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学类的病人转院问题如何论述?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病人转院制度

  一、"烫火炉"原则与医院制度建设:
  制度规范是医院的"法",是"烫火炉"。"烫火炉"的主要原则体现在:不碰不烫、一碰即烫、谁碰烫谁、哪碰烫哪这四个方面。
  1、不碰不烫:不容忍一点点的疏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2、一碰即烫:违背了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罚。(降职、降薪、开除)
  3、谁碰烫谁:绝对一视同仁,制度规范无差别对待。
  4、哪碰烫哪:制度不搞诛连、迁怒、对事不对人、惩罚适度。
  二、规章制度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医疗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岗位责任制
  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共19章)
  第一章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章 医德规范要求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章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硬件的使用管理
  第七章 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八章 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九章 药品采购制度
  第十章 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物资、库房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员工的住宿、交通制度
  第十三章 食堂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车辆服务制度
  第十五章 维修组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七章 卫生、清洁制度
  第十八章 洗衣房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 咨询中心的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1、服务理念:患者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用亲情服务,用爱心施术。
  2、仪表、仪容:美观、整洁、大方、得体。
  3、服务语言:
  (1)称谓:按职业、职位、统称。
  (2)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属;吐字准确(讲普通话);要有情感性,快慢适中;要有保护性(注意患者的隐私、缺点)。
  (3)常用的谦语。
  (4)禁忌的语言:推理性的语言,顶撞性语言,伤害性语言。
  4、行为规范: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严于职守,认真工作。
  (3)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4)打电话时,要时间适宜,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语言简练。
  5、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工作时不准干私活,不能串岗、换岗、离岗、聊天。
  6、职业纪律:医务人员书写要符合要求,不能乱开证明文件,不能开展特殊医疗服务,不能随便评价他人的医疗技术,不能私收财物,不能私自转院,不能推荐药品、生活用品、保健品、办公用品等。
  7、安全守则: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 医疗工作制度(共44章)
  第一章 行政总值班制度
  第二章 病例书写制度
  第三章 查房制度
  第四章 查对制度
  第五章 医嘱制度
  第六章 会诊制度
  第七章 转院、转科制度
  第八章 病例讨论制度
  第九章 病房管理制度
  第十章 护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章 分级护理制度
  第十二章 护理文件书写
  第十三章 护理差错事故登记
  第十四章 值班、交接班制度
  第十五章 消毒、隔离制度
  第十六章 处方制度
  第十七章 病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纠纷制度
  第十九章 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第二十章 探视陪伴制度
  第二十一章 病人出入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章 赔偿制度
  第二十三章 抗生素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章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医院感染登记报告制度
  2、监控示意图
  第二十五章 门诊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章 治疗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章 注射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章 换药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章 腹泻病门诊工作制度
  第三十章 挂号室收费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章 急诊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章 抢救室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章 麻醉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章 理疗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章 检验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章 功能检查科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章 住院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章 手术室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章 药剂科工作制度
  第四十章 供应室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章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章 放射科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章 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章 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 岗位责任制(共52章)
  第一章 院长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 业务副院长的岗位职责
  第三章 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第四章 首诊医师负责制
  第五章 三级医师责任制
  第六章 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七章 挂号员、收费员岗位职责
  第八章 临床科主任岗位职责
  第九章 临床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岗位职责
  第十章 临床主治医师岗位职责
  第十一章 药剂科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二章 中药师岗位职责
  第十三章 药剂士岗位职责
  第十四章 检验科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五章 主管检验师、士岗位职责
  第十六章 放射科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七章 放射科医师、士岗位职责
  第十八章 理疗科医师、士岗位职责
  第十九章 功能检查科医师、士岗位职责
  第二十章 麻醉医师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章 住院医师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章 门诊部护士长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章 门诊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章 门诊注射室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章 手术室护士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章 治疗室医护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章 病房护士长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章 病房护士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章 供应室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章 急诊室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章 巡回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章 洗手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章 器械护士岗位职责
  第三十四章 病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章 计算机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章 后勤保障部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章 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章 厨师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章 洗衣工岗位职责
  第四十章 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章 保安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二章 导医岗位职责
  第四十三章 库管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四章 医疗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章 人事科科长岗位职责
  第四十六章 人事科干事岗位职责
  第四十七章 医院感染管理领导小组岗位职责
  第四十八章 医院感染管理兼职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九章 医院质量管理小组岗位职责
  第五十章 医院医疗事故签定小组岗位职责
  第五十一章 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第五十二章 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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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写清楚就可以了。申请事由包括因什么病需要什么治疗而县级医院缺乏所需的治疗设施或水平。一般有县级医院开证明需要转院就可以了。

3个问题:1.病人入院当天院方就认为患者病危,为什么不同意患者转院?2.院方在不同意患者转院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对谈话作记录和要求家属签字?3.第三天患者病情恶化为什么院方又同意患者转院了呢?
转院制度:到我院就诊患者确因病情危重、病情疑难或我院目前技术水平及诊治手段不能解决的病症,需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经科主任同意后方可转院。
2、无论门诊、急诊、病区危重病人,在病情未稳定前不得随意转院。必须采取积极救治手段,待病情允许转院,由专人护送至上级医院。
3、转院时要为病人办理必要的手续,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转院证明,并将病人转至医保、农保、商保定点医院治疗。
4、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风险及转院所需解决的问题和方法需谈话告知,并嘱患者或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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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医疗问题

医疗保健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医疗行为的不规范,医疗秩序的混乱将会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不断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呼声。

1 关于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了救治患者而实施的一系列诊疗、护理措施。医疗行为通常由技术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调整,但前两者都属于“软规范”。在经济体制转型的今天,在一些情况下软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相应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涉及医疗行为的纠纷处理主要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但与医疗行为纠纷相关的问题并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能解决的。从广义上来看,医疗纠纷包括医疗行为前、医疗过程中及对医疗行为结果的争议。首先,医疗行为从何时开始?这是个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从时间上界定纠纷是否属于医疗范围。挂号是不是医疗行为开始的标志呢?有许多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医疗行为可以等同于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所面对的是复杂多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的患者和疾病。因此,不能简单把挂号看成医疗行为的开始,要从实事出发,看是否发生医疗行为,或者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不能简单按《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定义医疗行为。

2 关于医疗行为主体

在规范医疗过程的相应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规范医疗主体。那么医疗主体则明显分为两个层次,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则没有把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主体对待,从而使一些应该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无人承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作为主体的界定由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规范。医师指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那么现在医院大量存在的进修、实习医师应由什么来规范呢?他们产生的医疗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相应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健全。

3 关于医疗结果的处理

由于疾病的发展存在许多不可以预测因素,因此医疗结果也时常不可完全预料。病人康复出院,医疗行为结束。但在一些情况下,医疗结果患方常不满意,纠纷产生。纠纷的处理常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按医患双方要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进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3)患方不按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常出现患者家属无理取闹如:停尸病房,殴打相关医务人员,破坏医疗机构设施等现象,有的甚至聚众滋事,严重干扰医疗的正常工作秩序 [1] 。

在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都有规定,扰乱医疗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正常权利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缺乏力度,与医院缺乏密切的协调。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医院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因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健全相应的法规,以保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 。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在处理上应与大医院区别对待,在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应有政策倾斜,大医院的承受能力强,而小医院则不具备很强的医疗事故赔偿能力。恰恰相反,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又是人民群众少不了的,应是国家扶持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2] 。认真对待医疗纠纷的处理,使与人民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4 关于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医疗主体不合法的前提下出现的医疗行为。常见的有医疗机构不合法和所谓的游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非法行医的处罚 [3,4] 。条例中规定的非法行医引起的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行为也属医疗行为。在医疗体制改革的今天,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是普遍,即使大城市也不少见。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1)医疗制度改革后,医疗收费明显提高,低收入人群和进城务工者常无力支付此项费用,为非法行医提供了市场。(2)卫生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使非法行医者有机可乘。我国刑法里相应的“非法行医罪”条款,具体实施时常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尺度的把握。如果患者没有死亡,应按什么程度处理?赔偿按什么标准?

参考文献

1 宋晓亭.论医疗行为的过失豁免―兼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过失应如何理解.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3):139-141.

2 医疗纠纷案例的审理.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02-02.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作者单位:215007江苏苏州大学医学院

1.病人转院的标准: 据新华社消息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病人,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及时转到大医院就诊?从大医院转回社区,又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日前,省卫生厅出台规定,首次明确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执行“标准”,使“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有了依据。

  省卫生厅首次明确从社区到医院的“上转”患者具体条件为: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等。从医院到社区的“下转”条件则为: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老年护理病例;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等。

根据规定,双向转诊必须遵循患者自愿、病情需要,分级诊治、对口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性服务的原则。除纵向转诊外,还要做好横向转诊的相关工作,使患者能够在中医、传染病防治以及特色专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务。

2.不转院死转院到有可能活根据:某患者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住进当地医院治疗,由于病人病情比较危险,院方发出了病危通知单,患者及亲属为防止不测极力要求转院治疗,但院方表示患者现在非常危险路上出现意外不宜转院治疗,没有同意患者转院,并且在谈话中以记录家属也签字认可.第三天,患者病情恶化,家属反复要求转院,在家属签字后转院.说明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当时根本就不清楚自已医院的医疗能力,是导致患者不转院死转院有可能活的根据.
3.签字异议:

相关法律:33.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本预案由医务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医院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为医院医务部。
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协助医务部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 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原则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 关于辩论赛医学类的如何论述?
    答:一、"烫火炉"原则与医院制度建设:制度规范是医院的"法",是"烫火炉"。"烫火炉"的主要原则体现在:不碰不烫、一碰即烫、谁碰烫谁、哪碰烫哪这四个方面。1、不碰不烫:不容忍一点点的疏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2、一碰即烫:违背了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罚。(降职、降薪、开除)3、谁碰烫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