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军人中转站的职责是什么?有什么政策支持?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退伍军人在地方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老兵分享什么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他们能享受到那些优惠政策

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2、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是退伍军人回地方后的接待之处,并作一些政策上的指导与帮助。各个地方都有相关的退伍军人安置条例,退伍军人的安置按相应条例执行。同时退伍军人还享受一些其他优惠待遇,比如自主创业(不需要国家安置),享受3年免税待遇等。

付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890923

【实施日期】 19890923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
,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
,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
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

(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或当年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部队
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
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
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
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
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
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
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
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
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
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
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
备案。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
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
及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
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省
、市(地)、县(市、区)的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
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办公室掌握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
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
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
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
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
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含中
央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义务兵
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安
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由省、市(地)、县(市)按管辖
范围分别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由当地复员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各部门、各单位凭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
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
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 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
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
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
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等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
安排原则予妥善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
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
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
、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
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
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
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本人到原征
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允许将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的农业户口
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回原籍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
顾,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安排其配偶工作的,劳动
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
口的,由原征集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
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七条 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退伍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部队与原籍卫生部门联
系及时安排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病员原籍市(地)卫生部门报销
;生活费和出院返乡的路费(包括医院派人护送的路费)由病员原籍县(市)
民政部门报销;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
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
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
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
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
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
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
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
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
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
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 地方给退伍费需要填写就业证明吗?
    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县民政局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介绍信到所在(社区)乡镇派出所办理落户,民政局开具的介绍信原件留下 七预备役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或者居住地以后的40天内,应当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士兵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 八地方自主就业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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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十三条 本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按《关于深圳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6〕292号文)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采取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的办法,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组织、人事、劳动和安置部门按规定分配的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