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房产小区楼道长的条件,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一定要是业主?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4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房主吗?

必须由社区的业主选择。
1、业主委员成员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3、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扩展资料在正常的业委会选举中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在本小区的房屋产权,并且在房产证等合法证件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事实意义上的业主。除了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谁可以作为小区的业主代表,哪怕是房主的父母或者子女,都不可以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
2、拥有小区的产权房屋,基本上就已经确定了该房主具有选举的投票权。但是要拥有被选举的资格,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常住小区的业主。有很多人是炒房客,买了房后,从来不参与小区的任何活动,当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却想成为业委会成员,遇到这样的人一定要小心。选出来的代表一定要常住小区,了解并熟悉小区情况,在广大业主中有一定的公认度。
3、拥有本小区的产权房屋,但是,在其他小区已经成为业委会成员的,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小区业委会成员。很多人在炒房,在很多小区拥有产权房,同时,这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控制物业为我所用,获得更大利益。因此,会在所有拥有产权房的小区,成立属于自己的业委会,然后,形成利益同盟。一般在各市的物业管理规定中都有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小区业委会成员的约定。但是,他们是具有小区的投票权的。
4、能够热心小区公益,积极维护业主权益,在众多的维权事件中,都能够身先士卒,带领大家积极维权。这样的业主一般都是比较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同。能够一直带领大家维权的,基本来说,没有人会筹划一年甚至两年的时间,为了成立业委会以后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委员会

应该从办理房产证之日起补交。即使你没住,你的房子也享受了物业的服务。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2、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1、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4、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5、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没有相关规定,“楼长”一般由业主、二房东或长期固定居住的承租人担任,通过自荐和群众推举产生,不住在担任楼长的楼栋里会很难管理。
法律分析
楼道长的职责和义务是认真完成社区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履行楼长的职责,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2、认真向社区居民宣传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用户参与社区建设等活动; 3、检查督促社区居民落实环境卫生工作,不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堆、乱搭盖,保持楼道干净整洁,不乱堆放杂物。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制和文明社会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业主才能做楼道长,但从合理和有效处理楼道事物的角度出发则理应尽可能的作如下选择:
1)本建筑内长期居住的业主
2)有足够自由支配时间
3)尽可能选择一个德高望重年龄偏大的人

“楼长”一般由业主、二房东或长期固定居住的承租人担任,通过自荐和群众推举产生,不住在担任楼长的楼栋里会很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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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小区内道路一般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道路,机动车辆能否进入小区法律上不会明文禁止。法律分析从法律上讲,每一个业主在购买住房时,就购买了房子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享有在小区自由生活的权利,所以开车进出小区是业主的权利。不让无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小区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业主是否购买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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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这个文件太重要了,一个项目若能拿到规划意见书,从理论上来说,今后的建设、包括其他部门的审批,应该不会有原则上的大问题,可以放心开始后续工作。按现行的建设审批流程,绝大部分项目的手续办理,是从规划手续开始,而规划手续要办的第一个审批,就是办理“规划条件意见书”。
  • 邻居强占公共楼道要怎么处理
    答:然后,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例如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等。最后,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买了期房还没有房产证在法律上算不算无房户
    答:如果签订了合同,那就有房了。因为商品房买卖中,成交的房屋都会进行备案,一旦备案就算作购房者已经有房了,因为系统都是联网的,可以查得到。但是至于是否有户,这个还需要等到房屋交付之后,房产证办理下来,户口迁好才算有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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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将公摊面积据为己有,再卖给业主,就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的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购买和出租车位时,应对车位的产权进行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