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名法学家和中外著名历史学家生平简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8
列举,著名古代法学家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帝国不仅在当时成就了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而且,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智识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在古代罗马遗留给后世的诸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逾千年而不衰。


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由罗马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学传统的形成,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百十年间一蹴而就。在一千多年的时光流转中,那些对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恒的关注,那些对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的回应,那些对司法实践的一再的审慎的反思,最终沉淀为了一种规则体系、一种逻辑体系和一种意义体系。不夸张地说,罗马法系积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锻造而成的。


以追求艺术的精细与完美之心雕琢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并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发现,罗马人不是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体现了一定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P?J?塞尔苏斯定义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注称: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由此又引申出,“法”当是符合正义的。乌尔比安指出:法律是关于神和人的学问——是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法的箴言不是别的,就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这些是古代社会对法和法学最精练的概括与说明。由此,有学者断言:“罗马法是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萨拜因)。


罗马法的实践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一面,体现在流传甚广的诸多法律格言中。这些法律格言涉及各个方面。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的格言有:法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为所有人普遍创设的;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不应得到因循;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法则产生于事实;对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谅的;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等。在刑法方面的格言有:刑罚应当成为对人的改造;法律考虑激愤者,激愤者却不考虑法律(指刑法一般对在激愤状态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减轻处罚);疑罪从无;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有罪等。在私法方面的格言有: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契约起源于意愿,随后变为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解协议相当于已决案;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给付;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产物;不情愿者之间缔结不了婚姻等。在程序方面的格言有: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获取应得之物的权利;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动审判;审判员不得审理与己有关的案件;法官只知法,事实须证明;举证的义务由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承担;一目了然之事无须证明;单一证据不能证明,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判决应当与请求相对应;一事不再理等。我们还很难发现其他哪个民族有如此丰富的法律格言。而且,这些格言不是类似于我国古代宋、明、清时期的律学读本或讼师秘本中的仅仅是方便记诵的法律歌谣,而是对法律规则高度浓缩化后的艺术锤炼的结晶。今天,透过这些格言,我们仍能够领略到规则背后的信念。今天,也仍有法学家坚持这样的见解:“在任何时代中,法的确定性都是通过如下方面得到保证:一是法律艺术,它居于统治地位;二是法学,它的任务局限于形成法的技术因素……;三是立法,它相对于法学只能居于次位,其任务是构成法的政治因素。”(�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


以信仰巩固和弘扬罗马法。在古代罗马,指称“法”的有两个词: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与习俗,它本身即含有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当性源泉。而lex则专指由世俗权力机构制定、认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义比ius要狭窄,Lex的中心意义是命令。西塞罗把Lex称为“有关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则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制定法(Lex)要尽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与习俗(ius)。罗马法的这一观念我们简言之谓“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对于这一观念,西塞罗有过美妙的阐述: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逐它,我们无须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西塞罗陈述了法律至上原则:


“环顾我们国家中的其他部分,你会发现一切都依照规则和法律的规定而运转。”


“在一个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度,弃法律于不顾的行径将会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的纽带,是我们得享自由的基础,是正义的源头……没有法律的国家犹如缺失头脑的人体……执政官司掌法律之执行,法官照看法律之解释。总而言之,我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


如果说西塞罗的观念多少还带有某种永恒的神圣的色彩的话,那么罗马法中实践性的自然法及信仰法律的例子亦俯拾可得:例如《十二表法》自从颁行后,千年间几乎未经任何改动,也从未被宣布废止过,它一直居于准神圣的地位;又如,罗马最早的一些法学家,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贡献,他们公开和无偿地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在此过程中完善自己,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直至乌尔比安时代,法学家仍把法律职业看作是献身于人类的善好生活的神职人员的工作。


法律被信仰,在古代罗马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

宋教仁(1882~1913),桃源县人,字遯初,号渔父。曾入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研究各国宪法和政治制度。1899年与胡瑛、覃振、瞿方书、孙迪卿、田荆华等人由杨吉陔、陈犹龙主盟,加入会党组织 “富有山堂”。1904年与黄兴等在长沙创立华兴会。1905年加入同盟会。1905年后创办《二十世纪之支那》、《民报》等刊物。1906年,前往东北运动马匪,策划东三省革命。在东北期间对间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写成《间岛问题》一书,以确凿证据证明延吉为中国领土。当时中国政府正为延吉的归属问题与日本政府进行交涉,苦于缺乏证据,该书为谈判获胜提供了极大帮助。1910年至1911年,与谭人凤等组织中部同盟会,策动以长江流域为中心的武装起义。辛亥革命后,参与筹建临时政府,系《临时约法》的主稿人。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法制院院长、农林总长等职,将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后任代理理事长。坚持“责任内阁”和政党政治的主张。1913年2月4日,参、众两院复选结果,国民党获392席,占绝对多数。宋教仁希望以多数党的地位,成立责任内阁,约束袁世凯专权。在正式国会开会之前,他亲到长江流域各省宣传演说,为建立责任内阁,实现民主政治大造舆论。1913年3月20日,国会召开前夕,被人刺杀于上海火车站,时年31岁。其著作有《间岛问题》、《宋教仁集》。

覃振(1885~1947),桃源县人,字理鸣,原名道让。1904年留学日本,入东京弘文学院。次年加入同盟会,后就读于早稻田大学法律系。1908年归国,准备发动起义,事泄,被捕入狱四年。辛亥革命时获释,任湘、桂联军督战官,继任湖北军政府秘书。 “二次革命”时,到湖南策动讨袁(世凯),失败后逃亡日本。1914年加入中华革命党,任湘支部长。后参加护法运动。1921年,孙中山就任非常大总统时命覃振兼任总统府法制委员。1924年被选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1925年参加北京西山会议,与邹鲁、谢持、居正等人组成“西山会议派”,坚持反共。历任国民党政府立法院副院长、立法院代理院长、司法院副院长等职。作为民国政府法律方面的主管官员,1934年发表了《司法改革意见书》,提倡组织法律改造委员会,提前修改民、刑诉讼法,试办陪审制度,提高法官待遇,试办巡回审判,法官制服之改正,限制律师资格,酌采流刑,监狱整理等司法改革措施。并为废除领事裁判权做了大量工作,1937年2月19日,以覃振牵头共四人在中国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对于撤废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应由政府向有关各国交涉早日实施以维我法权之完整案》。1947年年4月18日,覃振病逝于上海,终年63岁。弃世时家无余蓄。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颁国帑为之治丧,国葬于长沙岳麓山。

黄右昌(1885~1970),石门县人,字黼馨,笔名凄江子。1899年就读于湖南时务学堂。1902年入日本岩仓铁道学校,后转入法政大学。归国后,历任湖南省私立及公立法政学校民法教授。民国成立后,任湖南省湖南省立第二法政学校校长。1918年4月,当选国立北京大学法科学长,兼任法律门主任。五四运动后,撤科改系,出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第一任系主任,至1922年4月。同时兼本系教授,主讲民法、罗马法等课程,与王世杰等主编《北大社会科学季刊》。又兼任国立清华大学政治学教授、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讲师等职。1930年至1947年,出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1948年9月至11月,任国民政府司法院大法官,后回湖南大学法律系任教授。著作丰富,有《罗马法与现代》、《民法诠解》、《民法诠解继承论》、《民法释义亲属论》等。1949年8月,他参加了程潜、陈明仁和平起义宣言的签名。新中国建立后,他继任湖大教授,后应国务院周恩来总理之聘,任中国文史研究馆馆员,1970年病逝于北京,终年86岁。

戴修瓒(1887-1957),常德县人,字君亮。日本中央大学毕业。著名法学教授,历任国立北京法政大学教务长、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河南司法厅长、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上海法学院法律系主任、中国公学法律系主任。1931年9月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33年7月继何基鸿为法律系主任,直至抗战爆发。长沙临时大学时期,被选为法律教授会主席。1938年初,西南联合大学成立,仍被推选为法律系教授会主席。但迄是年7月,戴先生仍未到校。联大常委会议决,改任燕树棠先生为法律系教授会主席。先生长期执掌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擘画经营,多有兴革。抗战前曾在法律系主讲债编总论、法院组织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课程。长沙临时大学及西南联大期间,同时身兼数门课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债权分论、刑事诉讼法等,爱育英才,不遗余力。任国民党南京最高法院法官时,曾为“七君子”辩护。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民法债编总论》、《票据法》、《刑事诉讼法释义》等。

陈瑾昆(1887~1959),常德县人。1908-1917年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归国后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修订法律馆纂修、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院长。1933年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官。1919-1938年间,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教授。1946年去延安并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曾就职于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任第一、二、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员、顾问等职。曾参加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工作。他主张新中国应加强刑法的制定,司法工作应坚持审判独立;并在犯罪因果关系问题上主张“意思自由论”,即犯罪是意思作用之结果,应有罪必罚。主要著作有:《刑法总则讲义》(1934)、《刑事诉讼法通义》(1930)、《民法通义总则》(1930)、《民法通义债权总论》(1930)、《民法通义债权各论》(1931)等。主要译著有:《民事审判实务学》(日文版)和《公证法及实务学》(日文版)等。是享誉中外的著名法学家。1959年去世。(高杉整理)

法学泰斗、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 1945年秋,建立联合国的筹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结束后,董老应邀到纽约演讲。在演讲过程中,一些亲国民党的留美学生别有用心,提了一些无理取闹的问题。当地的华文报纸还进行了歪曲报道。韩德培感到非常气愤,提笔给董老写了一封信。信中说,那些无理取闹的人根本不能代表留美的中国学生。韩德培知道董老曾经在日本研修过法律,本身也是个法学家,所以还在信中向董老请教:未来的新中国是否需要法制建设?应该怎样进行法学研究?董必武很快回信:“我能辨别会场上的人,我能区别凤凰和乌鸦。”董老还很明确地告诉韩德培:新中国当然需要法制,没有法制不行;研究法学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中国的法学就必须联系中国的实际。新中国成立初期,韩德培任武大法律系主任,但怎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才能适应建设新的国家的需要,他心里没谱。于是他又请教主持全国政法工作的董老。1955年前后,董老到武汉视察,专门把韩德培叫到他身边聊天。韩德培还向董老谈了谈武大法律系的改革情况。挽回上亿美元损失韩德培造诣最深的领域是国际私法。利用自己的学识,他为我国挽回了上亿美元的损失。1981年,我国国民经济计划进行了幅度较大的调整,需要终止“文革”后期签订的几个重点工程项目的涉外合同。合同的另一方——日本、联邦德国等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可以,但要赔偿100%的经济损失,还要加上因与中国签订合同而未接受第三国订货的间接损失。账算下来,多达好几亿美元。有关部门想到了韩德培。韩德培和助手到京后,和另一位研究国际公法的法学家周子亚先生一道,仔细研究了合同书和国际上有关法律条文,写出了一份报告。报告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日德两国民法典,充分说明了中国公司不是根本违反合同,不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报告还指出,对方也具有采取合理措施帮助减轻损失的责任。中方只能“适当补偿”,而非对方提出的“充分、有效、即时的赔偿损失”。这份报告有理有据,经过谈判,将损失减少了3/4。养身养心得长寿生活有规律,恐怕是韩老先生得以长寿的重要原因之一。他每天有3件事必做:练气功,在室内走上几百步,看看书读读报。数十年如一日。前两者是养身,后者则是养心。走进韩老先生的家里,迎面扑来的就是书香。几个大书柜装满了各种书。韩德培爱书、爱看书、爱藏书。但书也跟着他遭过好几回劫难。早年间,韩德培积攒了好几箱书,视如珍宝。没想到日寇大举侵华,他只有把它们打包装箱,运回家乡如皋。谁知道,书刚刚到家,家乡也马上沦陷。韩德培便嘱人把书埋到土里。等光复之日,扒土寻书——哪里还有什么书,南方地下湿气太重,黄土之中,书页早已零落成泥。第二次遭劫,是在“文革”中。藏书连同韩老哈佛5年的笔记和几十万字手稿都不见了踪影。学生深情忆恩师韩健是韩德培的小儿子。他回忆道,从小时起,父亲就一直教育他们做事要认真、做人要正直。几十年来,韩老对于学生的论文,一丝不苟,认真批改。正是在韩老的严格要求下,他的许多学生都成为了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和业务骨干。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仁山教授家里,至今还保留着一封信,那是他的恩师韩德培对他的论文指导。在看了他的毕业论文后,韩德培亲自写了这封信,对他论文的得失进行了详细分析,让他大为感动。邓瑾是韩老的2008级博士生。她在面试时见到韩先生,当时98岁的韩先生在答辩现场呆了一天;因为韩先生有个习惯:研究生复试时必定到场。武大法学院每年都有学生申请到海牙国际法学院学习,邓瑾也在申请。每次韩先生见面时都要询问她申请的结果。韩先生还经常以自己的经历告诫学生时间的宝贵,要求学生多读书,多读外文文献。经常用自己的名言告诫学生:要努力做到“知识不老化,文章不套话,头脑不僵化”。听到恩师逝世,叶斌心情非常悲痛。他是韩老的2006级博士生。本来,叶斌和其他5名同学安排5月30日答辩,没想到29日恩师仙逝。他说,韩先生为师、为学、为人堪称典范。韩先生谈起过去在文革期间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时,总会哈哈大笑,好像说的是别人的事;而说起李达老校长等人在文革期间的遭遇时,经常潸然泪下,好像说的是自己的事。其豁达的气质和精神可见一斑。辞世之前的牵挂“还有几个博士的论文没有答辩”,“法学院还有许多事情要处理”。在他辞世之前的那一段时间里,韩老反复唠叨着这几句话。尽管是90多岁的高龄,但近几年来韩老还一直坚持带博士生,2007年他带了4个,2008年他带了3个。尽管小病时时有,但一直以来,他的身体都很好。他喜欢亲自指导博士生。如今已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黄进,是他的第一个博士生。他的子女中,只有一人继承了他的衣钵,是小儿子韩健的女儿,学习的是国际私法,目前执教于深圳大学。其他人,有的学计算机,有的学生命科学等等。记者 屈建成 通讯员 王怀民链接1911年2月,韩德培出生于江苏如皋。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出国研究,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国际私法,获硕士学位。1942年转入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研究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理学等。1945年,受时任武汉大学校长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之聘,韩德培回国任武大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从此,他在武大一待就是60多年。

  • 列举,著名古代法学家
    答:帕比尼安、查士丁尼...其他: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 J.-J.卢梭、法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居亚斯和朴蒂埃、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德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萨维尼、耶林、祁克、布劳汉、美国近代以来著名的法学家有霍姆斯、卡多佐...
  • 中国法学界泰斗排名
    答:3、厉声教。厉声教浙江杭州人,生于南京,长于上海。中国外交家、国际法学家、中美问题专家、双语作家、南京大学杰出校友。1956年进入外交部工作,深度参与了中缅、中印、中朝、中苏等边界谈判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等重大国际谈判,被公认为国际海洋法和中国领土、边界问题权威专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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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929年回国后,曾在多所大学任教,曾任行政院院长助理、部长等职。建国后,他先后担任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1973年逝世,享年68岁。2、倪征燠 倪征燠,中国第一位国际司法学家,中国著名法学家。他可以说是一个在20世纪跟随中国法律历史旅行的人。他于19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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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答:曾留学苏联4年。先后担任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是北京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3.商秧,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同时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4.张释之(生卒年不详),字季,汉南阳郡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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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 泰戈尔,(1861~1941)印度著名诗人、哲学家和印度民族主义者。1913年获诺贝尔文学奖。生于加尔各答市的一个富有哲学和文学艺术 修养家庭,13岁即能创作长诗...,字子长,一说左冯翊夏阳(今陕西韩城南)人,一说龙门(今山西河津)人,我国西汉伟大的史学家、文学家、思想家。他编撰的《史记》记载了从上古传说中的黄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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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高文彬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历史学家和翻译家,先生出生于1922年,在2020年9月7日的时候于上海与世长辞,享年99岁。高文彬先生是我国中华民族的脊梁和英雄,他在生前做了很多有利于国家的事情。首先,他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参与者之一,在当时就读于东吴大学的高文彬先生,是非常优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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