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商法的问题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5
关于国际商法的几个问题

1.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应如何正确行使?
2. 所确定的货物风险转移原则有哪几个方面?
3. 简述关税概念,作用.
4. 什么是’日落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
5. 简述承诺的生效条件,承诺生效的意义何在?
6. 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区别?
7. 对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力担保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8. 简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9.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哪几种?
10. 简述关税壁垒的概念和关税的作用?
11. 如何发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2. 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13.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应多民族哪些内容?
14. 什么是无效合同?简述无效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15. 简述世界各国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措施.

首先,一般情况,A向B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B收到A的要约之后,向A发出变更之后的要约,A没有理会,即没有做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其次,这里需要讨论的是:B向A作出的变更是否为实质变更,如果是则视为新的要约,如果不是则合同成立。如何判定实质变更,这个可以依据A与B以往的交易规则来看,如果没有或者不能举证,B要求A提供原产地证明与动植物检疫证明等证书应当视为对要约作出的实质变更。
最后,如果依据A与B的贸易惯例,不视为实质变更,则合同是成立的。合同成立并生效,A需要承担履行不能或者迟延履行的合同责任。
这个也许只是书本上的简单案例,可能设计的不是很严密,实务中的涉外合同往往情况是很复杂的。

投邮主义
(Mail-Box-Role) 又称“发信主义”,英美法确定承诺生效时间的一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只要受要约人把书信投入邮局信箱或把电报交到电报局发出,承诺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归责原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提存效力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③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④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目前批准加入和认可该公约的国家有32个国家,它们是:
阿根廷①、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国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麦④⑤、埃及、芬兰④⑤、法国、法国⑦、加纳、几内亚、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④⑤、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③、委瑞内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①、苏联①、南斯拉夫、赞比亚。
上述国别后之序号代表该国在加入公约时所做的声明和保留内容,具体如下:
①阿根廷、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匈牙利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声明,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任何条款凡准予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签订销售合同或根据协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终止,或进行报价、认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适用于在它们各自国家内设有营业点的任何当事方。
②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一条第(1)款(b)项和第十一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它们不受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约束。
④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宣布,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
⑤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的当事方的销售合同。
⑥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组织之间交货的共同条件应受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的约束。
⑦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的任何国家,它将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
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3条,该公约不适用于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华太子岛和西北地区。
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5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言,加拿大不受该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中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81年8月13日签署,1989年2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1990年3月1日生效。

呵呵,我只能帮你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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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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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国际商法案例 关于国际贸易的!1请教啊!!谢谢啦~~
    答: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只是暂时影响。(3)B公司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际惯例,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
  • 学习国际商法的意义与方法。
    答:主动性;能妥善处理好国际商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利用法律这个工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学习国际商法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必须要有与国际商法有关的各学科知识;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的内容;必须密切注意有关国际商法内容的更新和变化。
  •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答: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程序规范的总称 ,具有自身的调整对 象和调整方法 ,而且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体系 .因此 ,国际商法完全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 .西方国家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就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 .在我国 ,将国际商法学作为广义国际 经济法学的一部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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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仲裁机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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