上所列内容,知道即可)
(二)企业对账簿、单证的保管:放行之后3年。
(三)稽查的实施:
1、3日前发“稽查通知书”或径行稽查、出示“稽查证”稽查、做出报告、最终结论。
报告在报送海关前要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报告呈送的30天内海关要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其余内容可略
(四)稽查的处理(略)
(五)稽查的法律责任
1、下列行为而拒不改正者,企业处1-3万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1000-5000罚款:
(1)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2)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受查资料的 (设置了帐簿)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受查资料的
2、不设置帐簿而拒不改正者,处企业1-5万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1000-5000罚款。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担保概述:
(一)含义:
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以保证行为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履行型、惩罚性、补偿性
(三)作用:(略)
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内容
(一)海关担保的适用:
1、一般适用: (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货时)
① 归类或估价不明担保;
② 无单证(商业单证、货运单证)到货或发运担保;
③ 无证明到货(减免税证明);
④ 缓税担保;
⑤ 暂准进出境货物担保(包括ATA单证册向下货物);▲
⑥ 监管货物监管区外放担保;
⑦ 保税货物担保(台帐);
⑧ 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放行担保 。
2、其他适用:(都有违法、违规嫌疑而又重逾1⑧的)
① 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② 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的 或 申请放行有侵犯专利权嫌疑货物的
③ 经初步裁定,进口倾销、补贴成立,商务主管部门公告要求担保的
④ 有违法嫌疑但又不便扣留或无法扣留的
⑤ 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受海关处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在离境前不能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应予追缴货物、运输工具或等值价款的
3、免予适用: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如不设台帐或设台帐而“空转”的加工贸易项目
4、不予适用: 应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海关不得担保放行。
(二)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
1、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期间不免除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的责任。
(三)担保方式:(海关审定选择方式)
1.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人行作为央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保函属于人的范畴,是以保证人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ATA单证册向下的货物,担保协会担保
(四)海关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的使用:
(1)保证金
① 进境修理
② 出料加工
③ 无代价抵偿货物货物先行进出口,然后再退出进口时缴纳
④ (见上)
(2)风险担保金
① 联网监管企业缴纳
② 剩余料件不同加工场之间结转缴纳
③ 转关运输企业缴纳
④ 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而又需要在加工区之间运输的货物缴纳
⑤ 租赁进出口货物缴纳
⑥ 提货的同时申请减免滞报金缴纳
⑦ (见上)
(3)抵押金 (见上)
2、担保的销案:
履行了义务后销案:3天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人60天内不办理退款则公告,公告后90内仍不办理上交国库。
第四节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范围: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
(一)产权备案:申请海关总署;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① 不予备案情形: a、申请文件不齐或无效的
b、申请人不是权利人的
c、过期失效产权。
② 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具体时效同时参考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⑤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总署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权利人发现侵权申请扣留:需提供等货值担保。
2、海关发现侵权下的申请扣留:(3日内权利人要答复)
担保: <2万人民币时,等值担保
<20万人民币时,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
>20万人民币时,10万担保
可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人民币。
不提供担保或不申请则放行。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扣留——调查——放行/没收。
1、侵权人可以申请具保放行。
2、放行处理的情形:
① 产权人申请扣留,20个工作日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② 海关依法扣留,50个工作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③ 侵权人具保请求放行
④ 海关认为侵权嫌疑人未侵权
1、 没收的处理:
① 转用于公益事业
② 有偿转让权利人
③ 消除侵权特征后拍卖
④ 销毁
(四)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1、权利人要支付扣留货物仓储等费用(待认定侵权成立时,从……中列支);
2、提出申请后,未提供确切情况、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力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3、经海关调查或法院认定,侵权不能成立的,要对扣留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1、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2、海关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3、相对人获得相应的权利与资格
(二)作用(略)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监督。除非涉及国家、商业或个人秘密或隐私不能公开。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的设立审批
4、(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5、(货物)暂时进出口的审批
6、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以及放弃的核准
7、免验审批
8、报关时的改单、撤单
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审批
国务院以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0、派员监管保税工厂的资格审批
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的核准
12、获准入境定居旅客的安家物品审批
1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审批
14、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进行货物运输的备案
1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核准
16、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
17、外国驻华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审批
1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
1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
1、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2、必须两级审批的,以上级海关为决定机关;未明确规定两级审批的,以制发决定书的机关为决定机关。
(三)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 受理:5个工作日
2、20个工作日初审并上报,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制发必要的“行政许可证件”。
3、决定逾期报批,可延期10日,但要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四)听证制度:
1、听证事项:
① 法定必须听证的
②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
③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并提出听证申请的。
2、程序:(略)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概述
(一)性质:海关行政处罚以当事人有违规行为、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属行政制裁范畴,
是对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法律赋予、不容怀疑)
3、罚教结合原则
4、当事人参与权必须保护原则:陈述申辩权、知情听证权、申请复议/政诉讼/行政赔偿权。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范围: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① 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 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 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④ 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⑤ 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 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 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3、违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 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 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 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
⑤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
⑥ 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进行处罚的,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
(二)处罚管辖权的选择:
发现地与发生地海关均可处罚,但发现地优先,如果管辖不明,则可协商决定、也可由上级海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总署指定管辖。
(三)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活动。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获得报关从业资格,但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法人或组织10万元以上的处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30天内,费用海关承担)。
(三)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执行
1、调查结束由海关关长做出决定。但情节负责或重大违法行为,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
2、处罚被拒,可以:
① 按日加罚3%罚款;
② 变价抵缴或以担保抵缴;
③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复议申请人主观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可申请,由上级海关复议。
(二)特征:
1、 申请人是不服海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复议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关;对总署不服的,只能向总署申请复议。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略):
当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可提请审查该规定,但部门规章(条例)和法律不得提请复议。
(二)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2、 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
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一)含义和适用
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三)作用(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b、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c、 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d、 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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