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1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11月30日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1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它在法律层面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在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对原有条例进行了首次修正,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形势和管理需求。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深化了环境保护立法,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实施力度和法规的实用性。

这一系列的修正和更新,体现了天津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重视和承诺,旨在推动绿色经济,保障市民的健康生活环境,以及保护和维护天津市的自然文化遗产。它在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找到了平衡,为天津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污染防治
    答: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专门关注海洋污染防治,其中强调了严格的排污管理措施。第一条提到,天津市严格执行国家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需与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合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容量,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所有向...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答: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海洋生态的保护,旨在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与稳定性。首先,市和滨海新区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特别关注滨海湿地、淤泥质海岸、入海河口和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以确保它们的保护。其次,鼓励企业和个人在适宜的海域进行人工鱼礁建设与近海人工资源...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答:《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是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2月22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维护和保护天津市的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这次会议,条例正式被批准,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体现了天津市人大...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海洋影响评价
    答:在天津市,对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这是由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有此类项目在实施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初步审核,然后提交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
  •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保护和改善
    答:实施污染物集中控制和处理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资金。第三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内具有代表性...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
  •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防治污染
    答:第四十三条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设备、产品转移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四十四条 禁止引进或者进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废弃物。严禁将有毒有害物和垃圾转移到本市。第四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
  • 天津市橙色预警生产怎么处罚
    答: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查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官网得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