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大神能较简单的告诉小弟《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各自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呀?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及其二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这个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大相径庭,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直强调,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损害纠纷,一直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鉴定地位,而前述新规,很明显将“司法鉴定”摆在了首位,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充其量也就是给予它与司法鉴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以后的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申请人或法院可以自由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两者法津地位平等。

简单地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经鉴定医疗机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只要法院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必须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交当地医学会或当事人双方委托医学会进行,而医学会通过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而鉴定人(专家)往往与涉及疑似医疗事故的当事医生具有同学、朋友、师生等关系,其公正性一直被人怀疑。而《侵权责任法》就避免了此种情况发生。同时《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在“(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三种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

《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对于类似的医患纠纷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性意义。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结合案例三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其中第五十七条更明确对五十四条的过错问题进行了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鉴于此,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案例三中就充分的印证了以上两个条款对该案的适用,因为院方在对邓某某诊疗过程中未尽相应的诊疗义务,可以说,院方在该次医疗纠纷中存在着明显的错误——先手术、后诊断,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患方可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的医学鉴定就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范围及标准都比《条例》规定的更为合理、公平。这绝对是法制的进步,在国家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综上,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院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并导致患者伤残,还可以支持伤残赔偿金,而导致患者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伤痛更为沉重,反而没有赔偿,于情于理都有悖民意。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过错程度较重,但赔偿数额较少;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过错程度较轻,但赔偿数额较多。这种不公平的处理结果,背离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裁判原则,背离了重错重处、轻错轻处的裁判尺度,背离了强调“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无疑将起到决定性的统领作用。它将终结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领域一些关键问题的歧义和纷争,为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切实的措施,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较长一段时期以来医疗事故案件医院错重赔少、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医院错轻赔多的不合理状态;改变当前既不利于患者权益的平等保护,也不利于医院管理的司法环境;改变极个别医院、极个别医生为少赔而故意将小错加重成事故的负面效应的发生。

【1】侵权责任法定下调调,条例细化操作。
【2】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为过错责任,确定了医疗机构的说明征询义务,确定了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确定了医疗机构推定过错的情形,确定了药品器械血液致损的责任承担,确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确定了患者的医闹责任等等。
【3】条例对此进一步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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